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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6000彩礼杀妻 离婚时彩礼到底该不该返还

来源:好律师 2017-11-22 10:59:24
因6000彩礼杀妻 离婚时彩礼到底该不该返还

自周礼将“纳彩”定为婚姻缔结的法定程序后,彩礼这一古老风俗一直延续至今。但这种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的风俗习惯,在现代社会引发了大量的纠纷,有双方没有结婚而引起的,也有因为结婚不久而离婚导致的,更有因彩礼返还纠纷引发血案的。不论哪种情形引发彩礼返还纠纷,双方都应清楚彩礼返还也是要有根有据的。

男子因6000元彩礼杀妻 用工友身份证潜逃15年被抓

潜逃15年的“2002.3.17吴某被杀案”嫌疑人张某近日在广东汕头被湖南花垣警方抓获,这场因6000元彩礼引发的命案花垣警方追逃15年终于画上句号。11月20日,花垣警方向澎湃新闻通报此事称,目前张某已被花垣县公安局刑拘。

男子婚后生活不美好欲离婚 索要彩礼遭拒杀妻潜逃成功抓获嫌疑人张某。

15年前,湖南保靖籍男子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花垣籍女子吴某,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两人很快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张某发现,婚后生活似乎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美好,小夫妻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

2002年3月初,妻子再次回了娘家,张某与妻子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产生放弃这段婚姻的想法。想着自己娶媳妇花了6000元彩礼钱,张某打算把彩礼要回,经协商,两人达成初步协议。

2002年3月17日9时许,张某来到岳父家要求妻子吴某退还彩礼时,与妻子发生冲突,张某趁岳父岳母外出赶圩场时,将妻子杀死在村路附近田坎上。

案发后,民警第一时间调查就发现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民警找他问话时,张某早已逃之夭夭。经调查,多种证据证明,张某就是杀死吴某的凶手,民警立即对其进行追逃。这一追,就是15年。

2017年花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连续破获多起命案积案,刑侦大队再次对“2002.3.17吴某被杀案”开展深入调查。

经过前期大量基础工作,花垣县公安局合成作战中心民警发现张某长期生活在保靖的母亲突然患病,作为儿子的张某很有可能会与家中联系。现今张母身边,张某的妹妹在床前尽孝,照顾母亲,妹妹就很可能是张某要联系的人。通过调查,一名叫“陆海”(化名)的广西人进入了警方的视线,陆海在近期与张某的妹妹有过联系。据之前掌握的情况,张家在广西根本没有亲戚,这个叫“陆海”的可疑男子很可能就是张某的另一个身份。

经过一番调查,警方确定“陆海”就在广东汕头一公司打工。由于案情重大,刑侦大队决定派先期经营该案的四名民警立即赶赴广东汕头,调查核实“陆海”身份。10月11日,在汕头警方的配合下,花垣警方顺利找到“陆海”所在公司。经辨认,民警确定这个“陆海”正是潜逃了十五年的“2002.3.17吴某被杀案”嫌疑人张某。

 “这些年一直在外面躲躲藏藏,我根本不敢靠近湖南。”张某到案后向警方坦言。15年的逃亡生涯中,他隐形埋名,四处打工,不敢与家人联系,后来拿到了工友的身份证,便一直冒用至今。即使这样,张某每天也过得心惊胆战,生怕被人识破了身份。逃亡15年,张某始终没有成家,他告诉民警,因为自己身上背着一条命,他不敢给别人承诺,也不想耽误别人。

10月13日,潜逃15年的张某被押解回湖南,经审讯,张某对自己15年前因6000元彩礼所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

目前,张某已被花垣县公安局依法刑拘,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澎湃新闻网)

离婚时彩礼到底该不该返还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婚姻习惯。彩礼给付后双方不一定结婚,结婚后又无法保证不离婚,分手或离婚时因彩礼返还发生的纠纷更比比皆是,但彩礼退不退或者是退多少都有法律规定的。

彩礼返还的情形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彩礼钱是结婚前所给予对方的财物,一般数目也比较大,此种情况是指在给付给对方彩礼钱后,导致了给付方无法生活的情况。

针对以上的条件,第一项是要在给付彩礼后,双方缔结婚姻前。而针对第二、三项的规定,是双方已经存在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返还数额的确定

(一)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

1、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

2、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

3、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4、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解决彩礼返还纠纷应注意事项

由于彩礼数额越来越高,因彩礼返还而发生的纠纷数量也随之上涨,实践中解决该纠纷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2、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3、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夫妻双方离婚时若能协商确定彩礼返还数额则依协商结果而定,若无法协商一致则依据法律规定予以返还,最好不要因彩礼返还纠纷而对簿公堂,更不要因此而血染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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