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下的隐私权保护

张明 2017-08-15 09:20:00
互联网时代下的隐私权保护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维权意识也逐渐觉醒,有关隐私权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在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独有的隐私,每个人的隐私都是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它赋予了权利人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以及个人领域不受侵犯。

 

隐私权的内容

 

隐私权与公民自身的安全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我国暂时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救济体系,而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措施则主要分散于全国性以及专项的法律法规中,尤其是在我国的宪法及民事法律体系中有所体现。公民的隐私权主要涉及到公民个人生活安宁、个人信息保密、个人通讯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使用,其具备体现在以下。

 

其一,个人生活安宁权,也称个人生活自由权。即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者支配;而对于个人通讯秘密权。则主要是指权利主体对个人信件、电报内容有权加以保密,有对自己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及其内容加以保密的权利,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窃听或者查阅。

 

其二,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生活信息的内容相当广泛,从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交际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婚恋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知悉、使用、披露或者公开个人生活信息。

 

其三,个人隐私使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隐私,并有权决定使用隐私的方式,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非法干涉。任何权利不得滥用,隐私权也不例外。自然人对自己隐私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隐私权的保护与追责

 

近些年,网络的快速发展,给不法分子带来了便利,我国对于利用信息网络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即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的基本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在我国的宪法及民事法律关系中,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也作出了规定。

 

首先,在我国宪法中,对于公民的隐私权作出了以下规定: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而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毁谤和诬告、陷害;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然而,在发生下列情形时,被侵权人追责将不被法院支持,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信息;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的范围内;学校、科研机构等机遇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同时,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记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没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前述信息来源内容不符;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机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但网络用户拒绝更正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予更正;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公证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依然发布更正之前的信息。

 

隐私权作为一项最基本的人格权利,任何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都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需注意的是,一些执法部门为了调查事实真相,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公开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则不属于侵权行为。现在越来越多的侵犯隐私权案例在我们身边发生,我们要学会利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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