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及税费问题

王飞 2017-09-07 09:28:00
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及税费问题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在我国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转让的税费以及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不可忽视。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该转让行为是一种物权行为的变动,股权转让之后,出让方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方,受让方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协议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受让方取得股权上存在些许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受让方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且在协议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在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可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协议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同时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的变更手续。

 

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股权转让是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税费的,股权转让的双方要按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对于股权转让所得,股东是自然人,要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要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涉及到以下内容。

 

首先,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其次,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而在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时候,应该兼顾《合同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关注公司的章程是否对于股权转让做了限制性的约定。股权转让涉及到多方的权益,一定要在法律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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