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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医患关系可以用“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来形容,这主要是因为医生少而患者多,而且这少数的医生处于优势地位,而患者处于弱势地位。即使患者再弱势,在发生事故后也应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医院提供“穿越病历”被识破 自愿补偿患者14万余元
据安徽商报报道,父亲务工时突然晕倒,经抢救还是不幸成了植物人。认为医院未积极抢救,且在多次讨要病历无果后,家属起诉最初接诊的潜山县中医院,结果意外发现医院向法庭提供的病历有假。该案经安庆市中院调解,医院自愿一次性补偿患者14万余元。令人称奇的是,近日,潜山县中医院向患者翻倍支付了补偿金。
老汉工地晕倒成植物人
今年61岁的周华庭是潜山县塔畈乡人,2012年12月23日,他在塔畈乡双畈村一工地施工时,突然晕倒不省人事,后被120送往潜山县中医院抢救。次日,周华庭被紧急转入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虽捡回性命却成了植物人,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后遗症、高血压病3级,植物生存状态。
周华庭的儿子周永松告诉安徽商报记者,当时父亲病情危急,潜山县中医院却将父亲放置在医院9个小时未进行有效治疗和处理,后在家属强烈要求下,才将患者转送到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
认为医院未能在抢救脑出血的黄金期进行积极有效救治,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2015年4月,周华庭将潜山县中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58万余元。
讨要病历无果起诉医院
周永松说,起诉前他曾三次去医院调取病历无果。其中第三次是在2014年11月25日,工作人员最后表示没有病历。“我不懂医学,但知道看病总得有个病历吧!”周永松说,然而起诉后,潜山县中医院却向法庭提交了一扎厚厚的病历,一共23页。
怀疑潜山县中医院系事后伪造,周永松当庭对病历材料提出异议。之后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医患双方抽取的三份病历材料进行鉴定。
2016年8月,鉴定结果出炉,三份鉴定材料的手写文字均不是其标称的“2012年12月23日”,而是在“2014年11月25日”之后形成,也就是在周永松第三次讨要病历无果后制作。
医院自愿承担一成责任
根据鉴定结果,今年7月,安庆市迎江区法院一审判决,潜山县中医院赔偿原告周华庭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6万余元,并每五年支付原告护理费21170元,最长不超过20年。
周永松和潜山县中医院不服均提起上诉。周永松认为,潜山县中医院存在伪造病历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医院10%的过错参与度太低。而潜山县中医院认为,鉴定程序违法,其没有伪造、篡改病历。
今年11月29日,经医患双方同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潜山县中医院自愿一次性补偿周华庭147788元。
患者收到双倍补偿金是医院工作失误还是有意为之
周永松告诉记者,意外的是达成民事调解后,潜山县中医院在12月4日和12月11日分两次转来总计295576元,比民事调解书上的金额高出整整一倍。
“我认为这是潜山县中医院良心发现主动承担20%的赔偿责任,这是一笔体现潜山县中医院还有担当的钱,一笔良心赎罪的钱,具有人道主义意义。 ”周永松说。 12月22日,记者来到潜山县中医院,一位分管副院长告诉记者,医院没有制造假病历,应该是病历存储的问题导致司法鉴定结果失真。
而对于为何加倍支付补偿金,是否是工作失误?这位副院长表示他还不知情。(记者 乔剑 文/摄)(中国新闻网)
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虽说该院对患者进行了双倍赔偿,但是这一赔偿是否相当于支付医疗事故的赔偿呢?其实在发生医疗纠纷后,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进行完医疗事故鉴定后,病人或家属便可凭着医疗事故鉴定书以及相关证据向医院索赔。具体索赔是项目和标准为: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过去是有病不敢医,不是因为讳疾忌医就是因为怕花钱,可是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医院治疗,也有人选择定期去医院做体检,但医院也有疏忽的时候,若患者与医院发生纠纷后莫要慌张,在治疗的同时还要记得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保护相关证据,之后才可以凭据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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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提供穿越病历被识破 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现在的医患关系可以用“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来形容,这主要是因为医生少而患者多,而且这少数的医生处于优势地位,而患者处于弱势地位。即使患者再弱势,在发生事故后也应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医院提供“穿越病历”被识破 自愿补偿患者14万余元
