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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标题为“叔叔停车忘拔钥匙,4岁女童开车撞死老人”的视频引发了热烈的关注,家长的监护责任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随着社会生活的节奏加快,越来越多的年轻父母忙于工作,而忽视了对自己子女的照顾;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责任也有义务对被监护人进行合理的照顾。
女童驾车撞死老人 交警提醒:家长要尽到监护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近日,一则标题为“叔叔停车忘拔钥匙,4岁女童开车撞死老人”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这段视频长00:51分。
根据视频显示,8月20日早上8点36分左右,在江西安远县一个集市上,一辆蓝色的电动车突然冲出来,直接撞上前方正在买东西的老人,随即老人倒在地上无法动弹。事发后,周边的人迅速聚拢过来,有目击者将男子抬上三轮车驾车离开。视频称,撞人者为4岁熊孩子。
随后,记者联系到负责处理该事故的安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8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安远县欣山镇居民谢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其侄女郭某林(2013年8月出生)从安远县鹤仔镇新泉街前往圩镇农贸市场买菜,在一卖鱼摊前停车,没拔钥匙,四岁的郭某林见叔叔离开,就模仿把油门一加, 车子像一匹脱缰的野马一样向前驶去,将对面一肉摊买肉的一位82岁的老人撞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继而酿成惨案。
“粗心叔叔把电动三轮车停在路边,没拔车钥匙就下车买菜,把4岁侄女独自丢在车上。没想到车上孩子竟将车启动,不慎将对面一老人撞住,引发一场悲剧。”该名负责表示,熊孩子将人撞死的事故比较少见,目前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他同时提醒:爱玩、爱模仿是小孩子的天性,总是会模仿大人做事情。有的时候你一个粗心大意的举动很有可能就回造成很大的损失。平时家长一定要多细心一点,多给孩子普及安全知识,告诉孩子什么能碰什么不能碰,尽到监护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摘自:北晚新视觉网)
浅析监护人的职责
由于被监护人受到年龄或者其他原因的影响,其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尚不能完整的处理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尤其是针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来说,监护人更加应该注意自己的照顾保护义务,而我们所谓的监护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主要涉及到下列事项。
首先,监护人应该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同时,还要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合理的管理。监护人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其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监护人还应该承担教育被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有义务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有义务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有义务教育子女不单独外出,不做有危险的活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长,并在德、智、体方面全面发展,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依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民事责任。若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则从其财产中支付损害赔偿金;若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财产的则由其监护人赔偿;若父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父母离婚的由与该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其次,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未成年人受到年龄等因素的影响,在面对一些情形,许多时候无法通过理智去处理;而照顾和教育被监护人的责任就落到了监护人身上;作为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尽心做好自己的监护职责,这是法律赋予的职权和责任,虽然在许多时候,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会免于刑事法律的处罚,但是引起的民事侵权,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作为家长应尽到自己的监护职责,以避免“熊孩子”闯祸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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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驾车撞死老人,家长的监护责任该如何履行
近日,一则标题为“叔叔停车忘拔钥匙,4岁女童开车撞死老人”的视频引发了热烈的关注,家长的监护责任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随着社会生活的节奏加快,越来越多的年轻父母忙于工作,而忽视了对自己子女的照顾;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责任也有义务对被监护人进行合理的照顾。
女童驾车撞死老人 交警提醒:家长要尽到监护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近日,一则标题为“叔叔停车忘拔钥匙,4岁女童开车撞死老人”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这段视频长00:51分。
根据视频显示,8月20日早上8点36分左右,在江西安远县一个集市上,一辆蓝色的电动车突然冲出来,直接撞上前方正在买东西的老人,随即老人倒在地上无法动弹。事发后,周边的人迅速聚拢过来,有目击者将男子抬上三轮车驾车离开。视频称,撞人者为4岁熊孩子。
随后,记者联系到负责处理该事故的安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8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安远县欣山镇居民谢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其侄女郭某林(2013年8月出生)从安远县鹤仔镇新泉街前往圩镇农贸市场买菜,在一卖鱼摊前停车,没拔钥匙,四岁的郭某林见叔叔离开,就模仿把油门一加, 车子像一匹脱缰的野马一样向前驶去,将对面一肉摊买肉的一位82岁的老人撞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继而酿成惨案。
“粗心叔叔把电动三轮车停在路边,没拔车钥匙就下车买菜,把4岁侄女独自丢在车上。没想到车上孩子竟将车启动,不慎将对面一老人撞住,引发一场悲剧。”该名负责表示,熊孩子将人撞死的事故比较少见,目前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他同时提醒:爱玩、爱模仿是小孩子的天性,总是会模仿大人做事情。有的时候你一个粗心大意的举动很有可能就回造成很大的损失。平时家长一定要多细心一点,多给孩子普及安全知识,告诉孩子什么能碰什么不能碰,尽到监护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摘自:北晚新视觉网)
浅析监护人的职责
由于被监护人受到年龄或者其他原因的影响,其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尚不能完整的处理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尤其是针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来说,监护人更加应该注意自己的照顾保护义务,而我们所谓的监护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主要涉及到下列事项。
首先,监护人应该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同时,还要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合理的管理。监护人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其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监护人还应该承担教育被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有义务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有义务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有义务教育子女不单独外出,不做有危险的活动;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长,并在德、智、体方面全面发展,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依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民事责任。若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则从其财产中支付损害赔偿金;若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财产的则由其监护人赔偿;若父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父母离婚的由与该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其次,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未成年人受到年龄等因素的影响,在面对一些情形,许多时候无法通过理智去处理;而照顾和教育被监护人的责任就落到了监护人身上;作为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尽心做好自己的监护职责,这是法律赋予的职权和责任,虽然在许多时候,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会免于刑事法律的处罚,但是引起的民事侵权,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作为家长应尽到自己的监护职责,以避免“熊孩子”闯祸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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