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男孩告妈妈家暴,遭遇家暴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来源:安明 2017-01-09 08:54:00
9岁男孩告妈妈家暴,遭遇家暴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家庭暴力事件没有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得到好转,很多的家庭仍然充斥在暴力的阴影下。而随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家庭暴力已不再是“家务事”,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可能会被判刑。随着法律的大力宣传,各地法院已受理国多起家庭暴力案件,并开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最近日,一名九岁的儿童报警称自己被妈妈“家暴”,这是真的吗?

 

不愿上补习班挨了打 9岁男孩告妈妈家暴

 

1月2日下午,9岁的童童(化名)背着小书包,来到沙坪坝覃家岗派出所。在接待前台,童童一见到民警,就哇哇哭了起来,哭得很伤心。童童告诉民警,他被妈妈打了,“这是家暴!”

 

男孩哭着来报警

 

2日下午1点过,沙坪坝覃家岗派出所里来了一个背着书包的小男孩。小男孩一脸无辜地坐在板凳上,很快引起了民警的注意。

 

值班民警上前询问,可还没等开始问话,男孩就哭了起来,好像受了很大的委屈。

 

小男孩说,他叫童童,今年9岁,就住在天马路附近。他的父母从四川来重庆做小生意,他就在附近小学读四年级。

 

童童说,不久前,妈妈给他报了个补习班,可他根本不愿意去。上了两次课,童童实在“受不了”,当天是元旦假期,下午又有补习班的课。童童不想去,妈妈动手打了他。童童觉得很委屈,下午背着书包出门,不是去参加补习班,而是一路问到了覃家岗派出所。

 

民警查看发现,童童的身上和脸上并没有明显的伤痕,只是不停地哭泣。

 

童童告诉民警,妈妈只是生气地打了他几下,下手并不重,但他坚持认为,“这是家暴!”

 

儿子说“逃课”有原因

 

民警很快联系上了童童的父母。夫妻两人听说儿子没有去补习,而是去了派出所,也十分吃惊,答应立即到派出所来接孩子。

 

“我们送他上补习班,也是想让他的学习成绩跟上去。我一个月只能挣四五千元,还要拿出1000元交补课费,我们当家长的容易吗?”在派出所的调解室里,妈妈当着童童的面说出了心里话。

 

童童的妈妈告诉民警,儿子在班上的成绩算是中等水平,孩子的成绩上不去,他们也很着急。于是,在没有征得儿子同意的情况下,就给孩子报了补习班。

 

而童童本来就对补习班不感兴趣,最近又迷上了网络游戏,就更加反感上补习班了。

 

父母答应不再强迫孩子

 

当着童童的面,民警教育了他的父母。民警告诉他们,不应该强迫孩子参加“补习班”或“兴趣班”,而是要尊重孩子的意愿。学习成绩上不去,不一定就是孩子自身的问题,家长也应该反思。

 

经过半个多小时的劝说,童童的父母答应不再强迫儿子参加补习班,回家后会和他好好沟通。

 

民警也对童童进行了“教育”,“要理解父母的良苦用心。”最后,童童原谅了父母。本报记者谭遥

 

说法 家长应该好好反思

 

记者昨日从沙区警方了解到,最近他们接到的未成年人拨打的110报警电话中,有多起都是因为孩子学习压力大,厌烦参加“补习班”或“兴趣班”所引起的。

 

民警说,儿童拨打报警电话的次数增多,除了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增强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家长应该反思。

 

重庆明亮心理咨询所所长邱驷认为,在这起事件中,作为父母应该首先明确两件事:一是,他们给童童报补习班,是否经过了孩子的同意?二是,童童学习成绩上不去,究竟是什么原因。

 

“一些家长对孩子的管理十分粗暴,做事不征求孩子的意见,独断专行。而孩子在家里无处伸冤,只能向外界求救,警察成了他们向外界求助的首选。”邱驷说,父母望子成龙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在帮助孩子提升学习成绩的同时,首先要弄清孩子学习成绩不好的原因,要对症下药,“拔苗助长”反而会适得其反。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

 

家庭暴力行为已经成为一个严峻而普遍的社会问题。妇女、儿童和老人是主要的受害者;我国对于人身保护令的设计,主要是为了保护家庭成员弱势一方的人身安全,避免发生不利的结果。

 

对于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条件,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在申请上应该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但是在申请的时候应该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由于家暴行为中的受害主体正在受到侵害或是即将受到侵害,情况显得特别紧急,倘若不采取有效措施来制止的话极有可能威胁到受害主体的人身安全;或者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面对此种情况,我国的法律赋予了受害者自己以及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的权利。因此,其申请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当事人自己。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限制

 

司法实践表明,人身保护令的发布仅限于离婚诉讼案件中,这无疑使得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范围过窄,对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不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社会生活中,往往不乏除了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亦存在一定的暴力行为。例如子女殴打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暴力情形等。对于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应作进一步的扩充,逐渐扩展至收养、赡养、抚养、继承等家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同样会依据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

 

人身保护令的期限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对外颁布实行《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审理指南》,对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时间与期限等进行明确规定,受害者尚未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诉讼期间以及诉讼之后的六个月;长期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与紧急保护裁定的有效期是不同的,前者最少为三个月,最多为六个月,而后者仅仅只有十五天。这一期限的限定无疑使得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受到限制,并不利于保护那些长期遭受偶然性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而且有效期的设置容易使人产生有效期过后就能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误解,对于禁止暴力及暴力威胁的需要加害人长期遵守的裁定内容,则需要长期有效执行,设置有效期必然会最终导致人身保护令的内容形同虚设。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尽管童童的妈妈并未对童童实施家庭暴力,但是,从侧面也说明了,家庭暴力的行为,将严重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现实生活中,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案件中,心理暴力及不作为的冷暴力形式和性暴力形式占家庭暴力的比例越来越大,甚至有取而代之的趋势。人身保护令这一创新措施不仅仅是对家暴受害人的一个保护,而且也对其他的暴力行为起到威慑和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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