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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洁与赫子铭的离婚事件越来越有料,近日赫子铭发声明回应与何洁离婚,称自己想念孩子但却被阻止探望。其实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赫子铭指责何洁不让他看孩子 最近五个月都没机会见到
12月18日,赫子铭发声明回应与何洁离婚,他称自己非常想念七宝和宝妹,但是何洁想尽办法就是不让他去见孩子。
赫子铭说:“从提出离婚第一天开始,何洁都会跟我说,你放心,一定会让你来看孩子,你永远是孩子的父亲。但从2016年10月到今天,14个月她让我见孩子的次数一共6次,而且最近已经5个月不让我见孩子。”
他表示何洁一家都不让自己接近孩子。今年七宝生日前,他买了礼物去看孩子,却被何洁带着母亲和弟弟阻拦。后来他偷偷去幼儿园看七宝,老师说必须经过妈妈和姥姥的同意否则不可以看孩子,他只能隔着窗户远远地看了一眼。当看到七宝在节目上说要爸爸的时候,赫子铭感到非常难过,他表示自己的诉求是要求在判决前,让他探视孩子,他会继续争取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赫子铭还特别提出不希望孩子被不断带着上节目,不希望孩子被长期配合街拍、偷拍,这一年他们被完全地放在各种公开场合公开平台,毫无隐私可言。他希望孩子生活在有爱的家庭,没有语言暴力和精神暴力的家庭,并保证会尽自己一生的所能,把孩子带好、培养好。
赫子铭在长文最后写道:“我们都欠孩子一个公道。希望未来的岁月,这个公道能补上,还上。”(凤凰网)
子女探视权能否强制执行
我国《婚姻法》为探望权不能及时得到实现的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夫妻离婚后若一方阻拦另外一方探望子女,被阻拦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只不过探望权案件的执行牵涉各方之间的亲子、亲情关系,所以在执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执行的方式和技巧。同时,在执行探望权纠纷的案件过程中也要时刻体现维护子女最大利益的宗旨。若遇到执行难时,我们可以采用更多的执行措施和方法。
1、要坚持依法切实执行的原则。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执行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恐吓、威胁等不法手段;不得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重新安排探望的时间等具体内容。而应当依法保障判决书内容的切实实现,维护法律与司法的权威。事实上,执行过程中的和解措施,本来是执行的双方自己就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协商的过程。但是,这样的措施已经被作为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再次主持调解的依据,司法实务中称为二次调解,实际对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有极大的打击。执行的目的就是要让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全部履行,探望权的案件的执行也应当注意这样的情况。
2、加大要求有关单位与个人协助执行的范围和力度。如果当事人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由有关单位与个人协助执行。根据司法实践,协助执行的单位与个人一般包括:(1)照看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及其他相关人;(2)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小学及中学;(3)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4)妇联、居委会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由这些部门或个人协助执行,让他们经常性地做好被探望子女的父或母的疏导教育工作,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也避免给未成年子女幼小的心灵带来更大的创伤。
3、适度运用强制措施。在执行中应该尽可能保障父母双方与子女正常接触与联系的渠道,保证子女获得父母的关爱。同时要做到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在强制执行探望权时,应对过错方进行必要的教育与疏导,争取其提高认识、自觉履行,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可能对子女带来的影响。因为,无论对父母的任何一方采取强制措施,必然会给子女的心理造成不良的影响。但是,在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应坚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对拒不履行探望权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虽然不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但可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强制措施。这些强制措施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子女拒绝探望的,要弄清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司法实践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探望子女时,子女不愿与对方接触,甚至明确拒绝父母一方看望的情形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法院强制执行探望时,孩子钻在父母一方怀中不露面,致使出现探望者近在咫尺却无法实现探望权。应该说,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年龄与鉴别能力,来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看子女能否独立作出拒绝父母一方探望的意思表示,究竟是子女不愿意接受探望,还是受另一方的错误教育乃至挑唆而不愿接受探望。如子女年龄较大,有判断能力,不愿接受探望,就不能强制执行;如果后者,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责令其改正错误行为,说服子女同意接受探望。
4、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可考虑把不履行探望协助义务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及确立侵害探望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或故意设置探望障碍,使探望权人探望不到子女,必然遭受精神痛苦。探望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理相符。同时,一方探望不到子女,使子女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不利于子女身心的全面健康成长,理应成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理由。
5、探望权案件应当允许延长执行时间。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除定期支付抚养费的离婚案件外,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而探望权具有行使时间长期性和行使次数的反复性特点。如一次执行完毕即告结案,不利于对被执行人保持法律的威慑力,极有可能使权利人的权利再次受到侵犯,再次提起执行,从而出现一个判决书或调解书而权利人多次或反复申请执行的局面。因此,此类案件不宜仓促结案,应在一次执行完毕后等待观察一段时间再作出相应的处理。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婚姻法》已将探视权列入可强制执行的范畴,夫妻离婚后不直接享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有权探视子女,若有人阻拦探视,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夫妻离婚本就让孩子失去了完整的家,切不可再让孩子失去父母完整的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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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子铭谈何洁不让见孩子 子女探望权能否强制执行
