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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州仲裁委员会信用卡纠纷网络仲裁专门规则

时间:2016-11-30 16:23:21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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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

为以网络仲裁方式独立公正、高效经济地解决信用卡纠纷,制定本专门规则。

第二条 概念

信用卡纠纷,是指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基于信用卡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第三条 仲裁申请

本会网络仲裁平台网址是http://odr.gzac.org/。当事人应通过该平台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应当通过支付宝或网络仲裁平台认可的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预缴仲裁费用。

第四条 受理

本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仲裁费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被申请人答辩及提交证据

本会将受理的仲裁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的5日内通过本会网络仲裁平台提交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 仲裁庭组成

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组成,由本会主任指定,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收到本会受理通知之日起5日内共同选定仲裁员的,由该名仲裁员成立本案仲裁庭。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质证意见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后,本会应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的5日内提交质证意见。

第八条 电子送达地址

经当事人确认的电子邮箱为网络仲裁的电子送达地址,仲裁资料送达至上述邮箱即视为送达。网络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变更电子邮箱作为新的电子送达地址,也可以申请本会根据其移动电话号码生成新的电子邮箱作为电子送达地址。

第九条 仲裁庭审理

信用卡纠纷网络仲裁实行书面审理。仲裁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就有关问题通过网络仲裁平台向当事人提问,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时间内通过网络仲裁平台作出说明,否则,视为放弃说明的权利。

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或者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网络视频会议、网上交流、电话会议及线下开庭等仲裁庭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但应当确保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

第十条 结案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20日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仲裁庭报本会主任批准。

网络仲裁结案文书送达至当事人的电子邮箱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要求书面结案文书的,可向本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

信用卡纠纷案件按照《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收取仲裁费用;当事人双方以调解书方式结案的,减半收取仲裁费用。

第十二条 规则适用

本规则是《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广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广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规则施行

本规则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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