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多家P2P平台存问题 非法集资的几大常见类型

来源:规范化 2015-12-31 09:45:00
1000多家P2P平台存问题 非法集资的几大常见类型

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鉴于此,近日银监会同公安部、网信办等部门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开征求意见,要求P2P平台均应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1000多家P2P平台存问题

 

监管措施对于P2P的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同时,要求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

 

对于之前已经存在的P2P机构,监管新规给了18个月的过渡期。“在办法实施前设立的P2P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

 

监管框架:备案制+行为监管

 

《办法》规定,所有P2P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不过该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具体如何进行备案,某地方金融办负责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我们目前正在逐条研读政策,暂时无法给你答案。”

 

此外,《办法》对P2P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认为,《办法》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禁止了“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业务。但未禁止资产证券化、融资项目收益权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业务,给了P2P与传统金融融合创新较大的空间。

 

此外,《办法》还限制了线下拓展业务的模式。周治翰认为,这利于甄别不良平台。此前,e租宝等财富管理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在线下大肆聚集投资人资金,涉嫌非法集资,风险较大,严重伤害了行业声誉。禁止P2P线下收单,即将线下财富管理公司与P2P划清界限。

 

在信息披露方面,周治翰表示,“虽然P2P是信息中介,但是《办法》规定的披露要求已接近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办法》要求平台披露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等。

 

在投资者方面,还提出合格投资人概念。周治翰认为,未来P2P可能不再是屌丝经济,投资人将出现升级,会有一定的投资门槛。此外,对自动投标等行为进行了限制,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个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21世界经济报道)

 

非法集资的几大常见类型

 

根据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最近的变化: 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具体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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