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女童怀孕8个月,奸淫幼女的行为认定和刑罚处罚

来源:赵璟 2017-02-15 09:12:00
10岁女童怀孕8个月,奸淫幼女的行为认定和刑罚处罚

近年来,据相关数据统计,强奸等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是农村人口的占98%,而被害幼女99%是农村人口。由此可见,农村正成为强奸犯罪的重灾地,而农村幼女也成为强奸案的主要侵犯对象。由于教育落后、交通阻塞等原因,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留守儿童的监管更是难以保障、大众媒体传播工具进行不适当的内容宣传,这些原因都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性犯罪行为。

 

10岁女童怀孕8个月 警方采集DNA鉴定确认嫌疑人

 

女童怀孕8个月,同村的61岁阿公成最大嫌疑人。

 

10岁女童丫丫跟随父亲前往亲戚家拜年。学过医的亲戚发现丫丫的身体异常臃肿,随后带她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年仅10岁的丫丫竟然怀孕了,而且已怀孕8个月。这个检查结果犹如晴天霹雳,不但吓坏了丫丫的父亲,而且让妇产科的医生震惊不已。

 

在病床上的丫丫,在注射针水后一直喊肚子难受,医生不时到病房查看丫丫的健康状况。因为丫丫年纪太小,医生用药十分谨慎。尽管如此,终止妊娠还是会对丫丫产生不良的影响。医生说,一般来讲,女孩从10-12岁开始进入青春期,来月经就代表具有生育能力。“很遗憾,孩子这方面的教育太缺失了。”医生说,丫丫是她从医多年来接收的年龄最小的孕妇。

 

“我当时不但非常震惊,而且相当愤怒。是谁祸害我的孩子我连杀他的念头都有了。”大山说,在拿到医院的检查结果后,他搂着孩子大声哭了出来。这时,一直沉默的丫丫也哭了起来,最终道出了实情。丫丫哭着告诉大山:“爸爸,我说出来,他就要打我,就要欺负妹妹和奶奶。”在大山安慰了一通后,丫丫告诉父亲,欺负她的是离家不远的同村阿公秦瘦。

 

第二天中午,大山找秦瘦对质,但秦瘦坚称自己是冤枉的,他根本不可能做这种事,同时告诉大山想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在秦瘦离开后,在一旁的丫丫再次向父亲大山指认,欺负她的就是这个阿公。

 

“我只能以我的方式解决问题,我不可能让他逍遥下去。”大山说,最终他选择报警。正月初五,大山带着孩子前往当地派出所报案。由于案件比较恶劣,临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刑警当天就将丫丫指认的嫌疑人秦瘦控制起来,警方将按照程序采集DNA进行鉴定。(中国经济网)

 

奸淫幼女的行为认定

 

秦瘦奸淫幼女行为构成强奸罪,且情节恶劣,因行为人多次实施强奸行为,且受害人未满12周岁,应认定行为人明知受害人为幼女。并造成受害人怀孕,达到多种酌定加重情节,该行为可以认定为强奸罪的“情节恶劣”情形。那么,奸淫幼女的一般构成要件与特殊情形又是怎样的呢?

 

首先,构成本罪一般应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客观要件,被害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2、主观要件,行为人明知,包括明知必然和明知可能,女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3、行外外观上,必须具有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行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需要注意的是,存在特殊情形,对于个别幼女虽未满14周岁,但身心发育早熟,确系自愿与人发生性行为的,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如果男方年龄也很轻,双方确系在恋爱中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则不追究刑事责任。

 

奸淫幼女的刑罚

 

司法实践中,奸淫幼女、嫖宿幼女的行为都被认定为强奸罪,但需要针对不同情况区分奸淫幼女的刑罚处罚。奸淫幼女有法定从重情节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重情节。分为四个方面,分别阐述三种从重从轻的情节内容。

 

第一,中国刑法将奸淫幼女罪并入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这里所称情节恶劣,是指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等。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或者奸淫幼女总共二次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众聚集的地方,当众奸淫幼女,一般是指有二人以上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奸淫幼女的行为。

4、二人以上轮奸的。所谓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轮流对同一幼女强行奸淫的行为。轮奸,是奸淫幼女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轮奸幼女的,应以奸淫幼女罪定罪量刑。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对奸淫幼女案件适用缓刑应当考虑的因素。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简称《性侵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具体是否适用缓刑从以下两点把握:

 

1、成年犯罪分子强奸幼女,包括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和基于幼女自愿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一般情况下不适用缓刑,特殊情况下例外,对于中止犯即自愿终止行为、从犯等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的从严适用缓刑。

2、关于未成年人奸淫幼女案件是否适用缓刑,鉴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易冲动、好奇心强、易受外界不良影响,同时也相对容易教育改造等特点,奸淫幼女情节较轻的可以适用缓刑。

 

第三,《性侵意见》未对“情节恶劣”作出界定,但从七个方面规定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的情形: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8、以上七项均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单独某一项内容可能达不到“情节恶劣”的认定,但若同时具有几项情形,则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由上可知,农村法律意识的淡薄,留守儿童家庭监管的缺位,大众传媒的不利引导,14周岁以下的女孩对性意识比较模糊,缺少自我保护意识,这都是造成农村奸淫幼女案件频发的原因。最重要的是,发生侵害行为后,被害人家属一旦发现应及时报警处理,以防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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