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遭举报垄断,垄断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来源:好律师网 作者 何倩 2017-09-20 09:13:35
苹果遭举报垄断,垄断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近日,苹果遭国内80多家App开发者集体举报垄断,无故下架APP、差别对待、店大欺客,这已经不是苹果第一次这么干了。因此对于此事,国家工商总局非常重视,表示将于近日约谈此案件。目前工商总局正在评估审查对苹果涉嫌垄断的举报,以确定是否启动对苹果的正式立案调查。假如被调查存在垄断行为,那么,苹果也应付出相应的“代价”的。

 

苹果遭举报垄断 80家APP开发者联合举报 取消苹果税

 

据开发者称,苹果公司下架程序很不透明,开发者根本不知道为何会被下架,申诉问题的话也无法妥善解决。导致开发者损失很大。据数据统计,中国区App应用下架问题非常严重,仅在2016年8月至10月,就有3万多款中国区应用程序被下架,包括汽车之家、今日头条在内的多款的知名应用程序也曾经被苹果下架处理。对于开发者来说,开发App投入很大,若无故被下架,损失很严重,而且所有的劳动成功全部毁于一旦。据悉,就因为乱下架问题,苹果一个月内就被举报了两次,苹果在华涉嫌垄断或难逃此劫。不少网友表示,和iOS相比,更喜欢安卓的开放自由,且安卓与iOS的差距正在不断缩小。

 

北京时间9月18日,苹果官网应用商店更新了App Store指南,允许个人用户可以在不使用应用内购的情况下向另一个人赠送现金礼物,应用开发者不得从现金打赏中抽成,必须把全部打赏交给内容创作者。此前,苹果曾有严格规定:无论用户何时购买虚拟商品,苹果都会从所有交易中强制抽取30%的分成。他们把这种行为称作“应用内购”,业内则称为“苹果税”。此举一度引起了中国应用开发者、内容创作者及其粉丝的强烈不满。因为打赏服务是中国互联网公司的一大特色,从2016年开始,微信、映客、今日头条等内容平台纷纷上线“打赏”功能,以提醒和激励用户对喜爱的优质内容进行“打赏、赞赏、给小费”等方式,自主决定付费金额。

 

随着这一新兴商业模式逐渐被认可,“打赏”也随之成为众多内容从业者的经济来源之一,甚至是主要经济来源。然而,苹果却雁过拔毛,强制上缴30%的“苹果税”,这就意味着任何一笔打赏的钱,苹果要吃掉将近三分之一。这既侵害了应用开发者和内容创作者的利益,也让打赏的用户心里不舒服。一时间,微信、知乎、映客、陌陌、今日头条、微博问答等都与苹果就打赏问题起了纠纷,网上也是一片关于苹果“店大欺客”的声讨。之后,有的应用开发者选择了妥协,有的则一直不妥协,其中不妥协的代表就是微信。经过长时间交涉无效后,微信只得遗憾地关闭了iOS微信赞赏功能。由于微信拥有9.63亿的庞大用户群,使得腾讯牢牢把控着中国的社交媒体和游戏行业。不少媒体甚至怀疑,如果苹果与微信的关系闹掰了,可能导致很多中国用户放弃iPhone,直到苹果允许他们在微信上使用所有功能为止。

 

苹果显然感受到了腾讯对中国互联网文化的巨大控制力,与此同时,中国手机品牌的迅速崛起,也让苹果压力倍增。2017年一季度中国智能手机市场数据显示:华为市场占有率为20%,增长4%;OPPO占有率为18.3%,同比增长3%;vivo占有率为14.1%,同比增长1%;而苹果占有率为9.2%,同比下降了3.5%。另据苹果财报显示,今年二季度苹果中国区的收入为107亿美元,同比大跌14%,中国成为其收益持续下滑的全球唯一市场,而且是连续第五个财季营收下滑了。如何拯救中国区的业绩,是苹果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苹果终于意识到,自己的“傲慢”可能得罪了很多中国消费者。为此,他们不得不做出妥协,取消打赏抽成,主动融入目前中国规模庞大的打赏经济。然而,在妥协的背后,也隐藏着苹果的不少心计。(中关村在线)

 

苹果公司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早前,由于我国市场行为中的垄断行为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严重,阻碍了行业的发展,因此,为了预防和制止这种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于2008年开始实施《反垄断法》。因此,当企业遭受其他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时,我们可以通过《反垄断法》来维权,而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我国《反垄断法》明文规定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现说明如下:

 

1、垄断协议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垄断协议作为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自然应该依其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反垄断法》未就民事责任所涉及的其他具体内容,如归责原则、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等作进~步规定,表明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追究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民事责任。

 

2、垄断协议的行政责任。《反垄断法》第46条用三款从三个方面对垄断协议的行政责任作出规定:一是一般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宽容条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三是行业协会的责任,“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据此分析,垄断协议的行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经营者达成的协议属于垄断协议的,有权责令经营者停止实施该垄断协议。

 

第二,没收违法所得。对于经营者因实施垄断协议而获得的违法收入,全部予以没收。这里的违法所得指的是经营者通过实施垄断协议获得的收益。

 

第三,罚款。在垄断协议认定中,经营者只要实施了达成协议的行为,即可认定构成违法,无须考虑结果要件。但达成垄断协议并予以实施与仅仅达成协议尚未实施对竞争所产生的危害以及对行为人收益的影响是不同的,需要在处罚时区别对待。因此,《反垄断法》就此两种情况规定了不同的罚款数额:对于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但尚未实施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

 

第四,撤销登记。这一责任方式是针对行业协会实施垄断协议而规定的。行业协会作为依法成立、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各类法律、法规,遵守社团法人的章程,忠实地履行职责。如果行业协会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撤销登记,以消灭其主体资格的方式,排除其对竞争的危害。

 

3、垄断协议的刑事责任。我国《反垄断法》没有与刑法衔接追究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条款,自然也没有关于追究垄断协议的刑事责任的规定。但这并不等于我国所有的垄断协议行为都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如串通招投标行为属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行为,刑法第223条明确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表明违反《反垄断法》的垄断协议行为同样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垄断法》第50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受害的竞争者,也可以是用户或者消费者。至于责任的方式,理论上应包括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所有责任形式,但实践中基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经济性特点,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对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

 

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对于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责令停止实施,是阻止、避免违法行为产生不良后果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这种措施是用于经营者已经开始实施集中但尚未完成的情况。

 

责令限期处置。责令限期处置是指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违法的经营者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针对已经完成的违法经营者集中,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恢复到经营者集中前的状态,防止因经营者集中而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而不能仅仅处罚了事。具体手段可以有: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包括在必要时强制对经营者进行拆分。对于通过合同、技术控制、干部兼任等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责令其解除合同、撤回干部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罚款。在采取有效措施使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恢复到集中前状态的同时,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可以根据情况,对违法实施集中的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彰显法律的威严,对违法者的惩罚及对可能效尤者的警示。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垄断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据此规定,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责令改正。是指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2)个人的行政责任。是指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综上,垄断行为是《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本质上应该属于经济法律行为,但是其后果却在事实上造成了特定主体的财产性权益的损害,针对这种损害,法律赋予特定主体民事救济的权利。因此,除了承担除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还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不过由于《反垄断法》在我国属于一部新法,其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虽然为以后的补充留下了空间,但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因此,当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时,其具体的责任承担应以具体案情为主。


分享到:

文章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发表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close

好律师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