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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向记者出示了刚刚拿到的法院判决书,判定某银行岳家嘴支行赔偿给他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4年12月17日,吴某和生意合伙人祝某共有的银行账号(开户人为吴某),被第三人潘某以代理人的名义,前往某银行岳家嘴支行,通过提交吴某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的方式,分两次转走115万余元,并将原账户注销。吴某随后将祝某、潘某和某银行岳家嘴支行一并起诉。
“潘某当时向银行提交了我的临时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法院已经认定,这两份证件是假的。并且,当时那个账户还处于口头挂失状态。他是怎么把钱转走的?银行是怎么审核的?”吴某说,他对这个判决结果不能接受。
共有账户被假证件转走115万元
转账时账户户主本人不在场
吴某和祝某合伙做的是“黑色生意”。
“我们合伙成立公司,做信用卡套现。当时为了方便,我把身份证给祝某,他去办了一张某银行储蓄卡,作为公司资金进出用的。那张卡在我名下,但一直在他手里使用,里边的钱属于我俩共有。”吴某说,因为涉及非法经营,这张银行卡在2014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冻结,冻结期至2014年12月21日,期间银行卡只能进账不能出账。
吴某拿出一份判决书介绍,2014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查明这笔资金不属于涉案资金,提前将这张银行卡解冻了。解冻当天,潘某在祝某的授意下,拿着吴某的临时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前往某银行岳家嘴支行,用吴某的身份信息重新办理了一张新卡,然后把旧卡里的钱分两次全部转出。其中90多万元转到那张新卡中,另外20多万元转到了潘某自己账户中。然后,潘某以代理人的身份将解冻之后的那个账户注销。
根据判决书显示,潘某向某银行岳家嘴支行提交的吴某临时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银行核实发现两份证件上的信息真实有效,但证件本身属于虚假的。
“我的户口所在地长阳土家自治县公安局出具了证明,证明我本人没有办理过临时身份证,说明潘某提交的临时身份不是从公安局户籍部门办出来的。他提交的那个户口本复印件,上边婚姻状况、曾用名和学历信息,都跟我户口本原件上的信息不一致,说明也不是从原件上复印来的。这完全是两个假证件。”吴某说,他与祝某因为对卡内资金分账发生纠纷,为了防止祝某私自动用资金,他曾通过某银行客服电话对这张银行卡进行口头挂失。
“这笔资金尽管在归属上有争议,但数额不小,还被公安机关冻结过,又被账户户主挂失过,居然在解冻当天由一个第三人通过临时身份证去转账、注销,银行难道不觉得有异常吗?不是账户户主本人亲自到场,他一下子转走一百多万,银行为什么没有进行限制?并且最终证实了,当时转账和销户提交的证件是假的,银行应该负责。”吴某说,潘某转账之后,祝某曾交给他10万元,声称剩余部分再商量。
吴某说,目前,祝某因为其他事情入狱,潘某失去联系,他不知道该找谁讨回损失,他认为某银行岳家嘴支行应该为此负责。
银行称“程序符合规定”
被法院判决赔偿6万元
记者在某银行岳家嘴支行采访时,一位曾姓负责人表示,一切情况按法院判决执行,对于吴某的其他诉求不能接受。
这位曾姓负责人找来两位具体负责银行卡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疑问解答。两位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该银行相关规定,吴某名下的银行卡是由祝某经手开户,一直由其持有并知晓密码;吴某口头挂失银行卡之后,并未及时做书面挂失手续,相关后果应由其本人负责。
“按照相关规定,口头挂失之后,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否则挂失就失效了。另外,潘某前来转账并销户,提交了潘某本人真实身份证和吴某的有效证件,当时根据提交的吴某的证件查询,发现信息是真实的。所以在程序上,不存在问题。”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尽管这个账户曾被公安机关冻结,当时转账数额也不小,但并不算是异常账户,不会对当时的转账数额有限制。