据安徽商报报道,父亲务工时突然晕倒,经抢救还是不幸成了植物人。认为医院未积极抢救,且在多次讨要病历无果后,家属起诉最初接诊的潜山县中医院,结果意外发现医院向法庭提供的病历有假。该案经安庆市中院调解,医院自愿一次性补偿患者14万余元。令人称奇的是,近日,潜山县中医院向患者翻倍支付了补偿金。
老汉工地晕倒成植物人
今年61岁的周华庭是潜山县塔畈乡人,2012年12月23日,他在塔畈乡双畈村一工地施工时,突然晕倒不省人事,后被120送往潜山县中医院抢救。次日,周华庭被紧急转入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虽捡回性命却成了植物人,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后遗症、高血压病3级,植物生存状态。
周华庭的儿子周永松告诉安徽商报记者,当时父亲病情危急,潜山县中医院却将父亲放置在医院9个小时未进行有效治疗和处理,后在家属强烈要求下,才将患者转送到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
认为医院未能在抢救脑出血的黄金期进行积极有效救治,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2015年4月,周华庭将潜山县中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58万余元。
讨要病历无果起诉医院
周永松说,起诉前他曾三次去医院调取病历无果。其中第三次是在2014年11月25日,工作人员最后表示没有病历。“我不懂医学,但知道看病总得有个病历吧!”周永松说,然而起诉后,潜山县中医院却向法庭提交了一扎厚厚的病历,一共23页。
怀疑潜山县中医院系事后伪造,周永松当庭对病历材料提出异议。之后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医患双方抽取的三份病历材料进行鉴定。
2016年8月,鉴定结果出炉,三份鉴定材料的手写文字均不是其标称的“2012年12月23日”,而是在“2014年11月25日”之后形成,也就是在周永松第三次讨要病历无果后制作。
医院自愿承担一成责任
根据鉴定结果,今年7月,安庆市迎江区法院一审判决,潜山县中医院赔偿原告周华庭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6万余元,并每五年支付原告护理费21170元,最长不超过20年。
周永松和潜山县中医院不服均提起上诉。周永松认为,潜山县中医院存在伪造病历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医院10%的过错参与度太低。而潜山县中医院认为,鉴定程序违法,其没有伪造、篡改病历。
今年11月29日,经医患双方同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潜山县中医院自愿一次性补偿周华庭147788元。
患者收到双倍补偿金是医院工作失误还是有意为之
周永松告诉记者,意外的是达成民事调解后,潜山县中医院在12月4日和12月11日分两次转来总计295576元,比民事调解书上的金额高出整整一倍。
“我认为这是潜山县中医院良心发现主动承担20%的赔偿责任,这是一笔体现潜山县中医院还有担当的钱,一笔良心赎罪的钱,具有人道主义意义。 ”周永松说。 12月22日,记者来到潜山县中医院,一位分管副院长告诉记者,医院没有制造假病历,应该是病历存储的问题导致司法鉴定结果失真。
而对于为何加倍支付补偿金,是否是工作失误?这位副院长表示他还不知情。(记者 乔剑 文/摄)(中国新闻网)
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虽说该院对患者进行了双倍赔偿,但是这一赔偿是否相当于支付医疗事故的赔偿呢?其实在发生医疗纠纷后,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进行完医疗事故鉴定后,病人或家属便可凭着医疗事故鉴定书以及相关证据向医院索赔。具体索赔是项目和标准为: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过去是有病不敢医,不是因为讳疾忌医就是因为怕花钱,可是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医院治疗,也有人选择定期去医院做体检,但医院也有疏忽的时候,若患者与医院发生纠纷后莫要慌张,在治疗的同时还要记得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保护相关证据,之后才可以凭据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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