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中国商法十大事件

来源:法制日报 2018-01-31 14:30:00
2017年度中国商法十大事件

《民法总则》颁布,民商法立法体例获新突破,商事立法得到完善

事件描述:《民法总则》颁布实施,是朝向民法典编纂迈出的坚实一步。《民法总则》提供了关于商法规范适用、营利法人、决议、商事代理等大量涉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关于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创新引人瞩目。《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编纂的重要阶段性成果,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如何完善中国商事法律规范体系也成为一个重大立法问题。

刘凯湘教授点评:作为中国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法总则》的颁布,不但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事件,而且对中国未来的民事立法和商事立法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民法总则》的颁布补齐了市场经济的法制短板,明确了民商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核心地位。特别是对法人分类和体系的突破和创新,即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不但符合体现了法典化立法应有的理性,而且直接反映了我国现实的国情,充分吸收了学界特别是商法学界的研究成果,满足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表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既实现了对民法通则法人类型概念的突破和创新,又保持了我国法人制度立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其中所确立的一些基本规则,会对以公司法为代表的中国商法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产生深远影响。民法总则还巩固了一些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例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这同样也是很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民法总则延续并巩固了“两户”的民事主体地位,既有利于加强对这些民事主体利益的保护,同时也会对独具特色的中国商事主体制度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

(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颁布实施,公司审判规则再获完善

事件描述:2017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这是进一步完善与发展公司法裁判规则的重大举措,其关于公司决议瑕疵、股东知情权、股利分配、股东代位、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等诉讼制度的规定,厘清了公司商业决策与司法干预之间的关系,涉及到中国公司治理实务与公司纠纷审判的核心问题,对公司法审判与公司治理实践都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周友苏教授点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以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保护为主题,起草历时5年多,凝聚了社会各界的共识和智慧,理念先进,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章法严谨,规定清晰,亮点鲜明,是目前已经出台的四个公司法司法解释中条文最多、适用面最广的一个。公司治理是公司和公司法永恒的主题,其核心是要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建立一套协调平衡利益冲突的机制,保证公司高效有序的运作。《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通过审慎的司法介入来对失灵的公司治理机制进行矫正,它的出台对于规范相关案件的司法审判活动,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周友苏,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强调重视企业家作用

事件描述:2017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正式公布。《意见》强调弘扬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精神、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的精神、履行责任敢于担当服务社会的精神。这是中央首次以专门文件强调发挥企业家作用,明确企业家精神的价值,有利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的制度环境,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周林彬教授点评:党中央和国务院于2017年先后提出的保护产权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两份《意见》,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保护民营企业家及其私有产权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其中,保护产权的《意见》中首次提出“毫不动摇”保护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具有重大宪法意义;保护企业家的《意见》中从“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氛围”三个方面,提出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具体措施,具有重大的法治经济建设意义;由于企业家是现代商人的同义词,且企业家私有产权是现代商人财产的同义语,而保护商人及其财产的主要目的是优化中国的营商环境,所以上述两份《意见》因其明显的“重商”政策取向而打上了深深的“商法烙印”,可谓当代中国“兴商护市”的商法制度改革政策指引。因此,全面贯彻实施两份《意见》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层面保护商人及其私有产权的各项措施,对于完善我国商事法律体系具有重大的商法理论与实践意义!

(周林彬,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顾雏军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社会反响热烈

事件描述: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再审顾雏军案、张文中案、李美兰案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这是自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颁布以来,司法部门落实《意见》的最重要标志,也是“两个一批”政策(即“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的重要进展,被视为工商企业界的重大利好。

范健教授点评:改革开放以来,在根植法律、秉持创新、立足国情的基础上,中国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但是,国有产权受保护不足、私有产权被侵害严重等问题依然存在。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及2017年《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展示了中国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坚定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决心,对增强人们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三个涉产权案件再审决定就彰显了其以公正司法保护产权的态度,但要落实“两个一批”,司法部门必须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遵守法律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警惕运动式司法裁判,严格依法做到该纠的坚决纠,不该纠的决不纠。在彰显法的正义性的同时,严格维护司法的稳定性、权威性、严肃性,只有这样,司法才能真正构筑产权保护的坚实堡垒。

(范健,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438家公司成功IPO,创下中国资本市场有史以来之最

