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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的证明

时间:2017-07-10 16:56:33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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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的证明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医患关系存在,是双方谈判的基础事实,而“过错”则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因此,患方首先应提供就诊的挂号凭证、病历、入院通知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单、医疗费发票等相关资料,来证明就诊的事实。

医方有没有按照医疗科学和行业惯例、行业规定的要求,合理、谨慎地对患方诊断、治疗、护理,即医方有无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是双方在争议发生时着重考量的地方,也成为举证的重中之重。主要有以下几类证据。

一、书证类

相对于医患双方而言,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原始的病历资料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医疗机构如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患方有权在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的客观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患方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封存患者本人的病历资料。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职能部门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予以复印并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存放在医疗机构职能部门,由医疗机构职能部门向患方出具封存证明,以便将来负责向有关鉴定机构或诉讼法院提交封存的材料。

二、物证类

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方应有意识地将现场遗留的一些药品、液体瓶等实物加以保管,最好是医患双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由医方保管并出具保管证明给患方。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指定。

三、视听资料类

在纠纷处理中,经常会出现难以用文字形式保留证据,或者一方拒绝签字的情况,此时,录音、录像是保留证据最好的方式。近年来,一些医院针对一些高难度、危重患者等外科手术做手术全程录像,这项措施已经普遍得到各级医院的认同,但对于所有的手术都实施全程录像,还存在不少主客观的难题。2008年2月,重庆某民营妇产科医院提出了“倡导透明手术医疗,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口号,为推进普遍开展手术全程录像的工作打了前站,后效如何大家拭目以待。但不可否认的是,借助于高科技,使用录音笔、录音电话、监控等设备已成为保存证据必不可少的手段。

四、言辞类

一些医疗机构在接待患方投诉的时候,经常要求患方必须写书面的投诉材料,同时也承诺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书面的答复。从某种层面上,书面的方式最直接反映双方的意思,对医方的保护更为明显,既固定了患方的陈述,又能在接受书面投诉后组织院内讨论,最后以更加专业的方式书面答复,避免因对不同科室的医疗知识的欠缺而解释不清等情形。因举证需要,医患双方有时候还需要请证人如患方同病房的病人及亲属做必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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