记者随后两次联系了该银行客服电话,对方均表示,如果账户户主通过电话口头挂失储蓄卡,挂失期会一直有效,除非账户户主本人持本人证件亲自到柜台办理挂失取消,否则该账户就只能进账不能出账。正常的储蓄卡,如果非账户户主本人在柜台转账,超过5万元需要提前预约,并且要提交银行卡、密码,以及代理人和账户户主本人的有效证件。
“柜台现场收到吴某的两个证件,现场可以查到他的信息是真实的,但无法当场查证证件本身是否真实。这里存在一个时间差。”曾姓负责人表示,根据法院审理,吴某曾在公安机关笔录中承认卡内只有6万元属于他个人,法院最终认定那张银行卡内只有6万元属于吴某,最后判决由某银行岳家嘴支行赔付这6万元。
对此,吴某称,当时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为了尽早将银行卡解冻,这个数额是他和祝某统一口径的说辞,而他实际拥有其中的90万元。
律师说法:
银行存在审查过错
“这笔资金存在争议,我到底该拿多少,我和祝某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通过法院来解决,在此之前,这笔钱谁都不能动。”吴某说,因为某银行岳家嘴支行的过失,造成了这笔尚未划分清楚、还存在争议的钱被全部从他名下转走,并且无处讨要。
武汉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嫣表示,银行因为证件审查不严,确实存在过失,过失造成的损失到底有多少,可以由法院来决定。“目前法院认定吴某的损失是6万元,银行也认同,当事人如果觉得认定过少,可以继续上诉。”丁嫣建议,吴某应该尽快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对潘某进行起诉,以免错过诉讼期;如果通过法院判决,一旦将来潘某现身,需要承担判决结果。
湖北省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坤志认为,其他人通过虚假证件将银行卡所有人名下较大数额的资金转走,银行没有履行严格查验证件的责任。“这么大一笔资金,持卡人本人没有在场,银行不能只认证件,还要通过图像比对、留档字迹、电话与持卡人核实等一系列查验措施,为储蓄人负责。”黄坤志表示,银行具体该承担多少责任,吴某可以通过上诉,由法院审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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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万被人用假身份证转走 银行称程序符合规定
吴某向记者出示了刚刚拿到的法院判决书,判定某银行岳家嘴支行赔偿给他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4年12月17日,吴某和生意合伙人祝某共有的银行账号(开户人为吴某),被第三人潘某以代理人的名义,前往某银行岳家嘴支行,通过提交吴某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的方式,分两次转走115万余元,并将原账户注销。吴某随后将祝某、潘某和某银行岳家嘴支行一并起诉。
“潘某当时向银行提交了我的临时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法院已经认定,这两份证件是假的。并且,当时那个账户还处于口头挂失状态。他是怎么把钱转走的?银行是怎么审核的?”吴某说,他对这个判决结果不能接受。
共有账户被假证件转走115万元
转账时账户户主本人不在场
吴某和祝某合伙做的是“黑色生意”。
“我们合伙成立公司,做信用卡套现。当时为了方便,我把身份证给祝某,他去办了一张某银行储蓄卡,作为公司资金进出用的。那张卡在我名下,但一直在他手里使用,里边的钱属于我俩共有。”吴某说,因为涉及非法经营,这张银行卡在2014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冻结,冻结期至2014年12月21日,期间银行卡只能进账不能出账。
吴某拿出一份判决书介绍,2014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查明这笔资金不属于涉案资金,提前将这张银行卡解冻了。解冻当天,潘某在祝某的授意下,拿着吴某的临时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前往某银行岳家嘴支行,用吴某的身份信息重新办理了一张新卡,然后把旧卡里的钱分两次全部转出。其中90多万元转到那张新卡中,另外20多万元转到了潘某自己账户中。然后,潘某以代理人的身份将解冻之后的那个账户注销。
根据判决书显示,潘某向某银行岳家嘴支行提交的吴某临时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银行核实发现两份证件上的信息真实有效,但证件本身属于虚假的。
