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界定及责任

何苗 2017-09-10 08:20:00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界定及责任

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市场经济混乱;为了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交易双方的安全,我国法律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界定

 

市场支配地位是企业通过自身的努力而获得的市场占有份额,因此,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我国的《反垄断法》并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而只是禁止支配地位滥用的行为。作为已经取得某些优势的企业,企图凭借着自身的优势获得某些非法利益,这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行为,因此,判定和认识一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是否实施了滥用行为已然成为关注的焦点。

 

首先,企业已取得市场支配或优势地位。这是企业实施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前提条件,也是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主体要件。

 

其次,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必须实施了支配地位滥用的行为。这是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客观方面。如果以合法竞争的方式或以国家或政府授权的方式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生产、销售其产品或提供其服务的行为,不仅不为法律所禁止,而且还为法律所保护。只有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市场行为限制了有效的、自由的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时,反垄断法才对之予以禁止和规制。

 

第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的市场行为破坏了自由的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竞争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则该市场行为即被认定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这是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客体要件。由此可知,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客体(对象)为自由的竞争秩序、其他竞争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如果该类企业实施的市场行为没有对以上客体造成任何损害后果,那么该类企业的市场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和规制。

 

第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支配地位的优势,在与交易相对人为市场交易行为时,出于限制、阻止、遏制竞争之目的,故意采取低价倾销、搭售以及附加不合理条件、诋毁竞争对手等手段以造成将竞争者排挤出该相关市场的结果,从而实现其攫取高额利润的愿望。这是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主观方面要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严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对经济的发展将产生不利的作用,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保障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法律对此做出了较为明确的处罚以及惩戒措施;实施者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还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经营者实施的滥用市场地位的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作为其垄断行为的受害者,主要包括竞争者、用户和消费者。

 

同时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财产,同时将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其本身在市场竞争中占有较为有利的优势,而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其市场的支配地位采取危害竞争,损害竞争对手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企业应该诚信经营,不可为了牟利而采取非法手段,触犯法律的底线,终将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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