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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哲宏卷入杀人案前的照片
吉林省高院再审决定书
原标题:吉林省高院决定再审金哲宏案
案发1995年 金哲宏4次被判死缓 吉林省高院称该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5月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吉林省高院决定对23年前一宗故意杀人案启动再审程序。该案发生于1995年,也被称为金哲宏案。1995年,吉林省永吉县一名20岁的少女遇害,27岁的金哲宏被锁定为杀人嫌犯,后金哲宏4次被判处死缓,在监狱服刑至今。案件审理和服刑期间,金哲宏喊冤不止,该案于2014年7月被媒体披露,因案情与浙江的张高平案有诸多相似处,被称为“吉林版叔侄案”。
再审理由: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长期代理金哲宏案申诉的律师袭祥栋介绍,5月9日下午,他在长春监狱会见了金哲宏,确认吉林省高院已于5月8日向金哲宏送达再审决定书。
吉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的时间是2018年3月26日,这份文书将金哲宏的姓名纠正为其本名金哲红。
从1995年案发到2000年第三次二审落槌,金哲宏案的审理历时5年。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9日、1998年8月4日、2000年5月29日三次认定被告人金哲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间,金哲宏先后三次上诉,吉林省高院两次将本案发回中院重审,最后在2000年8月23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服刑期间,金哲宏继续喊冤,吉林省高院于2012年3月26日驳回其申诉。但金哲宏不服,在狱中申诉不止。
吉林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称,2018年3月,该院经复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等规定,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同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而早在2014年7月,金哲宏案即被媒体披露,吉林省高院当时做出回应:已组织专人认真调查了解情况,核实清楚后将及时依法处理。《北京青年报》也在2016年报道过这起杀人疑案。
金哲宏4次被判死缓
1995年案件发生时,金哲宏27岁,已经娶妻生子。卷宗显示,1995年9月29日,永吉县双河镇新立屯北发现一女尸。10月11日,金哲宏被警方收容审查,后被锁定为嫌犯,警方结案后,检方提起公诉。
关于杀人过程,第一次一审的起诉书描述:1995年9月10日17时许,金送租乘其摩托车的女青年李某去双河镇,途中对李起歹意,欲与李发生两性关系,后用摩托车将李带到双河镇新立屯北沈吉铁路附近,与李发生两性关系,当李向金索要钱时,遭到金的拒绝,李以去公安机关告发相要挟,金唯恐事情败露,将李按倒在地,用双手猛掐其颈部,将其致昏,金认为李已死,便将李拖至铁路南侧路基下附近一草丛树林中的一沟内掩埋,后逃离现场。
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系右前额受外力打击,扼颈导致昏迷状态下,被用泥土埋上半身,吸气时吸入大量泥沙,阻塞气管、支气管,同时伴有异物刺激,使气管强烈痉挛收缩引起窒息而死亡。
第一次开庭,金哲宏当庭翻供,否认杀人。金哲宏说:因为价钱没谈拢,李某并没有乘他的车,更不存在他杀人,他也不知道女孩的姓名。半个多月后,女尸被发现,警察勘查现场,围观群众很多,他也在场,但没看清死者面容。事后被抓去审讯,他才知被害人是跟他讲过价的女孩。
第一次一审,吉林市中院认定金哲宏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其死缓。金哲宏上诉。1997年,该案第一次二审,吉林省高院将此案发回中院重审。而吉林市中院第二次一审的判决结果仍是死缓,省高院再次将此案发回重审。
第三次一审,吉林市中院判决结果还是死缓,这次吉林省高院没有再发回重审,而是维持了死缓的判决。
被称为“吉林版叔侄案”
1997年12月,吉林省高院第一次将金哲宏案退回吉林市中院重审时,曾发函要求中院查清五大问题:
一、作案动机是什么?二、作案的第一现场在哪里?三、能否确定被害人死亡的具体日期(时间)?四、卷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情况说明记载,从胃内饱满程度,胃内容物较完整程度分析,被害人李某在最后一顿饭后半小时至一小时后死亡,被害人李某最后一顿饭在哪吃的,吃的什么以及饭后到被害期间的行动过程搞清楚。五、应进一步确定被告人是否占有作案时间?