事件描述:2017年全年上市新股共计438只,较2016年的227只增幅达惊人的92.95%,也远超代表IPO巅峰时代2010年的348只新股。从1990年至2017年底,A股市场总共3467只个股(包含退市股)上市募资,2017年的438只上市股票数占上市总数量比例高达12.63%,称2017为IPO之年实至名归。

朱慈蕴教授点评:2017年有438家公司成功上市,占中国A股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总数3467家的12.63%,确实令人振奋。而从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的角度看,2017年也是业绩突出,共有首次公开发行公司479家公司上会审核,其中380家通过审核,创了历史新纪录,这样的业绩展示了两个特点:一是发行提速,有效地缓解了A股市场常年存在的大批企业排队的“堰塞湖”问题,IPO在审企业数量已由历史最高点的895家,下降到当前500家左右的水平,平均审核周期从之前的3年以上降为1年3个月左右,而其中有大约300多家为当年新受理企业,审核周期大大缩短。发行审核周期提速,有助于降低企业上市的时间成本,降低未来上市公司的壳价值,值得赞赏。二是审核趋严。在过去的一年中,经发审委审核通过的过会率仅为79.33%,在过去10年间为倒数第二。若再聚集2017年10月份正式上任的新一届大发审委,还曾发生“6过1”“3过0”的审核通过现象,平均通过率进一步降低。这表明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在提升审核速度的同时更注重严把质量关,让那些“带病发行”的企业难逃发审委的火眼金睛,提高新股质量,更有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展望中国资本市场的未来,提升审核速度与严把审核关相结合,将成为一种常态,这将助推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朱慈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商法通则”立法建议与商事立法体系完善系列学术研讨会举行

事件描述:2017年是民商法学界与立法部门探讨商法通则最密集最热烈之年。4月15日,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召开“第二届民法与商法的对话学术研讨会”。9月10日,中国商法学研究会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同志,专题汇报与研讨“商事制度改革与商事立法中的《商法通则》立法相关问题”。9月16日,吉林大学举办“首届吉大商法高端论坛”,集中研讨商法通则的立法体例。10月13日,南京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举办“商法通则立法与中国商事立法体系的构建”研讨会。10月14日至15日,2017年度商法学研究会年会热议商法通则制定的可行性与必要性。11月17日,中山大学举办“国家工商总局《商法通则》立法研究”项目结项暨商法通则制定必要性与可行性研讨会。12月30日,北京大学举行“制定商法典——商法典编纂的全球印象”学术研讨会,2018年年初,在京召开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会议审议与研讨《商法通则》“专家意见稿”的定稿。系列性商法通则立法学术研讨会,对《商法通则》及商事立法体系完善与发展将产生重大学术影响。

雷兴虎教授点评: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摆在商法学者面前的当务之急就是进一步研究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协调以及我国商事立法的模式及其体系化问题,因为民法商法同属我国法律体系的七大法律门类之一。我国《民法总则》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既调整了一般民事关系,也调整了部分商事关系,但并未完全反映和充分体现商法的精神、理念与原则,以此为契机,“商法通则”立法的命题便被重新提了出来。商法学界在对“商事通则”进行十余年研究的基础上,又于2017年开始了新一轮的“商法通则”的立法研究。在我国制定“商法通则”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商法学界应该争取早日向立法机关提交“商法通则”的专家建议稿,推动“商法通则”的立法工作。有关“商法通则”的系列学术研讨会对于促进我国商事立法的系统化和科学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作用。

(雷兴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龙薇传媒以蛇吞象遭证监会顶格处罚,引社会各界关注

事件描述:龙薇传媒公司利用51倍的高杠杆率蛇吞象式并购万家文化(600576.SH),且在银行融资尚不到位的情况下进行虚假披露误导市场,暴露了资本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证券法、公司法的制度缺漏和监管层监管方式、手段的匮乏,涉及赵薇等社会公众人物,该事件引发了资本市场及全社会的极大关注,问题极具典型意义,可能引领资本市场监管和相关制度改革的新方向。

赵万一教授点评:证券市场作为各种利益的交汇地和风险发散地,以严格的监管和严密的信息公示作为其良性运行的基础。证券市场的任何行为都应当具有合法性,法律所施加于市场主体的各种义务必须得到严格遵守,任何故意诈害投资者的行为都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法律不是用来唬人的稻草人,而是长满牙齿的猛虎。君子爱财,这是市场经济的趋利性特点所致,无可厚非,但必须取之有道,这是法律的使命使然。不但国家公权力不能肆无忌惮,私人资本也不能为所欲为,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恶意、任性或无知付出代价,无论你是普通人,还是明星,只要你一踏进证券市场,你就是受证券法保护和约束的平等投资者。

