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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 胡璐、王立彬)为进一步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31日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从农业农村的现实情况看,随着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各类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利化、机械化及科技进步等,都对完善农村生产关系提出新的要求。”
根据草案,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关于“三权分置”。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为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草案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草案还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为了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草案还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土地经营权入股、维护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对因各种特殊情形造成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可尊重大多数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在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但为进一步规范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适当调整,草案划定了红线: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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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
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 胡璐、王立彬)为进一步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31日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从农业农村的现实情况看,随着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各类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利化、机械化及科技进步等,都对完善农村生产关系提出新的要求。”
根据草案,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关于“三权分置”。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为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草案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草案还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为了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草案还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土地经营权入股、维护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对因各种特殊情形造成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可尊重大多数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在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但为进一步规范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适当调整,草案划定了红线: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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