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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社会经济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P2P网络借贷与私募基金蓬勃发展,也为经济繁荣发展注入了活力。然而,基于P2P网络借贷与细目基金自身经营的特点,从事吸收资金、经营放贷的业务,为非法集资激动也提供了生存空间。因此,有人便假借P2P网络借贷和私募基金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这些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危害群众财产安全,扰乱正常金融秩序。
一、以P2P网络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根据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实践中,一些机构打着P2P的旗号,采用虚假宣传手段,一方面强调借款人项目规模大、前景好、收益高、风险低、回报快等;另一方面则弱化项目的审批瑕疵、保障不稳、模式非法,甚至掩饰标的虚假,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实际上,很多号称做P2P网贷的平台客观上突破了“金融信息中介”这一属性,由最初的独立信息中介平台向融资担保平台转变,直接参与资金募集,甚至成立空壳公司、以这些公司的名义为个人资金使用募集资金。有些P2P平台以虚假的项目募集资金,并随意支配、使用和挥霍资金,无法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无法保证有充足的资本应对消费者的赎回。
二、以私募基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者把自己伪装成私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募资运作不规范,演变成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行为人谎称自己经营的是私募基金,有高回报的投资项目、优秀的运作团队,以较高的年化收益率吸引投资者,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甚至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对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以及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均不予考虑,也未进行风险提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三、以消费各种商品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形式多种多样,网络商城、定期回购、积分兑换等经营模式络绎不绝,并出现了向混合模式发展的势头,尤其是假借销售网络商品之名变相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涉嫌非法集资公司销售商品的种类多为投资人无法鉴别市场价格的商品、未流入公开市场的“自有产品”或以次充好标价虚高的廉价商品。集资者利用此类商品与投资者的投资款进行“对价”,或将商品作为附加收益赠与投资人。他们多与投资人约定定期对商品进行溢价回购,或约定对购买商品款项于一定期限后返还并返利,进而实现保本付息的承诺,吸引投资人。
综上,由于P2P网络借贷与私募基金等投资融资中介结构并未有明确的监管部门与监管规则,给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一定的条件。而上述提到的P2P、私募及消费是现今常见的非法集资方式,好律师网提醒各位:投资应谨慎专业,在具备专业投资知识前提下,选择正规合法的投资渠道。一旦发现被骗,要及时报案,选择依法依规的方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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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非法集资类型有哪些?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社会经济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P2P网络借贷与私募基金蓬勃发展,也为经济繁荣发展注入了活力。然而,基于P2P网络借贷与细目基金自身经营的特点,从事吸收资金、经营放贷的业务,为非法集资激动也提供了生存空间。因此,有人便假借P2P网络借贷和私募基金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这些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危害群众财产安全,扰乱正常金融秩序。
一、以P2P网络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根据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实践中,一些机构打着P2P的旗号,采用虚假宣传手段,一方面强调借款人项目规模大、前景好、收益高、风险低、回报快等;另一方面则弱化项目的审批瑕疵、保障不稳、模式非法,甚至掩饰标的虚假,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实际上,很多号称做P2P网贷的平台客观上突破了“金融信息中介”这一属性,由最初的独立信息中介平台向融资担保平台转变,直接参与资金募集,甚至成立空壳公司、以这些公司的名义为个人资金使用募集资金。有些P2P平台以虚假的项目募集资金,并随意支配、使用和挥霍资金,无法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无法保证有充足的资本应对消费者的赎回。
二、以私募基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者把自己伪装成私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募资运作不规范,演变成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行为人谎称自己经营的是私募基金,有高回报的投资项目、优秀的运作团队,以较高的年化收益率吸引投资者,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甚至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对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以及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均不予考虑,也未进行风险提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三、以消费各种商品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形式多种多样,网络商城、定期回购、积分兑换等经营模式络绎不绝,并出现了向混合模式发展的势头,尤其是假借销售网络商品之名变相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涉嫌非法集资公司销售商品的种类多为投资人无法鉴别市场价格的商品、未流入公开市场的“自有产品”或以次充好标价虚高的廉价商品。集资者利用此类商品与投资者的投资款进行“对价”,或将商品作为附加收益赠与投资人。他们多与投资人约定定期对商品进行溢价回购,或约定对购买商品款项于一定期限后返还并返利,进而实现保本付息的承诺,吸引投资人。
综上,由于P2P网络借贷与私募基金等投资融资中介结构并未有明确的监管部门与监管规则,给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一定的条件。而上述提到的P2P、私募及消费是现今常见的非法集资方式,好律师网提醒各位:投资应谨慎专业,在具备专业投资知识前提下,选择正规合法的投资渠道。一旦发现被骗,要及时报案,选择依法依规的方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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