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仲裁机 构提请人民法院,对争议的标的或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限制其对财产进行处分或转移的一项法律制度。
一、仲裁财产保全的种类
根据财产保全提起的时间不同分仲裁前财产保全和仲裁中财产保全两种。《民诉法》在原有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仲裁前保全制度。相较于诉前财产保全,仲裁前财产保全更具有现实意义。
二、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及前提条件
(一)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仲裁财产保全仅直接适用于中国内地仲裁机构受理的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二)仲裁财产保全适用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提出仲裁前财产保全,《仲裁法》则规定仲裁过程中,“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申请财产保全。
三、有权决定和实施仲裁财产保全的机构
无论是仲裁前财产保全还是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均由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且如果是涉及国内仲裁由基层法院管辖,涉外仲裁由有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
(一)申请的主体
申请仲裁中财产保全的主体是仲裁申请人或反请求的提出人;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主体只能是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审查标准应当同立案的原告。
(二)提出申请的对象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仲裁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继而,依照仲裁协议,迅速向约定的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然后再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提交人民法院。
(三)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般而言,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保全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详细注明案件事实及理由、仲裁请求、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或标的,便于法院据此作出判断。其中,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不得高于仲裁请求(反请求)或欲提起的仲裁请求的标的额。
2、用以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境外企业存续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3、仲裁中财产保全还应提交仲裁申请书或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4、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等。考虑到保全仅是临时措施,裁判机关尚未对于当事人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认定,所以法院不会主动查询被保全财产的情况,而是由保全人自行查找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对于案外人的财产法院一般不予采取保全措施。
五、仲裁财产保全的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一)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原申请人申请撤销;
(二)仲裁裁决作出后,保全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未被支持的,或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认可,且裁决内容已经履行完毕或强制执行完毕的;
(三)被保全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
(四)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
(五)仲裁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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