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院初建于1954年3月,到1956年初,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各级机构普遍建立。主要受理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一、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依照合同法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为了明确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的分工,及时审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维护铁路运输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特对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3、由铁路处理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
4、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案件;
5、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6、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7、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在修建、管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
8、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9、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
10、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11、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
1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二、对铁路法院的改革(以广东省为例)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的铁路法院都或多或少的增加了受案范围,这其中,以广东地区的铁路法院增加种类最多,增幅最为迅猛。将航空和机场领域的纠纷案件划归铁路法院,广东地区是全国唯一。
1、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和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广州市和肇庆市内发生的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的民事诉讼案件:主要包括: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各类保险、建设、经营、租赁合同纠纷等。
2、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和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广州市和肇庆市内发生的涉及公路交通运输的民事诉讼案件。主要包括:公路运输事故中,不涉及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公路运输保险、合同纠纷等。
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和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广州市和肇庆市内发生的涉及航空运输的民事诉讼案件。主要包括:航空运输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航空旅客运输保险、运输、合同纠纷;国际航空联运合同和航空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航空物流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机场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机场运营区域内的租赁合同纠纷等。
4、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上述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和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为1000万元以下的案件,超过1000万元的案件一审由中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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