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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民事案件纠纷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证明责任;由于民事案件包含各种类型的诉讼,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其证明责任的分配也不相同。
首先,在合同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主要涉及到以下内容: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依据我国证据规则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是,若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则依照合同案件分配证明责任。同时,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三,在侵权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受害方证明侵权责任的构成,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加害方主观上的过错;加害方仅需证明免责事由。但是在无过错责任下,原告需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此时并不需要证明加害方的主观过错,关于无过错案件的证明责任,主要涉及到以下内容:(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3)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建筑物倒塌也属于无过错责任。
同时,在一些案件的证明责任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则主要涉及到以下案件的举证:(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3)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由患者证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案件的诉讼与审理自然离不开证据的保障,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将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清晰地划分,从而保障了民事案件的顺利进行,通过明确合理的证明责任分配,平衡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促进案件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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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民事案件纠纷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证明责任;由于民事案件包含各种类型的诉讼,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其证明责任的分配也不相同。
首先,在合同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主要涉及到以下内容: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依据我国证据规则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是,若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则依照合同案件分配证明责任。同时,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三,在侵权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受害方证明侵权责任的构成,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加害方主观上的过错;加害方仅需证明免责事由。但是在无过错责任下,原告需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此时并不需要证明加害方的主观过错,关于无过错案件的证明责任,主要涉及到以下内容:(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3)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建筑物倒塌也属于无过错责任。
同时,在一些案件的证明责任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则主要涉及到以下案件的举证:(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3)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由患者证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案件的诉讼与审理自然离不开证据的保障,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将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清晰地划分,从而保障了民事案件的顺利进行,通过明确合理的证明责任分配,平衡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促进案件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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