此外,本案中,尸检没有检出精液及精斑。金哲宏的辩护律师认为:“没有精液和精斑,证明金哲宏与李某发生性行为的证据就很弱;没有发生性关系,法院认定的作案动机就不存在。”
法医鉴定分析还称,李某右前额皮下血肿,系钝器外力所致。前两次一审认定,金哲宏作案时“用木棒打李头部,将李打倒在地,后又用手掐李颈部”。然而,警方在勘查现场时并没有发现木棒之类的钝器。到了第三次一审,木棒消失了,变成金哲宏“用左腿膝盖压住李某的嘴,双手卡住李的颈部”。
在后面的审理程序中,检方并未提出新证据,而上述种种矛盾和疑点也没有得出合理的解释。
金哲宏案和张高平叔侄案有诸多相似的情节:少女“搭车”遇害;司机被控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杀人;被害人体内未留下精液;案发现场没有目击者;凶手没有留下指纹、毛发和脚印;定罪证据除了被告人的口供,只有狱侦提供的材料;被吿人均控诉遭到刑讯逼供。值得注意的是,两案的侦办过程中均有“狱侦耳目”和“神探”的身影。
有所不同的是,浙江叔侄冤案中,被害少女确实搭了张氏叔侄的车,而此案中,金哲宏称价格没谈拢少女最后并没有搭车。此外,叔侄冤案中凶手虽未留下指纹、毛发和脚印,但在被害人王某指甲内却提取到他人DNA,警方通过数据库比对,发现该DNA与2005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高度吻合。而律师目前掌握的金哲宏案卷宗,尚未显示李某遇害现场发现嫌疑人的DNA物质。
金哲宏诸病缠身
长期代理此案申诉的律师李金星认为,本案侦办过程中,办案人员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将无辜的金哲宏屈打成招。
2000年,永吉县检察院对金哲宏作法医鉴定,结论是:前胸三处疤痕系外伤所致,腕部疼痛与外伤有关,此外伤可定轻微伤。
律师袭祥栋介绍,金哲宏现在患有糖尿病、肾结石、胃病、下肢无力、心脏病等诸多疾病,目前行走要拄着双拐。5月8日收到再审决定书后,金哲宏号啕大哭,一夜没睡。“(9日)会见时,他关心什么时候开庭,能不能当庭宣判。他感觉自身疾病很多,身体承受能力已到极限,怕拖得太久,等不到宣判的那一天。”
袭祥栋说,目前他已向吉林省高院递交辩护手续,并建议法院尽快开庭审理。
文/本报记者 李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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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为何4次被判死缓?吉林省高院决定再审金哲宏案
金哲宏卷入杀人案前的照片
吉林省高院再审决定书
原标题:吉林省高院决定再审金哲宏案
案发1995年 金哲宏4次被判死缓 吉林省高院称该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5月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吉林省高院决定对23年前一宗故意杀人案启动再审程序。该案发生于1995年,也被称为金哲宏案。1995年,吉林省永吉县一名20岁的少女遇害,27岁的金哲宏被锁定为杀人嫌犯,后金哲宏4次被判处死缓,在监狱服刑至今。案件审理和服刑期间,金哲宏喊冤不止,该案于2014年7月被媒体披露,因案情与浙江的张高平案有诸多相似处,被称为“吉林版叔侄案”。
再审理由: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长期代理金哲宏案申诉的律师袭祥栋介绍,5月9日下午,他在长春监狱会见了金哲宏,确认吉林省高院已于5月8日向金哲宏送达再审决定书。
吉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的时间是2018年3月26日,这份文书将金哲宏的姓名纠正为其本名金哲红。
从1995年案发到2000年第三次二审落槌,金哲宏案的审理历时5年。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9日、1998年8月4日、2000年5月29日三次认定被告人金哲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间,金哲宏先后三次上诉,吉林省高院两次将本案发回中院重审,最后在2000年8月23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服刑期间,金哲宏继续喊冤,吉林省高院于2012年3月26日驳回其申诉。但金哲宏不服,在狱中申诉不止。
吉林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称,2018年3月,该院经复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等规定,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同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而早在2014年7月,金哲宏案即被媒体披露,吉林省高院当时做出回应:已组织专人认真调查了解情况,核实清楚后将及时依法处理。《北京青年报》也在2016年报道过这起杀人疑案。
