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信托,是信托公司受委托人委托代为办理有关公司设立事项的信托。
委托人一般为公司的发起人。信托公司根据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或募股设立)办理有关公司设立的法律手续,报送有关文件。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信托公司只负责监督发起人的认购情况;采取募股设立方式,信托公司一般负责向社会募集股票的工作。待公司依法宣告成立时,信托关系即告结束。公司设立信托实为代理业务,信托公司为代理人,只为公司设立代为办理有关筹建事务。
公司设立信托的主要内容:
1、代建立内部财务制度和核算体系;
2、代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3、代办理有关外部事务;
4、代募股款;
5、代理其他双方商定的事务。
公司设立信托的注意事项:
(1)受托人在实质上享有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其地位相当重要;
(2)信托合同的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身(自益信托),也可以由委托人指定自己以外的他人享受全部利益(他益信托),或是部分自益与部分他益;
(3)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
(4)确立信托目的后,选择适当的信托产品,以实现信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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