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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的最后一天,人大会议顺利通过了《慈善法》。就此,筹备时间超过10年的《慈善法》最终落地。
这部奉行开门立法原则的大法,其最终表决的版本将会对中国社会产生非凡的意义。慈善公益领域产生的经济产值,事实上是极具潜力的。美国慈善社会组织贡献的GDP份额占到了5.2%假如中国能达到类似比例,中国慈善事业的经济规模将超过万亿元;以慈善为目的的组织,对于解决社会问题、促进商业开发的远景颇为可观。因此,《慈善法》的出台,也必将有利于中国的财富拥有者,更好地利用财富+《慈善法》去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第七条 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开启了新的一页....
不再要求设立慈善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部门。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其中,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也可以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成本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亮点: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委托人基于慈善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所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同时作出以下规定:
首先,明确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度,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其次,确定受托人范围。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此外,还明确了受托人、监察人的义务。
“天使妈妈”被质疑、杨六斤500万善款、施乐会“置顶费”、郭美美……这些热点事件一度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公信力,为增强慈善活动的透明度,解决慈善组织存在的缺乏有效社会监督、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不足等问题,慈善法强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信托备案事项;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购买服务的信息;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表彰、处罚结果.....
强制要求慈善组织每年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组织章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号码等登记信息; 成员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等;还应当定期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但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建立透明公正的慈善体系有利于重构慈善公信力。
伴随这部法律的诞生,中国人民存善念、行善举的朴素意识统一上升为国家意志,但是要落实到位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如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落地,就需要税务部门的调整和配合;慈善信托上的设立,亦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配合。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三个下位法也需要尽快进行修订。总之,无论是相关法律的修订补充,相关法条的解释,还是相关执法部门的权限调整,一切都只是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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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中华慈善日 让慈善扎根民众的心中
今年“两会”的最后一天,人大会议顺利通过了《慈善法》。就此,筹备时间超过10年的《慈善法》最终落地。
这部奉行开门立法原则的大法,其最终表决的版本将会对中国社会产生非凡的意义。慈善公益领域产生的经济产值,事实上是极具潜力的。美国慈善社会组织贡献的GDP份额占到了5.2%假如中国能达到类似比例,中国慈善事业的经济规模将超过万亿元;以慈善为目的的组织,对于解决社会问题、促进商业开发的远景颇为可观。因此,《慈善法》的出台,也必将有利于中国的财富拥有者,更好地利用财富+《慈善法》去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
“第七条 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开启了新的一页....
不再要求设立慈善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部门。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其中,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也可以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成本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亮点: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委托人基于慈善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所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同时作出以下规定:
首先,明确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度,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其次,确定受托人范围。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此外,还明确了受托人、监察人的义务。
“天使妈妈”被质疑、杨六斤500万善款、施乐会“置顶费”、郭美美……这些热点事件一度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公信力,为增强慈善活动的透明度,解决慈善组织存在的缺乏有效社会监督、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不足等问题,慈善法强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信托备案事项;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购买服务的信息;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表彰、处罚结果.....
强制要求慈善组织每年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组织章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号码等登记信息; 成员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等;还应当定期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但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建立透明公正的慈善体系有利于重构慈善公信力。
伴随这部法律的诞生,中国人民存善念、行善举的朴素意识统一上升为国家意志,但是要落实到位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如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落地,就需要税务部门的调整和配合;慈善信托上的设立,亦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配合。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三个下位法也需要尽快进行修订。总之,无论是相关法律的修订补充,相关法条的解释,还是相关执法部门的权限调整,一切都只是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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