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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越来越成为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因素,对这一类行为纳入刑事领域进行处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在我国春节临近之际,有些人竟以生产、销售伪劣名牌白酒为生财之道。
重庆警方破获特大生产销售假酒案,查扣假飞天茅台500余瓶
2月11日从重庆市公安局获悉,该局民警近日辗转京渝两地,破获特大生产销售假冒名牌白酒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现场查扣假冒飞天茅台白酒500余瓶。
去年12月,重庆市公安局部署开展为期百天的“今冬明春”集中打击整治行动,该局打假总队在工作中发现重庆市两江新区有销售假冒茅台酒的线索,随即组织两江新区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并将该案列为“今冬明春”集中打击整治行动打假板块督办案件。
经细致摸排,警方循线追踪迅速抓获在渝从事假酒销售的秦某等人,并查明其上家许某以及假酒来源——在北京城乡结合偏僻地带设置制售假冒名牌白酒生产窝点的薛某。这伙制假售假者已经初步形成供销假冒茅台酒的黑色产业链,涉及全国多个省市。
警方查明,薛某在北京租用厂房生产假酒,还购买假冒名牌白酒商标标识、酒瓶等进行包装,假冒名牌白酒对外销售。他以200元不到的成本制作假冒的茅台酒,包装成飞天茅台后,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许某再转卖给秦某对外批发,最终售价达1300元。为谋取更大的暴利,薛某还将这些假酒包装成“15年”“30年”的茅台年份酒,售价卖到成千上万元。
查明案情后,专案组果断决定在多地同步实施抓捕。1月30日,重庆警方在京抓获涉案人员16人,捣毁制售假酒窝点3个,现场查获假冒贵州飞天茅台500余瓶,制假工具6套,假冒茅台酒外包装、瓶盖及空瓶千余套,假冒品牌白酒的商标标识3万余套,基酒若干。
警方收网之时,秦某等人正在购进假冒飞天茅台白酒储货,准备在春节期间销售牟利。因警方及时破案,这批近40件假酒已被查扣,没有流入市场。目前,该案正进一步侦办中。(澎湃新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与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在具体认定是否构成该罪时从如下四方面考虑:
1、客体要件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生产的标准,产品出厂或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制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上述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扰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关于伪劣产品的界定标准,在上述产品质量法规中有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应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若认定相关人员构成该罪,对其的处罚会依其销售金额定其刑事责任,具体为:
l、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践中,大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有时则同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也交织在一起。当销售产品涉及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的,还包含了非法经营罪的构成,从而生产了一系列的罪数问题,所以在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后还应注意定罪量刑的问题。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生活中若其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您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妨来好律师网(http://www.haolvshi.com.cn/)请律师(http://www.haolvshi.com.cn/)帮您采证或帮您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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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破销售假酒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与处罚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越来越成为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因素,对这一类行为纳入刑事领域进行处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在我国春节临近之际,有些人竟以生产、销售伪劣名牌白酒为生财之道。
重庆警方破获特大生产销售假酒案,查扣假飞天茅台500余瓶
2月11日从重庆市公安局获悉,该局民警近日辗转京渝两地,破获特大生产销售假冒名牌白酒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现场查扣假冒飞天茅台白酒500余瓶。
去年12月,重庆市公安局部署开展为期百天的“今冬明春”集中打击整治行动,该局打假总队在工作中发现重庆市两江新区有销售假冒茅台酒的线索,随即组织两江新区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并将该案列为“今冬明春”集中打击整治行动打假板块督办案件。
经细致摸排,警方循线追踪迅速抓获在渝从事假酒销售的秦某等人,并查明其上家许某以及假酒来源——在北京城乡结合偏僻地带设置制售假冒名牌白酒生产窝点的薛某。这伙制假售假者已经初步形成供销假冒茅台酒的黑色产业链,涉及全国多个省市。
警方查明,薛某在北京租用厂房生产假酒,还购买假冒名牌白酒商标标识、酒瓶等进行包装,假冒名牌白酒对外销售。他以200元不到的成本制作假冒的茅台酒,包装成飞天茅台后,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许某,许某再转卖给秦某对外批发,最终售价达1300元。为谋取更大的暴利,薛某还将这些假酒包装成“15年”“30年”的茅台年份酒,售价卖到成千上万元。
查明案情后,专案组果断决定在多地同步实施抓捕。1月30日,重庆警方在京抓获涉案人员16人,捣毁制售假酒窝点3个,现场查获假冒贵州飞天茅台500余瓶,制假工具6套,假冒茅台酒外包装、瓶盖及空瓶千余套,假冒品牌白酒的商标标识3万余套,基酒若干。
警方收网之时,秦某等人正在购进假冒飞天茅台白酒储货,准备在春节期间销售牟利。因警方及时破案,这批近40件假酒已被查扣,没有流入市场。目前,该案正进一步侦办中。(澎湃新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与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在具体认定是否构成该罪时从如下四方面考虑:
1、客体要件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生产的标准,产品出厂或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制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上述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扰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关于伪劣产品的界定标准,在上述产品质量法规中有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应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若认定相关人员构成该罪,对其的处罚会依其销售金额定其刑事责任,具体为:
l、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践中,大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有时则同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也交织在一起。当销售产品涉及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的,还包含了非法经营罪的构成,从而生产了一系列的罪数问题,所以在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后还应注意定罪量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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