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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跨年夜,都会不少成都市民走上街头,与朋友们一起欢庆新年的到来,与此同时,跨年夜当天自然也就成为了出租车行业的“黄金时间”,这其中就包括那些违法的“克隆出租车”。而有些“克隆出租车”为了逃避交警的检查竟以危险驾驶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克隆出租连撞6车 司机躲避执法做出疯狂举动
驾车撞倒多个警戒锥桶迅速逃窜,冲上人行道冲散拥挤人群后,接着在对向车道逆行,途中交警不断示意停车,司机视若无睹继续前行。直到前方道路被车辆挡住,已无路可走。此刻,司机竟做出了疯狂的举动——钻进正常排行车辆的空隙中强行穿行逃跑,连续撞击6辆汽车后,车辆损坏无法继续行驶才被迫停车。
1月1日0点34分左右,一辆号牌为川ATH201的克隆出租车,沿四川成都市顺江路往合江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九眼桥路段时,遇到交警三分局执勤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
“该车没有停车,而是撞倒多个锥形桶后,往滨江东路加速逃离。”成都市交警三分局民警袁毅说,他立即通知前方的同事进行拦截,当该车逃窜至香格里拉酒店门前路段时,遇到民警再次对其拦截,该车仍然拒绝停车。
为了避开检查继续通行,该车不顾群众安危,变道冲入人行横道上。暂时躲开了民警拦截后,更疯狂的一幕发生了。
成都商报记者从天网监控视频中看到,这辆出租车从人行横道回到机动车道,又驶入对向的机动车道逆行往合江亭方向疯狂逃窜,逆行了50米后,再次遇到民警拦截,此时前方车辆排行,无法正常通行,该车直接撞开两侧正常排行的车辆,从中间空隙强行穿行逃跑。在连续撞击6辆汽车后,该车损坏无法继续行驶才被迫停车。车辆停下来后,十余名警察立即上前挡获,而此时驾驶员却紧锁车门,无论民警怎么要求,他也不愿意下车。由于现场情况危急,民警只好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控制。民警随后还在其车上发现了680元假钞,经过调查发现,该车是一辆克隆出租车。
“李某驾车逃避执勤民警检查,严重地危害了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行人及车辆等不特定对象的人身财产安全。”成都市交管局重案大队民警杨宇说,1月25日,驾驶员李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成都市交管局依法刑事拘留。(成都商报)
如何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其在认定中有其独有的构成要件,具体为:
(一)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二)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该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2、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此外,刑法中规定醉酒驾驶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种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者报复社会,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4)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报复社会或者寻求新奇刺激而向人群开枪射击。这种行为,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三)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构成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虽然这一克隆出租车司机在跨年夜上演惊险刺激的一幕,但其却并未构成危险驾驶罪,因为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但两者之间的更有一些区别,主要的区别表现为以下4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2、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3、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4、量刑上不同。比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
不管是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会给公众安全带来一定的威胁,一旦认定触犯了哪一罪行势必也会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提醒各位司机朋友开车上路请注意自己与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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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出租连撞6车 如何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每到跨年夜,都会不少成都市民走上街头,与朋友们一起欢庆新年的到来,与此同时,跨年夜当天自然也就成为了出租车行业的“黄金时间”,这其中就包括那些违法的“克隆出租车”。而有些“克隆出租车”为了逃避交警的检查竟以危险驾驶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克隆出租连撞6车 司机躲避执法做出疯狂举动
驾车撞倒多个警戒锥桶迅速逃窜,冲上人行道冲散拥挤人群后,接着在对向车道逆行,途中交警不断示意停车,司机视若无睹继续前行。直到前方道路被车辆挡住,已无路可走。此刻,司机竟做出了疯狂的举动——钻进正常排行车辆的空隙中强行穿行逃跑,连续撞击6辆汽车后,车辆损坏无法继续行驶才被迫停车。
1月1日0点34分左右,一辆号牌为川ATH201的克隆出租车,沿四川成都市顺江路往合江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九眼桥路段时,遇到交警三分局执勤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
“该车没有停车,而是撞倒多个锥形桶后,往滨江东路加速逃离。”成都市交警三分局民警袁毅说,他立即通知前方的同事进行拦截,当该车逃窜至香格里拉酒店门前路段时,遇到民警再次对其拦截,该车仍然拒绝停车。
为了避开检查继续通行,该车不顾群众安危,变道冲入人行横道上。暂时躲开了民警拦截后,更疯狂的一幕发生了。
成都商报记者从天网监控视频中看到,这辆出租车从人行横道回到机动车道,又驶入对向的机动车道逆行往合江亭方向疯狂逃窜,逆行了50米后,再次遇到民警拦截,此时前方车辆排行,无法正常通行,该车直接撞开两侧正常排行的车辆,从中间空隙强行穿行逃跑。在连续撞击6辆汽车后,该车损坏无法继续行驶才被迫停车。车辆停下来后,十余名警察立即上前挡获,而此时驾驶员却紧锁车门,无论民警怎么要求,他也不愿意下车。由于现场情况危急,民警只好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控制。民警随后还在其车上发现了680元假钞,经过调查发现,该车是一辆克隆出租车。
“李某驾车逃避执勤民警检查,严重地危害了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行人及车辆等不特定对象的人身财产安全。”成都市交管局重案大队民警杨宇说,1月25日,驾驶员李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成都市交管局依法刑事拘留。(成都商报)
如何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其在认定中有其独有的构成要件,具体为:
(一)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二)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该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2、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此外,刑法中规定醉酒驾驶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种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者报复社会,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4)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报复社会或者寻求新奇刺激而向人群开枪射击。这种行为,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三)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构成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虽然这一克隆出租车司机在跨年夜上演惊险刺激的一幕,但其却并未构成危险驾驶罪,因为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但两者之间的更有一些区别,主要的区别表现为以下4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2、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3、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4、量刑上不同。比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
不管是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会给公众安全带来一定的威胁,一旦认定触犯了哪一罪行势必也会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提醒各位司机朋友开车上路请注意自己与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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