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杀妻藏尸案庭审 故意杀人犯能否被判死刑

来源:好律师 2017-11-30 09:10:00
上海杀妻藏尸案庭审 故意杀人犯能否被判死刑

“不管是贫穷还是富有,不管是健康还是疾病,我都爱你、尊重你,直到死亡将我们分离”这是每一对喜结连理的夫妻对彼此的誓言,可现实生活中能携手到老的寥寥无几,更有甚者将爱人推入冰冷的“地狱”。

沪“虹口杀妻藏尸案”开庭 被害人家属坚持:死刑立即执行

东方网记者毛丽君11月29日报道:因琐事将妻子杀死,后将其尸体藏在阳台上的冰柜中长达三个月之久,备受关注的“虹口杀妻藏尸案”今天上午9点半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朱某被控故意杀人。

据检察机关公诉的信息显示,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朱某在位于虹口区的家中与被害人杨某(系被告人妻子)发生争吵,期间朱某用双手扼住被害人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而死亡;之后,被告人朱某将被害人的尸体进行冷藏。

媒体报道称,朱某将妻子杨某杀害后,藏于阳台上的冰柜中长达三个月之久,期间假装无事发生,每天下楼遛狗,并用妻子手机假扮妻子与其家人保持联系,隐瞒妻子已被杀害的事实。

早上六点,被害人杨某的父亲杨敢连发布微博称,会带女儿一起去庭审现场。上午八点半,东方网记者在二中院门口看到,包括杨某父母、亲属、学生家长等在内的十余名相关人员早已在旁听安检门口等待,被告人杨某的照片也被带到了现场。部分人员情绪激动,要求严惩凶手。

杨某父亲杨敢连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被害人家属他们的诉求始终是死刑立即执行,而至今被告人家属都未曾跟他们道过歉。此前杨敢连在网上发起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的请愿书,呼吁网友支持,他表示发出了100份请愿书得到了许多网友的声援。

按照庭审议程安排,今天该案将在二中院C106法庭公开审理。(东方网)

故意杀人犯能否被判死刑

我国现行刑法对死刑的罪名共有68种,而且目前我国对犯罪的仇视、 “杀人偿命”等原始法律观念让大家在遇到杀人犯时不禁想让法院判处其死刑,但量刑标准是法定的。

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法律共规定了两档刑:(1)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规定的“情节较轻”,实践中可以从犯罪的动机、原因、后果等方面加以考虑,如出于义愤杀人等情况。考虑到故意杀人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条对于刑罚作了比较特殊的表述,是按照从重刑到轻刑的顺序列举的。具体的处罚为: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死刑,是严格控制的,其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极其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即使是这样,如果不是必须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此,要判处死刑的,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法定情节上都有“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损失特别严重”等规定。

昨日上海杀妻藏尸案庭审,有人认为在这起杀妻藏尸案件中,被告三观尽失、手段残忍,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案件;也有人认为被告属于激情犯罪,且有主动自首情节;这些争议涉及到量刑轻重,但具体认定则需静待法院的判决,要相信法律会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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