“我的户口所在地长阳土家自治县公安局出具了证明,证明我本人没有办理过临时身份证,说明潘某提交的临时身份不是从公安局户籍部门办出来的。他提交的那个户口本复印件,上边婚姻状况、曾用名和学历信息,都跟我户口本原件上的信息不一致,说明也不是从原件上复印来的。这完全是两个假证件。”吴某说,他与祝某因为对卡内资金分账发生纠纷,为了防止祝某私自动用资金,他曾通过某银行客服电话对这张银行卡进行口头挂失。
“这笔资金尽管在归属上有争议,但数额不小,还被公安机关冻结过,又被账户户主挂失过,居然在解冻当天由一个第三人通过临时身份证去转账、注销,银行难道不觉得有异常吗?不是账户户主本人亲自到场,他一下子转走一百多万,银行为什么没有进行限制?并且最终证实了,当时转账和销户提交的证件是假的,银行应该负责。”吴某说,潘某转账之后,祝某曾交给他10万元,声称剩余部分再商量。
吴某说,目前,祝某因为其他事情入狱,潘某失去联系,他不知道该找谁讨回损失,他认为某银行岳家嘴支行应该为此负责。
银行称“程序符合规定”
被法院判决赔偿6万元
记者在某银行岳家嘴支行采访时,一位曾姓负责人表示,一切情况按法院判决执行,对于吴某的其他诉求不能接受。
这位曾姓负责人找来两位具体负责银行卡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疑问解答。两位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该银行相关规定,吴某名下的银行卡是由祝某经手开户,一直由其持有并知晓密码;吴某口头挂失银行卡之后,并未及时做书面挂失手续,相关后果应由其本人负责。
“按照相关规定,口头挂失之后,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否则挂失就失效了。另外,潘某前来转账并销户,提交了潘某本人真实身份证和吴某的有效证件,当时根据提交的吴某的证件查询,发现信息是真实的。所以在程序上,不存在问题。”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尽管这个账户曾被公安机关冻结,当时转账数额也不小,但并不算是异常账户,不会对当时的转账数额有限制。
记者随后两次联系了该银行客服电话,对方均表示,如果账户户主通过电话口头挂失储蓄卡,挂失期会一直有效,除非账户户主本人持本人证件亲自到柜台办理挂失取消,否则该账户就只能进账不能出账。正常的储蓄卡,如果非账户户主本人在柜台转账,超过5万元需要提前预约,并且要提交银行卡、密码,以及代理人和账户户主本人的有效证件。
“柜台现场收到吴某的两个证件,现场可以查到他的信息是真实的,但无法当场查证证件本身是否真实。这里存在一个时间差。”曾姓负责人表示,根据法院审理,吴某曾在公安机关笔录中承认卡内只有6万元属于他个人,法院最终认定那张银行卡内只有6万元属于吴某,最后判决由某银行岳家嘴支行赔付这6万元。
对此,吴某称,当时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为了尽早将银行卡解冻,这个数额是他和祝某统一口径的说辞,而他实际拥有其中的90万元。
律师说法:
银行存在审查过错
“这笔资金存在争议,我到底该拿多少,我和祝某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通过法院来解决,在此之前,这笔钱谁都不能动。”吴某说,因为某银行岳家嘴支行的过失,造成了这笔尚未划分清楚、还存在争议的钱被全部从他名下转走,并且无处讨要。
武汉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嫣表示,银行因为证件审查不严,确实存在过失,过失造成的损失到底有多少,可以由法院来决定。“目前法院认定吴某的损失是6万元,银行也认同,当事人如果觉得认定过少,可以继续上诉。”丁嫣建议,吴某应该尽快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对潘某进行起诉,以免错过诉讼期;如果通过法院判决,一旦将来潘某现身,需要承担判决结果。
湖北省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坤志认为,其他人通过虚假证件将银行卡所有人名下较大数额的资金转走,银行没有履行严格查验证件的责任。“这么大一笔资金,持卡人本人没有在场,银行不能只认证件,还要通过图像比对、留档字迹、电话与持卡人核实等一系列查验措施,为储蓄人负责。”黄坤志表示,银行具体该承担多少责任,吴某可以通过上诉,由法院审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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