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行乞寻子22载 该怎样处罚拐卖儿童之人

来源:好律师 2017-11-08 10:30:00
夫妻行乞寻子22载 该怎样处罚拐卖儿童之人

宝宝对于爸爸妈妈来说那可是心头肉,就算是受了点小委屈小伤的都要心疼死,让人揪心的是,这个世界上还有一种职业,专干挖宝爸宝妈心头肉的丧尽天良的事,那就是人贩子。由于家长的一时疏忽不仅导致家庭结构的崩塌,更让自己久久陷于自责与寻子之中。

3岁娃被保姆拐走 开店夫妻寻子22载落魄行乞

1994年2月22日,3岁两个月的周静(林天的原名)正在昆明的家里玩。这时爸爸带回一名陌生女子。女子一米六出头,皮肤黝黑,驼背,右侧脖子上有一块胎记。

“这个阿姨是新来的保姆。”爸爸周大明交代几句后,出去照顾生意了。

从重庆到昆明,周大明和妻子李玉梅几年间已经奋斗出一个服装店,自己制作、加工、销售,手底下有10多名工人。生活过得不错,又有了随时笑眯眯的宝贝儿子周静,日子很美满,但就是有些忙,忙得连保姆的姓名和身份证都没来得及查看,就把儿子交给了对方。

保姆进家两个多小时后,带着周静一起消失了。下午6时许,周大明夫妇在昆明满大街寻找,儿子早已没了踪影。警方追查到旅社,但保姆已带着周静逃之夭夭。有人说,警察到达旅社前,有个孩子整夜整夜地哭,很可能是周静。

随后警方查到,保姆是禄劝县板桥镇人,名叫张红芬。张红芬十几岁时被人贩子卖到河南,此后一直再没回来。

线索到这里就彻底断了,周静丢了,从此再也没有消息。爸妈只留下一张他的照片,只记得他左手中指上有伤疤。

整个家崩塌 沦落到乞讨

周静被拐后,这个家就像被打进地狱一样,家里只有孩子的一张照片,妈妈每天对着照片哭,爸爸连照片都不敢看,一看就流泪。

周大明夫妇恨透了人贩子,疯了似的找遍昆明,生意也没心思做,家产卖光了,只要见到流浪孩子就一定要去看看是不是静静。

两口子沦落到在街头乞讨过活,羞愧到连老家都不敢回去,连老人去世都没脸回去送终。

这样的生活,熬过了22年。

2009年,网络上出现一个年轻小伙子寻找父母的信息,这个人就是18岁的周静。不过因为被拐时年纪太小,周静对当时的记忆少得可怜,只记得很小的时候和一群伙伴在一些大石头堆上玩时,左手中指被压了。

能提供的线索太少,只能通过血样逐一比对。这个过程持续了7年。期间,周静的电话换了至少10次,QQ也换了至少3个,但宝贝回家志愿者云谷始终和他保持着联系,也带着他比对过10多次疑似血样。(云南网)

该怎样处罚拐卖儿童之人

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其中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另外在具体案件的认定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本法第240条第1款所列的8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8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

2、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根据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3、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

拐卖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

4、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

这是指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为制止被拐卖人或其亲属的反抗而实施捆绑、殴打行为,或者被拐卖人及其亲属因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拐卖中的殴打、侮辱、虐待、强迫卖淫、奸淫等行为而在精神上遭受打击,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况,包括引起自杀在内。如果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故意对被拐卖的儿童实施杀害或重伤,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重伤)罪与拐卖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7、将儿童卖往境外的认定

在有分工的共同犯罪中,不论行为人是实施拐卖儿童罪法定的客观行为中之何种,只要其具有将儿童卖往境外的目的,均与此情节符合,而不要求实际上已将儿童卖至境外,离开国境线。“境外”是指我国国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法律不仅处罚拐卖儿童之人,对于收买儿童之人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其实可谓是一件费时、费力、费心的事儿,目前我国多采用加大打击力度的手段来处理相关问题,实际上还缺乏一种长效机制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保护。人贩子固然可憎,但在制度完善的同时父母还应加强对孩子的照顾,切不可因一时疏忽而酿成一辈子的内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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