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央视主持人嫁美遭虐待,虐待如何认定呢

王菁 2017-08-30 09:12:00
原央视主持人嫁美遭虐待,虐待如何认定呢

生活中,会经常听到有些家庭的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如丈夫打骂妻子,父母虐待子女等等,而近日,这样的事情却发生在原央视主持人身上。她远嫁美国,传来的消息竟是状告丈夫虐待自己,申请法庭禁令,当庭哭诉需要食物。只不过这个诉讼发生在美国,适用美国的法律。如若发生在中国,按照曹女士的表述,她丈夫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吗?

 

悲剧收场!主持人嫁美遭虐待

 

位于洛杉矶北部的兰卡斯特市北区高等法庭,受理了一起华裔夫妻间的离奇诉讼。丈夫是一名华裔医生,针对妻子申请法庭禁令。妻子是原央视女主持,告丈夫虐待,同样申请法庭禁令,并当庭哭诉需要食物。

 

据当事人曹女士介绍,自己为媒体人,来美国之前,在中国中央电视台打工,做节目女主持。2015年1月28日与在美国做医生的屠先生结婚。2016年6月9日曹女士随屠先生移民美国。

 

“我没有兄弟姐妹,父亲很早去世,母亲也在我来美后病逝,我在中国已经没有亲人。”曹女士表示,一直很想多生几个孩子,很满意这段婚姻,希望能来美后夫妻两人过上幸福生活,但是后来发生的一切让曹女士始料未及。

 

“首先婚前老公没有告诉我他不能生育,对我打击非常大,不过想着两个人能安稳过日子也不错。”曹女士更加没有想到的是,屠先生对待她的方式。“他在Palmdale做医生,阿罕布拉和Palmdale都有房产,但是他不给我房子钥匙,来美一年多,我现在是临时绿卡。此外,我没有身份证,没有车,没有美国账户,没有钱,什么都没有。后来,他给我了Palmdale家的钥匙,但是,钥匙必须挂墙上,反正我也没有车,Palmdale那么偏远,我哪里也去不了,去教会都是好心人接送我。”

 

曹女士提供的过期面包图片之一,据她说,一直丈夫都是给她过期的面包。

 

除了“什么”都没有,更加奇怪的是,据曹女士提交法院的证词中写到,“我的丈夫只给我买了一包卫生巾让我用一年,在Costco价值1美元……做饭不让我用油、油不能打开,会引来蚂;控制我洗澡用水、夏天家里温度保持在89度,冬天61度……”。而日常生活中,最让曹女士不能忍受的是,她没有足够的、新鲜的食物,冰箱几乎空空如也,“都是过期食物,没办法吃。”

 

夫妻之间互告上庭的起因据曹女士表示,她认为一年多来受到了虐待,希望能通过司法部门解决问题。据曹女士说,之前她打过附近各种救助电话,全部满员,也打过帮助中心电话寻求免费律师帮助,都没有结果。如今,先被丈夫告上法庭。

 

申请禁令期间,曹女士不能和丈夫同住、说话,这样已经彻底没有了食物,她目前请求教会帮助,教会表示会提供12-14天的食物,“不过,我没好意思领很多,领了一点蔬菜、面包、鸡蛋之类的食物。”曹女士把食物清单拿出来,确实领得食物比较少,而人显得特别瘦弱。

 

拿着证据、证词以及有证人在场,曹女士本来感觉很踏实,但是没想到丈夫聘请了律师,要求延期到9月13日再开庭,曹女士一下崩溃了,“他没说过会请律师呀,他为什么要延期?”

 

正式开庭,轮到曹女士说话时,她突然带着哭腔发声,对着法官反复强调,说,“我需要食物!我需要食物!我需要免费的律师!”女法官并没有抬头,例行公事表示,可以去隔壁“帮助中心”寻求帮助。之后,表示可以离开法庭,曹女士显得很焦虑,对屠先生大声说:“老公,能不能先给我一些食物?”

 

屠先生表示,要小心曹女士,说她很会利用人。对于食物、开车等问题,屠先生表示是曹女士自己不愿意学开车,自己不要吃。“我很爱干净,也很节约。平时希望她能照顾我,打扫一下卫生,她不愿意,她在家不做饭。带她去吃自助餐,她次次吃得拉肚子。”屠先生强调在日常生活中才会真正了解曹女士。

 

提到“虐待”,屠先生表示曹女士在污蔑他,毁坏他的名誉,没有明显表示出想和解的意愿,除非曹女士写下来,说明“没有虐待,没有打”,他觉得曹女士可以回中国。

 

曹女士很期待屠先生愿意和解,询问屠先生说了些什么,当知道打扫卫生一事时,曹女士眼泪又要下来了,表示自己天天像“奴隶”一样在家做家务。“他说我,只要吃自助就拉肚子是什么意思呢?”曹女士非常不解,不过更加关心,是否他能提供一些食物,哪怕扔在家门口。

 

曹女士一直大声说,“我真的很饿,不知道到了9月出庭那天,是否还有力气,反正我是爬都要爬进法庭!”(海外网)

 

虐待罪的认定

 

曹女士是在美国起诉其丈夫的,假如此次事件发生在我国国内,适用我国的国内法,关于虐待罪,是如何认定的呢?

 

虐待罪侵犯的对象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虐待罪侵犯的课题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综上,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

 

虐待罪的行为表现

 

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行为有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的体罚行为的明显特点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根据法律的规定,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可以说“情节恶劣”,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情节恶劣,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屡教不改的等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地受到虐待,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或者导致死亡,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杀。

 

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不应按虐待罪来进行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依照本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虐待家庭成员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也就是说对于犯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但是,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

 

虐待罪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虐待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不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我们可以知道在对虐待罪进行认定的时候,需要注意家庭成员之间的哪些伤害行为属于虐待罪中的伤害,同时行为人在主观方面不能对被害人的重伤或死亡情况存在故意。否则的话,就应该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处罚了。司法实践中,是否能把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是虐待罪,对被害者来讲意义重大,对我国司法来讲同样意义深远,这关系到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司法的公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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