(赵万一,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颁布,营商环境法治化进一步推进

事件描述:2017年8月23日,国务院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废止了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新办法对于限制无证无照查处的范围、鼓励企业创新、清晰划分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等作出重大完善。同时,在坚守“先照后证”商事登记改革成果的基础上,也完善了证照查处的监管体制,被视为营造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立法举措。

石少侠教授点评:为巩固“先照后证”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果,国务院与时俱进,于2017年颁布实施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并同时宣布废止了于2003年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新《办法》虽然仅有19条,但与旧《办法》相比,顺应了在新形势下政府职能的转变,体现了谦抑、审慎、法治和人性化的监管原则。为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新《办法》特别值得称道和赞赏的是,它明确规定了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鼓励个人从事无须取得许可及无须办理注册登记的商事活动;它实行宽严有度的管控措施,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予以处罚的无照经营行为,不再采取予以没收工具的处罚,同时还大幅度地降低了罚款数额。总之,新《办法》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是健全市场经济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

(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前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电子商务法(草案)》人大常委会二审,世界首创立法推出在即

事件描述:2017年10月31日,《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中对于电商平台内出现侵权假冒情况,强化了电商平台应承担的责任等。这标志着这部引起社会各方高度关注、关涉新兴经济发展的重要立法朝向正式通过又迈进一步,体现了国家立法层面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高度重视。

赵旭东教授点评:电子商务是汹涌浩荡、席卷全球的商业大潮,也是一种新型的商业活动和交易形式,其不同于传统的线下市场交易,其信息化和虚拟化的特点对法律调整和市场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电子商务法是对有关电子商务活动法律制度的整体设计和系统整合,自2013年末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工作以来,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已经走过了立法筹备与调研、法律草案起草、全国人大正式审议三个阶段,目前,在经过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之后,这一重要法律草案正等待立法机关的第三次审议。在近几年制定的法律中,电子商务法无疑是最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立法之一。无论从哪个方面看,电子商务法的立法都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其一,中国虽然不是电子商务发展最早的国家,但确是发展最快、市场规模最大的国家,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引领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和最亮丽的风景;其二,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呼唤法律制度的跟进和保障,这个新兴的、虚拟化的市场,要实现长远、更稳健的发展,既需要法律的促进,也需要法律的呵护,尤其是对于交易安全的维护,比传统线下市场有更高的要求;其三,电子商务法的制定是全新的立法设计,中国可能是全球第一个制定电子商务法的国家,既没有长期的立法经验,也缺少国际的立法先例,由此这一立法也极具挑战性,一些前所未有的疑难法律问题需要开拓性的研究和解决。其中特别是关于电子商务主体是否需要登记注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应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不当行为承担过错责任的问题等。

电子商务法呼之欲出,中国的电子商务引领了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我们也有理由期待,中国的电子商务法也成为电子商务立法的代表,在法律制度和规则的设计上,引领世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发展。

(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范金融审判工作

事件描述: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就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保障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提出了30项意见,并强调金融审判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金融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

叶林教授点评: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是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重要部署,是正在形成的社会共识,应当成为指导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的依归。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如何根据金融活动的特殊性及司法审判活动的规律性,有效落实金融工作的三项任务,是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重大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提供了未来一段时间内金融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引。一是金融活动创新不断。金融审判既要鼓励、规范金融创新,又要把握金融关系的法律本质,按照“实质优于形式”的原则,准确适用金融法律法规,不拘泥于金融关系的形式和表象。二是金融风险无处不在。金融审判既要通过个案处理裁判,助推金融风险的化解,又要采用发布指导案例、加强与职能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等方式,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在防控金融风险上的独特作用。三是金融风险传导性强。对于有运营价值的企业,要重视破产重整、和解的积极意义,既要关停僵尸企业,又要预防破产案件诱发的金融风险;对于涉及地方交易场所案件,要加强行政处置与司法审判工作的衔接,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四是金融审判专业性强。人民法院要建立适合金融审判活动需要的新机制。在法院系统内部,应当不断提升审判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全国法院系统内部的信息共享;在外部关系上,应当引入外部资源,引入专家参与案件处理,发挥投资者保护组织和行业组织的积极作用,完善金融案件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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