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权转移的实质,是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转移。相应地,案件也发生转移。管辖权转移是由上级法院控制的、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
一、管辖权转移的情形
1.由下向上转移
管辖权由下向上转移包括两种情形:
(1)“提审”
《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据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如果认为由自己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决定将案件上调至本院审理;
(2)“请审”
《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下级法院对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经上级法院同意将案件上调至上级法院审理。
2.由上向下转移
管辖权由上向下转移简称“交审”。《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法院对本院管辖的案件,如果认为交由下级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决定将案件下放至下级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体现了管辖权问题上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管辖的确定,首先应遵守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只有在遇有特殊情况时,才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通过管辖权转移,能更好地调节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级别管辖关系,更好地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复杂问题。
三、管辖权转移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
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有实际意义;
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四、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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