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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是生活中常见的行为,该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警方也一直在严厉的打击此类犯罪。但仍有部分犯罪嫌疑人带有侥幸心理,不仅伸手行窃,更在行窃之后留宿于主人家。
小偷行窃完在主人家吃喝 被发现后继续躺床上
安徽阜阳临泉县土陂乡的王大姐家里进了贼。小偷不仅偷了一万两千多块钱和两部手机。还在王大姐家又吃又喝,睡了一宿。
当天王大姐发现家里的一碗蘑菇被人吃了半碗,到了上午这半碗又少了,王大姐的丈夫并没有回来吃,怎么会少,之后发现,桌底下扔的还有烟头。
王大姐越想越不对劲,就推开家里的几个房门,挨个看了看。这一看,把她吓了一跳。女儿的房间里,竟然躺着一个50多岁的陌生男人。王大姐连声质问,男子支支吾吾说是来找小孩的。
王大姐突然想起来,家里还放着不少现金,就赶紧跑去看了一下。这才发现钱没了!王大姐赶忙给邻居打电话,喊人来帮忙。没想到这小偷显得无比淡定,继续在床上躺着。
很快,当地派出所的民警也赶了过来,在嫌疑人的身上发现了两部手机和大量现金。据警方调查了解,这名嫌疑人是阜南县人,曾经多次实施盗窃。
目前,这名嫌疑人已经被警方刑拘。(看看新闻)
入户盗窃的认定与处罚
入户盗窃,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虽然入户盗窃在定罪时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在具体的认定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入户盗窃”行为对定罪和量刑的影响
人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就构成盗窃罪,而入户盗窃的次数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因为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且极易转化为入室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一般盗窃。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仅是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当行为人所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时,“入户盗窃”行为应当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2、关于“入户盗窃”行为的认定
“入户盗窃”应当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这里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行为人“入户”的目的,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3、“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的界定
入户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毫无疑问属于盗窃罪既遂。但是,对于入户盗窃,没有窃得财物或者窃得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是否就属于未遂呢?对这两种情形应当加以区分。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说明“入户盗窃”并非要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因此,对于“入户盗窃”的既遂和未遂,应当依据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行为人入户窃得财物的,无论财物价值大小,只要使财物脱离了户主的实际控制,就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以“入户盗窃”定罪处罚。相反,如果行为人入户未窃得任何财物,由于未对户主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只要入户盗窃是既遂的,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岁末年初的时候市民会为春节备货而忙碌,家里往往会备些现金、烟酒等,此时便是入户盗窃案件的高发期,犯罪分子趁机作案。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加以重视,减少因入户盗窃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生活中若其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您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妨来好律师网(http://www.haolvshi.com.cn/)请律师(http://www.haolvshi.com.cn/)帮您采证或帮您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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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行窃完在主人家吃喝 入户盗窃的认定与处罚
盗窃是生活中常见的行为,该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警方也一直在严厉的打击此类犯罪。但仍有部分犯罪嫌疑人带有侥幸心理,不仅伸手行窃,更在行窃之后留宿于主人家。
小偷行窃完在主人家吃喝 被发现后继续躺床上
安徽阜阳临泉县土陂乡的王大姐家里进了贼。小偷不仅偷了一万两千多块钱和两部手机。还在王大姐家又吃又喝,睡了一宿。
当天王大姐发现家里的一碗蘑菇被人吃了半碗,到了上午这半碗又少了,王大姐的丈夫并没有回来吃,怎么会少,之后发现,桌底下扔的还有烟头。
王大姐越想越不对劲,就推开家里的几个房门,挨个看了看。这一看,把她吓了一跳。女儿的房间里,竟然躺着一个50多岁的陌生男人。王大姐连声质问,男子支支吾吾说是来找小孩的。
王大姐突然想起来,家里还放着不少现金,就赶紧跑去看了一下。这才发现钱没了!王大姐赶忙给邻居打电话,喊人来帮忙。没想到这小偷显得无比淡定,继续在床上躺着。
很快,当地派出所的民警也赶了过来,在嫌疑人的身上发现了两部手机和大量现金。据警方调查了解,这名嫌疑人是阜南县人,曾经多次实施盗窃。
目前,这名嫌疑人已经被警方刑拘。(看看新闻)
入户盗窃的认定与处罚
入户盗窃,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虽然入户盗窃在定罪时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在具体的认定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入户盗窃”行为对定罪和量刑的影响
人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就构成盗窃罪,而入户盗窃的次数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因为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且极易转化为入室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一般盗窃。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仅是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当行为人所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时,“入户盗窃”行为应当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2、关于“入户盗窃”行为的认定
“入户盗窃”应当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这里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行为人“入户”的目的,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3、“入户盗窃”的既遂与未遂的界定
入户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毫无疑问属于盗窃罪既遂。但是,对于入户盗窃,没有窃得财物或者窃得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是否就属于未遂呢?对这两种情形应当加以区分。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说明“入户盗窃”并非要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因此,对于“入户盗窃”的既遂和未遂,应当依据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行为人入户窃得财物的,无论财物价值大小,只要使财物脱离了户主的实际控制,就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以“入户盗窃”定罪处罚。相反,如果行为人入户未窃得任何财物,由于未对户主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只要入户盗窃是既遂的,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岁末年初的时候市民会为春节备货而忙碌,家里往往会备些现金、烟酒等,此时便是入户盗窃案件的高发期,犯罪分子趁机作案。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加以重视,减少因入户盗窃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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