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仅靠发短信一年售卖近3亿条个人信息,贩卖个人信息应如何处罚

张牟明 2017-09-02 09:03:00
男子仅靠发短信一年售卖近3亿条个人信息,贩卖个人信息应如何处罚

你一定接收过“垃圾”短信和电话吧,例如“提供发票”、咨询“购房”等,我们的信息早已被“泄露”。而今,信息买卖已经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产业。个人信息作为“商品”被廉价出售,各种垃圾短信、垃圾邮件、骚扰电话等,严重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甚至危及公民的财产安全。而近日,广州一男子仅仅=通过短信一年售卖近3亿条个人信息,现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了。

 

男子仅靠发短信一年售卖近3亿条个人信息

 

不用打卡、不用坐班,只要动动手指、发发短信,就能年赚10万元……这可不是骗人的招聘广告,这是广东佛山男子佘冠文的真实经历——他和林建庭和佘展业一起,一年内在网上销售近3亿条公民个人信息!近日,3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小钱(化名)在江都从事保险推销工作,因客户资源的开拓关乎自己的工资,而小钱的交际范围又有限,如何拓展客户资源成了他最头疼的事。但他万万没想到,有一天,好事会主动送上门。

 

2015年底,一网友主动在微信上添加小钱为好友,询问他是否需要公民个人信息,并发来一张截图,图上有扬州居民的姓名、手机号码、住址等信息。当时,小钱正需要客户资料推销保险,就以200元购买了2.4万条扬州车主信息。2016年10月28日,他又花100元向该网友购买了2万条扬州地区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公民姓名、手机号码、购买保险的险种、期限等内容。

 

就在小钱利用上述公民信息推销保险期间,江都警方获知,小钱有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嫌疑,经审查,警方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经调查,警方锁定小钱所购公民信息的来源,并确定广东佛山男子佘冠文、佘展业、林建庭3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查,林建庭和佘展业是朋友,也算是同行。林建庭在佛山从事建材生意,佘展业在佛山经营一家陶瓷店。2015年下半年,两人了解到,将购房者的个人信息用于电话营销,这是个既轻松又来钱快的生意,于是两人决定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起初,两人都通过与装修建材公司交换购房者的个人信息获得资源,后来他们学会在一些网站下载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贩卖。这些公民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公民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房屋地址等信息。

 

渐渐地,两人贩卖信息的“生意”越来越火,两人忙不过来,便把朋友佘冠文请来帮忙。3人合伙后,有了明确分工,林建庭和佘展业主要负责在网上下载公民个人信息,为防止“撞车”,两人分别负责不同的城市;佘冠文则负责联系买家,通常他会通过手机微信、短信给保险公司、贷款公司的职员,向他们推销公民个人信息。如果对方需要,佘冠文便会留下对方的邮箱地址,之后,林建庭和佘展业根据事先分好的城市来确定由谁“接单”和“发货”。在作案过程中,林建庭和佘展业给佘冠文的薪资标准是每发100条推销短信50元。短短一年内,佘冠文仅靠发短信,就赚得“工资”10余万元。

 

目前,侦查机关查明,2016年至2017年期间,林建庭伙同佘展业,采用网站搜集、向他人购买以及互换等方式获得不同种类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其中,林建庭向他人销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100多万条,佘展业向他人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约2.67亿条;佘冠文通过向各地招聘网站上预留手机号码发送短信的方式寻找公民个人信息购买者,帮助林建庭、佘展业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10余万元。(正义网)

 

法律对泄露个人信息多少定罪是怎样规定的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也是“两高”首次就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已于6月1日正式实施。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对于刑法相关规定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十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相关类别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具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对于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规定,具有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司法解释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罚金刑适用规则方面,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综上,国家根据侵犯信息的数量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将情节进行了分级,泄露个人信息在五百条以上就会定罪,可能判处三年以内有期徒刑,另外还会被判处罚金,通常室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怎么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都说科技具有两面性,在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上尤其体现了这一点。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使得我们的生活更加便利,但同样,也让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泄露、买卖。那么,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应如何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呢?

 

1、公共场合WiFi不要随意链接,更不要使用这样的无线网进行网购等活动。如果确实有必要,最好使用自己手机的3G或者4G网络。

 

2、手机、电脑等都需要安装安全软件,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对木马程序的扫描,尤其在使用重要账号密码前。每周定期进行一次病毒查杀,并及时更新安全软件。

 

3、来路不明的软件不要随便安装,在使用智能手机时,不要修改手机中的系统文件,也不要随便参加注册信息获赠品的网络活动。

 

4、设置高保密强度密码,不同网站最好设置不同的密码。网银、网购的支付密码最好定期更换。

 

5、尽量不要使用“记住密码”模式,上网后注意个人使用记录。

 

6、到正规网站购物。查看消息或者浏览视频时,一定要去正规的网站,有时安装了杀毒软件,也不能保证电脑不会感染病毒。尤其是购物的时候,会涉及到网上支付,使用正规且有保障的网站,安全系数更高。

 

7、不随意打开陌生邮件。不随意接收或打开陌生邮件,打开邮箱,看到陌生人发来的邮件千万不能轻易打开,尤其是看到中奖或者是奖品认领等带有诱惑性信息的内容。

 

8、在处理快递单、各种账单和交通票据时,最好先涂抹掉个人信息部分再丢弃,或者集中起来定时统一销毁。

 

9、网购东西填写的地址可以考虑填写单位的地址,让快递员将商品送到单位,而不要送到住宅,特别是单身女性尤其要注意。

 

10、在使用公共网络工具时,下线要先清理痕迹。如到复印店打印材料,打印完毕后要确保退出邮箱,有QQ号码的,退出时要更改登录区设置有“记住密码”的电脑设置。

 

11、在上网评论朋友微博、日志、图片时,不要随意留下朋友的个人信息,更不要故意公布他人的个人信息。

 

12、在网络上留电话号码,数字之间可以用“-”隔开,避免被搜索引擎搜到。

 

13、身份证、户口本等有个人信息的证件,一定要保存好。

 

14、微博具有手机签到功能,能显示机主所处位置,不少年轻人热衷于晒地点、晒自拍照,还有家长喜欢晒孩子照片等。这种手机签到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盯上。一方面暴露了个人隐私,比如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另一方面可能招致犯罪,在网上使用手机签到时,需要谨慎。

 

实践中,若真要防止个人信息泄露,首先要通过立法形式,筑起防范网络的有效屏障,用制度堵塞“内鬼”出卖信息的漏洞,给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企业、单位、平台的“内鬼”套上紧箍咒,并实行零容忍,需用重典严厉打击“内鬼”绝不手软。倒逼信息保护的法律及时跟进,通过建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合理使用规范和防范机制,对“内鬼”们出卖信息严厉惩罚和赔偿机制,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补齐信息安全短板,为个人信息上一道“安全锁”,形成让“内鬼”现原形,伸手必被捉的信息安全防范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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