何洁与赫子铭的离婚事件越来越有料,近日赫子铭发声明回应与何洁离婚,称自己想念孩子但却被阻止探望。其实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赫子铭指责何洁不让他看孩子 最近五个月都没机会见到
12月18日,赫子铭发声明回应与何洁离婚,他称自己非常想念七宝和宝妹,但是何洁想尽办法就是不让他去见孩子。
赫子铭说:“从提出离婚第一天开始,何洁都会跟我说,你放心,一定会让你来看孩子,你永远是孩子的父亲。但从2016年10月到今天,14个月她让我见孩子的次数一共6次,而且最近已经5个月不让我见孩子。”
他表示何洁一家都不让自己接近孩子。今年七宝生日前,他买了礼物去看孩子,却被何洁带着母亲和弟弟阻拦。后来他偷偷去幼儿园看七宝,老师说必须经过妈妈和姥姥的同意否则不可以看孩子,他只能隔着窗户远远地看了一眼。当看到七宝在节目上说要爸爸的时候,赫子铭感到非常难过,他表示自己的诉求是要求在判决前,让他探视孩子,他会继续争取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赫子铭还特别提出不希望孩子被不断带着上节目,不希望孩子被长期配合街拍、偷拍,这一年他们被完全地放在各种公开场合公开平台,毫无隐私可言。他希望孩子生活在有爱的家庭,没有语言暴力和精神暴力的家庭,并保证会尽自己一生的所能,把孩子带好、培养好。
赫子铭在长文最后写道:“我们都欠孩子一个公道。希望未来的岁月,这个公道能补上,还上。”(凤凰网)
子女探视权能否强制执行
我国《婚姻法》为探望权不能及时得到实现的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夫妻离婚后若一方阻拦另外一方探望子女,被阻拦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只不过探望权案件的执行牵涉各方之间的亲子、亲情关系,所以在执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执行的方式和技巧。同时,在执行探望权纠纷的案件过程中也要时刻体现维护子女最大利益的宗旨。若遇到执行难时,我们可以采用更多的执行措施和方法。
1、要坚持依法切实执行的原则。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执行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恐吓、威胁等不法手段;不得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重新安排探望的时间等具体内容。而应当依法保障判决书内容的切实实现,维护法律与司法的权威。事实上,执行过程中的和解措施,本来是执行的双方自己就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协商的过程。但是,这样的措施已经被作为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再次主持调解的依据,司法实务中称为二次调解,实际对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有极大的打击。执行的目的就是要让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全部履行,探望权的案件的执行也应当注意这样的情况。
2、加大要求有关单位与个人协助执行的范围和力度。如果当事人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由有关单位与个人协助执行。根据司法实践,协助执行的单位与个人一般包括:(1)照看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及其他相关人;(2)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小学及中学;(3)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4)妇联、居委会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由这些部门或个人协助执行,让他们经常性地做好被探望子女的父或母的疏导教育工作,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也避免给未成年子女幼小的心灵带来更大的创伤。
3、适度运用强制措施。在执行中应该尽可能保障父母双方与子女正常接触与联系的渠道,保证子女获得父母的关爱。同时要做到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在强制执行探望权时,应对过错方进行必要的教育与疏导,争取其提高认识、自觉履行,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可能对子女带来的影响。因为,无论对父母的任何一方采取强制措施,必然会给子女的心理造成不良的影响。但是,在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应坚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对拒不履行探望权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虽然不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但可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强制措施。这些强制措施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子女拒绝探望的,要弄清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司法实践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探望子女时,子女不愿与对方接触,甚至明确拒绝父母一方看望的情形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法院强制执行探望时,孩子钻在父母一方怀中不露面,致使出现探望者近在咫尺却无法实现探望权。应该说,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年龄与鉴别能力,来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看子女能否独立作出拒绝父母一方探望的意思表示,究竟是子女不愿意接受探望,还是受另一方的错误教育乃至挑唆而不愿接受探望。如子女年龄较大,有判断能力,不愿接受探望,就不能强制执行;如果后者,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责令其改正错误行为,说服子女同意接受探望。
4、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可考虑把不履行探望协助义务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及确立侵害探望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或故意设置探望障碍,使探望权人探望不到子女,必然遭受精神痛苦。探望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理相符。同时,一方探望不到子女,使子女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不利于子女身心的全面健康成长,理应成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理由。
5、探望权案件应当允许延长执行时间。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除定期支付抚养费的离婚案件外,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而探望权具有行使时间长期性和行使次数的反复性特点。如一次执行完毕即告结案,不利于对被执行人保持法律的威慑力,极有可能使权利人的权利再次受到侵犯,再次提起执行,从而出现一个判决书或调解书而权利人多次或反复申请执行的局面。因此,此类案件不宜仓促结案,应在一次执行完毕后等待观察一段时间再作出相应的处理。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婚姻法》已将探视权列入可强制执行的范畴,夫妻离婚后不直接享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有权探视子女,若有人阻拦探视,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夫妻离婚本就让孩子失去了完整的家,切不可再让孩子失去父母完整的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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