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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报告 相关负责人揭秘背后故事
央广网北京12月27日消息(记者侯艳 刘会民)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正在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相关工作报告。这份报告中很多内容备受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接受央广记者采访,揭秘首份备案审查工作报告背后的故事。
揭秘一:为什么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的备案审查建议如此集中?
报告指出,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收到1527件审查建议,其中2016年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公民提出的近千件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的审查建议。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5件建议,要求对这一规定进行审查。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个人债务在离婚后到底应不应该共同承担,一直争议不断。梁鹰表示,这份2004年就开始施行的司法解释之所以在近两年格外引人关注,正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社会转型和法治进步相互碰撞的结果,“一个司法解释的一个条款能够持续引发如此大的关注,过去并不存在。现在不一样,家庭财产增长很快,所以围绕财产在离婚中引发的争执特别多。另外离婚诉讼比过去有大幅增长。再者,公民法治意识提升,通过法治渠道在法治轨道表达利益诉求、解决自身权益问题的意识在提升。”
梁鹰透露,最高法正在就此积极开展研究工作,近期有望得到解决。
揭秘二:为什么超过九成的审查建议针对司法解释?
报告指出,在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内的1206件审查建议中,建议对行政法规进行审查的24件,占2.0%;建议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的66件,占5.5%;建议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1116件,占92.5%。为什么超过九成的审查建议都针对司法解释?
梁鹰透露,在对司法解释提出的审查建议中,绝大部分又集中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上,“一方面,每一条文都涉及不同的利益群体,所以在司法解释实践过程中难免会有争议。另一方面,这些年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确实有一些和法律不一致;也有一些司法解释是根据过去的法律制定的,后来法律修改了,司法解释没有调整。从社会各方面审查建议中涉及的司法解释的问题来看,指向司法解释任性的问题比较突出。所以备案审查表面上指向的是这个制度,实际上指向的是制度背后的权力,约束的是国家权力的行使。”
揭秘三:设区的市被赋予立法权后为何“新手上路,问题不少”?
梁鹰表示,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但是审查发现,地方立法“新手上路,问题不少”,“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依法立法方面存在问题,立法权限把控并不严格。有些法律明确禁止了、取消了,也有些事项范围不在其层级的也制定了,大量重复法规。二是大多数法规还存在针对性不强的问题。本身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因地制宜制定相适应的地方法规,推动地方改革发展。但是我们发现把三五个地方的条例摆在一起,看不出区别。这便是照搬照抄比较多,没有深入研究本地实际情况。”
梁鹰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对已经完成审查研究的150多件地方性法规存在的问题、原因等进行分析、提出建议,“我们正在梳理研究起草审查报告,希望通过这个报告给设区的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指引。”
揭秘四:为什么报告中的案例都没有公开点名?
报告公开了多起备案审查案例,但是并没有点出案例中涉及的具体人名及具体审查对象,梁鹰解释说,作为第一份备案审查工作报告,首先实现从无到有的飞跃,“首先要解决‘有没有’的问题,再解决‘好不好’的问题,明年的报告会在广度、深度、宽度上进一步拓展,可能会更直面一些深刻的问题。”
报告指出,要逐步实行按年度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制度。梁鹰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对各地人大具有示范效应,现在已经有地方人大表示将会效仿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报告。
揭秘五:备案审查的研究意见是否都得到有效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备案审查形成研究意见后,会发给各相关地方人大。报告中披露了个别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有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得到修改、清理或废止。但是梁鹰告诉记者,也有一些研究意见至今没有落实,“到目前为止也有一些超过了期限,最长的甚至达5年以上。明年我们的工作重心就是组织‘回头看’,对已经提出研究意见、制定主体没有及时进行纠正的,我们要集中清理,督促完成修改或废止任务。”
揭秘六: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什么迄今从未启动过对违法文件的“撤销”程序?
宪法、立法法、监督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但是迄今为止“撤销权”还从未被启动过,因此有学者把“撤销权”称为“沉默的火山”、“休眠的火山”。对此,梁鹰表示,其实把“撤销权”比喻为高悬的利剑更为准确,“到目前为止,我们凡是要求制定主体、制定机关纠正的基本都能及时纠正,所以不需要启动此机制。但是,这个机制的存在相当于高悬的利剑,只是一直没有落下来而已。这种制度设计对所有的制定机关都具备震慑力。”
梁鹰同时强调,备案审查的终极目标,并非要针对谁、纠正谁、否定谁,“通过纠正来实现规范性文件与国家宪法、法律保持一致,保持中央政令畅通。(备案审查)是一个‘直通车’,任何一位普通公民可以直接向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来表达法律诉求,寻求法律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一个普通公民的一封普通信件就可以撬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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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报告 揭背后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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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12月27日消息(记者侯艳 刘会民)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正在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相关工作报告。这份报告中很多内容备受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接受央广记者采访,揭秘首份备案审查工作报告背后的故事。
揭秘一:为什么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的备案审查建议如此集中?
