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近百共享单车被烧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与处罚

来源:好律师 2017-12-05 13:36:54
成都近百共享单车被烧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与处罚

共享单车给大部分人的出行带来了便利,却也让一部分人心生不满。近日有人就在成都的小树林、废弃工地发现有人烧毁共享单车的痕迹。这些烧毁共享单车的行为不仅给公众带来不便,更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成都近百辆共享单车被烧 警方立案

2017年12月1日报道,成都三环路琉璃立交,平时车流不息。可就在百米不到的小树林、废弃工地,却成了共享单车的“坟场”,一辆接一辆的共享单车在这里被人烧成了光架架。据统计,在附近共发现6处集中烧毁点。经清点,近百辆共享单车被烧毁,目前,警方已对此事进行调查。

1、2、3……”30日下午3点过,在成都琉璃立交三环路外侧辅道的小树林中,共享单车的运维人员宋先生指着草丛中的低声数着。所指之处,一个个铁架子横七竖八的躺着,根据残骸,依稀能看出自行车的模样。“这个点一共被烧毁了12辆。”宋先生数完,记录了下来。

接下来,宋先生共发现6处这样的点,共享单车被堆放在一起,然后放火烧毁。记者注意到,残骸现场周围没有其他火源,极有可能是有人蓄意为之。

经宋先生统计,在这6处中,共有四五十辆共享单车被烧成了光架。前几天,我们还发现了45辆车一起被烧的情况。“完全不能使用了,我们只能做报废处理。”就共享单车被烧的情况,记者走访了附近居民。均称并不知道这一情况,“应该都是晚上没人的时候烧的,附近树林和废弃工地又没什么人。”市民周女士说。

30日下午,记者从报处警登记表上看到,目前,锦江警方已正式受理此案,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不管烧毁单车的人目的是什么,其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了《刑法》。”一位律师说,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北青网)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与处罚

“不管烧毁单车的人目的是什么,其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了《刑法》中所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其具体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刑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所烧毁的共享单车是损失初步估计已然超过5000元的标准,因此构成该罪,并达到了刑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共享单车作为一种绿色环保的新型生活方式,已经走进了市民的生活,单车的公共属性不可否认,如此大量的烧毁单车的行为,给全社会造成的危害很大,应该对这种行为进行严惩,体现出法律的惩戒和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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