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给老公500算家暴 反家暴法都有哪些规定

来源:好律师 2018-03-05 10:10:00
每月给老公500算家暴 反家暴法都有哪些规定

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周年前夕,杭州市妇联发布了一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调研报告,里面提到了每月给老公500元算家暴行为,这引发了网友的热议。其实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每月只给老公500元生活费都一概归类于家暴,具体还要看法律的规定。

每月给老公500元生活费算不算家暴?属经济控制

每月只给老公500元生活费,算不算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报了警,最后却不需要后续帮扶了。这真让人摸不透。近日杭州市妇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周年前夕,发布了一份杭州市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调研报告。

报警数一年增长75%

经过两年实践,杭州市妇联委托杭州合欢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开展了全市反家庭暴力工作专项调研,发现从2015年至2017年,杭州主城区的家庭暴力报警数呈现每年递增趋势,特别是2016年,家庭暴力报警数比2015年增长了75%。城乡接合部和其他地区相比家庭暴力报警数更高。

很多人被“家暴”却不知

前不久,徐女士打110报警,说她被老公打到骨折。工作人员上门了解情况发现,徐女士遭受家暴并不只是这一次。十几年的时间里,家里的经济一直是老公在操控,徐女士和其他男人说话,老公也会心生疑问,回家后还不断用污言秽语削弱徐女士的自尊。

而这些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这次调研报告指出,杭州主城区居民对行为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等家庭暴力现象认知态度较为统一。但对于经济控制、行为控制、冷暴力等暴力行为认知不足。换句话说,很多人被“家暴”了却不自知。

“家丑不可外扬”成为不愿被救助主因

调查结果显示杭城居民面对家庭暴力,能及时向公安、妇联和民政、所在社区等机构求助。但报警后因种种原因,仍有接近90%的受害者选择“不需要后续帮扶”,说明受害人进一步接受后续跟踪服务及帮扶意愿较低。

比如李女士,被老公殴打,经伤害鉴定已成轻伤,合欢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的志愿者陪同报案。民警询问笔录后,李女士最后怕立案后对丈夫以及小孩以后的工作有影响,不愿立案,只要求离婚。

那么,又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不愿意被救助?排第一的原因竟然是:家丑不可外扬。调查显示,72%的人认为,这是家丑不可外扬。而64.5%的人认为,为了婚姻,为了孩子,忍了也就忍了。

杭州合欢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的志愿者说,针对这些家暴受害者,关键是要让受害者确立信心,让受害者自身强大,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所以反家暴任重道远。

生活中遇到家庭暴力,你可以选择:拨打110或妇联12338热线;就近求助社区、妇联;发送报警短信到“12110”。(中国网)

反家暴法都有哪些规定

杭州市妇联抛出的这道法律基础知识问答题,貌似简单却很有质量。面对这道本来是非对错分明的题目,答错者不在少数。其实不能简单地把每月只给老公500元生活费都一概归类于家暴。毕竟,按照定义,“家暴”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最大的特点是控制性、长期性。很显然,判断家暴,并不是以每月零花钱数目的多少来机械认定的。也就是说,假如每月只给500元零花钱已经达到了经济控制的地步,那么,无疑属于家暴范畴;假如夫妻之间你情我愿,又何来家暴一说?其实反家庭暴法不仅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认定,还规定了很多保护措施。具体的法律规定有:

1、家庭暴力明确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

实践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性暴力客观存在,已经有很多案例。定义虽然没有明确列举性暴力,但“等侵害行为”的表述,为日后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留有空间。

2、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规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这样可以更加有力地保护亲密关系中的受暴人基本人权,也是对我国反家暴运动的总结。

3、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

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同时应根据家庭暴力的不同程度而有所区别,对于轻微家暴行为,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如果施暴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公权力就应及时干预。特殊保护很有必要,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

4、遭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

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反家庭暴力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较为充分的救济途径,包括家庭纠纷的调解,报警求助,申请庇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等等。

5、强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第十三条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强制报告义务可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残障人士等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弱势群体。

强制报告义务是对第五条特殊保护的具体化。第三十五条明确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联系起来看,这增强了该项特别保护措施的强制力。

6、紧急庇护制度

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7、公安告诫制度

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同时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作用。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同时,书面告诫书具有证据的作用,书面告诫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根据这一证据,法院可以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8、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十个条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家庭暴力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毒瘤,而反家暴法的实施是我国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它纠正了“打老婆天经地义”、“打孩子合情合理”错误认识,冲击了“家丑不可外扬”的家庭理念,让反家暴不再是法外禁地,是法治公平公正的彰显。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生活中若其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您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妨来好律师网(http://www.haolvshi.com.cn/)请律师(http://www.haolvshi.com.cn/)帮您采证或帮您解决纠纷。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