报告指出,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收到1527件审查建议,其中2016年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公民提出的近千件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的审查建议。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5件建议,要求对这一规定进行审查。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个人债务在离婚后到底应不应该共同承担,一直争议不断。梁鹰表示,这份2004年就开始施行的司法解释之所以在近两年格外引人关注,正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社会转型和法治进步相互碰撞的结果,“一个司法解释的一个条款能够持续引发如此大的关注,过去并不存在。现在不一样,家庭财产增长很快,所以围绕财产在离婚中引发的争执特别多。另外离婚诉讼比过去有大幅增长。再者,公民法治意识提升,通过法治渠道在法治轨道表达利益诉求、解决自身权益问题的意识在提升。”
梁鹰透露,最高法正在就此积极开展研究工作,近期有望得到解决。
揭秘二:为什么超过九成的审查建议针对司法解释?
报告指出,在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内的1206件审查建议中,建议对行政法规进行审查的24件,占2.0%;建议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的66件,占5.5%;建议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1116件,占92.5%。为什么超过九成的审查建议都针对司法解释?
梁鹰透露,在对司法解释提出的审查建议中,绝大部分又集中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上,“一方面,每一条文都涉及不同的利益群体,所以在司法解释实践过程中难免会有争议。另一方面,这些年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确实有一些和法律不一致;也有一些司法解释是根据过去的法律制定的,后来法律修改了,司法解释没有调整。从社会各方面审查建议中涉及的司法解释的问题来看,指向司法解释任性的问题比较突出。所以备案审查表面上指向的是这个制度,实际上指向的是制度背后的权力,约束的是国家权力的行使。”
揭秘三:设区的市被赋予立法权后为何“新手上路,问题不少”?
梁鹰表示,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但是审查发现,地方立法“新手上路,问题不少”,“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依法立法方面存在问题,立法权限把控并不严格。有些法律明确禁止了、取消了,也有些事项范围不在其层级的也制定了,大量重复法规。二是大多数法规还存在针对性不强的问题。本身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因地制宜制定相适应的地方法规,推动地方改革发展。但是我们发现把三五个地方的条例摆在一起,看不出区别。这便是照搬照抄比较多,没有深入研究本地实际情况。”
梁鹰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对已经完成审查研究的150多件地方性法规存在的问题、原因等进行分析、提出建议,“我们正在梳理研究起草审查报告,希望通过这个报告给设区的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指引。”
揭秘四:为什么报告中的案例都没有公开点名?
报告公开了多起备案审查案例,但是并没有点出案例中涉及的具体人名及具体审查对象,梁鹰解释说,作为第一份备案审查工作报告,首先实现从无到有的飞跃,“首先要解决‘有没有’的问题,再解决‘好不好’的问题,明年的报告会在广度、深度、宽度上进一步拓展,可能会更直面一些深刻的问题。”
报告指出,要逐步实行按年度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制度。梁鹰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对各地人大具有示范效应,现在已经有地方人大表示将会效仿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报告。
揭秘五:备案审查的研究意见是否都得到有效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备案审查形成研究意见后,会发给各相关地方人大。报告中披露了个别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有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得到修改、清理或废止。但是梁鹰告诉记者,也有一些研究意见至今没有落实,“到目前为止也有一些超过了期限,最长的甚至达5年以上。明年我们的工作重心就是组织‘回头看’,对已经提出研究意见、制定主体没有及时进行纠正的,我们要集中清理,督促完成修改或废止任务。”
揭秘六: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什么迄今从未启动过对违法文件的“撤销”程序?
宪法、立法法、监督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但是迄今为止“撤销权”还从未被启动过,因此有学者把“撤销权”称为“沉默的火山”、“休眠的火山”。对此,梁鹰表示,其实把“撤销权”比喻为高悬的利剑更为准确,“到目前为止,我们凡是要求制定主体、制定机关纠正的基本都能及时纠正,所以不需要启动此机制。但是,这个机制的存在相当于高悬的利剑,只是一直没有落下来而已。这种制度设计对所有的制定机关都具备震慑力。”
梁鹰同时强调,备案审查的终极目标,并非要针对谁、纠正谁、否定谁,“通过纠正来实现规范性文件与国家宪法、法律保持一致,保持中央政令畅通。(备案审查)是一个‘直通车’,任何一位普通公民可以直接向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来表达法律诉求,寻求法律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一个普通公民的一封普通信件就可以撬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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