金哲宏4次被判死缓
1995年案件发生时,金哲宏27岁,已经娶妻生子。卷宗显示,1995年9月29日,永吉县双河镇新立屯北发现一女尸。10月11日,金哲宏被警方收容审查,后被锁定为嫌犯,警方结案后,检方提起公诉。
关于杀人过程,第一次一审的起诉书描述:1995年9月10日17时许,金送租乘其摩托车的女青年李某去双河镇,途中对李起歹意,欲与李发生两性关系,后用摩托车将李带到双河镇新立屯北沈吉铁路附近,与李发生两性关系,当李向金索要钱时,遭到金的拒绝,李以去公安机关告发相要挟,金唯恐事情败露,将李按倒在地,用双手猛掐其颈部,将其致昏,金认为李已死,便将李拖至铁路南侧路基下附近一草丛树林中的一沟内掩埋,后逃离现场。
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系右前额受外力打击,扼颈导致昏迷状态下,被用泥土埋上半身,吸气时吸入大量泥沙,阻塞气管、支气管,同时伴有异物刺激,使气管强烈痉挛收缩引起窒息而死亡。
第一次开庭,金哲宏当庭翻供,否认杀人。金哲宏说:因为价钱没谈拢,李某并没有乘他的车,更不存在他杀人,他也不知道女孩的姓名。半个多月后,女尸被发现,警察勘查现场,围观群众很多,他也在场,但没看清死者面容。事后被抓去审讯,他才知被害人是跟他讲过价的女孩。
第一次一审,吉林市中院认定金哲宏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其死缓。金哲宏上诉。1997年,该案第一次二审,吉林省高院将此案发回中院重审。而吉林市中院第二次一审的判决结果仍是死缓,省高院再次将此案发回重审。
第三次一审,吉林市中院判决结果还是死缓,这次吉林省高院没有再发回重审,而是维持了死缓的判决。
被称为“吉林版叔侄案”
1997年12月,吉林省高院第一次将金哲宏案退回吉林市中院重审时,曾发函要求中院查清五大问题:
一、作案动机是什么?二、作案的第一现场在哪里?三、能否确定被害人死亡的具体日期(时间)?四、卷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情况说明记载,从胃内饱满程度,胃内容物较完整程度分析,被害人李某在最后一顿饭后半小时至一小时后死亡,被害人李某最后一顿饭在哪吃的,吃的什么以及饭后到被害期间的行动过程搞清楚。五、应进一步确定被告人是否占有作案时间?
此外,本案中,尸检没有检出精液及精斑。金哲宏的辩护律师认为:“没有精液和精斑,证明金哲宏与李某发生性行为的证据就很弱;没有发生性关系,法院认定的作案动机就不存在。”
法医鉴定分析还称,李某右前额皮下血肿,系钝器外力所致。前两次一审认定,金哲宏作案时“用木棒打李头部,将李打倒在地,后又用手掐李颈部”。然而,警方在勘查现场时并没有发现木棒之类的钝器。到了第三次一审,木棒消失了,变成金哲宏“用左腿膝盖压住李某的嘴,双手卡住李的颈部”。
在后面的审理程序中,检方并未提出新证据,而上述种种矛盾和疑点也没有得出合理的解释。
金哲宏案和张高平叔侄案有诸多相似的情节:少女“搭车”遇害;司机被控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杀人;被害人体内未留下精液;案发现场没有目击者;凶手没有留下指纹、毛发和脚印;定罪证据除了被告人的口供,只有狱侦提供的材料;被吿人均控诉遭到刑讯逼供。值得注意的是,两案的侦办过程中均有“狱侦耳目”和“神探”的身影。
有所不同的是,浙江叔侄冤案中,被害少女确实搭了张氏叔侄的车,而此案中,金哲宏称价格没谈拢少女最后并没有搭车。此外,叔侄冤案中凶手虽未留下指纹、毛发和脚印,但在被害人王某指甲内却提取到他人DNA,警方通过数据库比对,发现该DNA与2005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高度吻合。而律师目前掌握的金哲宏案卷宗,尚未显示李某遇害现场发现嫌疑人的DNA物质。
金哲宏诸病缠身
长期代理此案申诉的律师李金星认为,本案侦办过程中,办案人员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将无辜的金哲宏屈打成招。
2000年,永吉县检察院对金哲宏作法医鉴定,结论是:前胸三处疤痕系外伤所致,腕部疼痛与外伤有关,此外伤可定轻微伤。
律师袭祥栋介绍,金哲宏现在患有糖尿病、肾结石、胃病、下肢无力、心脏病等诸多疾病,目前行走要拄着双拐。5月8日收到再审决定书后,金哲宏号啕大哭,一夜没睡。“(9日)会见时,他关心什么时候开庭,能不能当庭宣判。他感觉自身疾病很多,身体承受能力已到极限,怕拖得太久,等不到宣判的那一天。”
袭祥栋说,目前他已向吉林省高院递交辩护手续,并建议法院尽快开庭审理。
文/本报记者 李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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