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报8起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被问责典型案例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2017-08-14 16:46:00
云南通报8起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被问责典型案例

日前,云南省纪委通报了8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的典型案例,分别是:

 

1.大理州鹤庆县社保局职工段丽坤挪用2368.31万元社保资金用于网络赌博,6个单位25名责任人被问责。2015年1月至5月,鹤庆县社保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出纳段丽坤采取伪造文件、私自开具大额现金支票等方式,从鹤庆县财政局申请拨出社保资金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支出账户,从中支取挪用2368.31万元社保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并输光,给国家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涉案的6个单位25名责任人分别受到问责处理,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因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监督责任不到位,执行社保资金管理规定不严、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时任鹤庆县人社局副局长、社保局局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主任段文彦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社保局副局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副主任马菊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县人社局局长李怀仁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县财政局局长段金鹏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并作出组织处理,取消其正科级待遇,调整为科员;县财政局副局长汤增荣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县农村信用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施云川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县农村信用联社党委副书记、主任杨碧松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主任李沛林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分管社保工作的县委常委、副县长杨桥枢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杨礼红分别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大理州社保局局长孙玉明、副局长杨丽华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2.玉溪市交通运输局原党组书记杨忠武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等问题被问责。2010年至2012年,杨忠武任玉溪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期间,不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放任班子成员和下属单位干部职工收受礼金,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导致交通运输局2名领导班子成员和单位6名职工因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2016年10月,杨忠武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临沧市临翔区民政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卫忠,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郭永丽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2015年,临翔区民政局使用临时救助资金春节慰问下属单位职工,使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区中心敬老院住院老人药品款、体检费和伙食费,使用临时救助资金春节慰问五保户和困难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符合规定问题审核把关不严,致使发生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人员领取低保金和“并户施保”,低保金用于村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下属单位殡仪馆设立“小金库”等问题。时任临翔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卫忠,对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管理不到位。时任临翔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分管低保工作副局长郭永丽,在低保对象动态管理上把关不严。2017年3月,张卫忠、郭永丽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诫勉的问责。

 

4.怒江州泸水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2014年以来,泸水市国土资源局党组落实市委决策部署不实,党建职责落实不力,执行党的纪律不严,选人用人程序不严,机关作风松散,工作作风漂浮,不敢直面矛盾、直面问题,不敢担当、不敢作为,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对矿产资源开发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给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及环境保护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2017年6月,泸水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受到通报问责,并向泸水市委作出书面检查。原泸水县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和学伟,原国土局局长桑才何,原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张瑞荣,国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德忠,国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密武忠,原国土局矿管股股长阿花益,国土局执法大队常务副大队长雷荣等7名干部受到诫勉的问责。

 

5.曲靖市沾益区播乐乡原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冯宝坤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2012年11月至2014年11月,冯宝坤担任沾益县播乐乡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2012年12月,冯宝坤伙同时任乡党委书记、乡长(另案处理),以虚列罗木等5个村委会当归种植补助、抗旱支出的方式,从省级农业产业化补助资金100万元中套取60万元。套取的资金被上述3人私分了9万元,其中,冯宝坤分得3万元。3个月后,因担心被调查,又将该款退交播乐乡财务室。冯宝坤身为党员干部,在担任沾益县播乐乡原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期间,对乡党委、乡政府套取省级农业产业化补助资金的问题不制止、不报告且参与其中,其行为已违反了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2016年10月,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冯宝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文山州富宁县金坝华侨管理区党委原副书记、纪委书记杨枫落实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富宁县金坝华侨管理区2010年12月套取国家资金218.73万元用于向单位职工重复发放工资,2013年12月套取国家资金219.2万元用于发放单位职工福利,杨枫作为时任金坝华侨管理区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对违纪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国家资金受到巨大损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参与私分国家资金437.93万元,其中杨枫个人分得12.04万元。2016年8月,杨枫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从管理员八级降至管理员十级),违纪资金收缴国库。

 

7.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勐宋乡党委委员、乡人民政府副乡长陈云飞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2016年勐宋乡人民政府实施脱贫攻坚养羊项目,具体由勐海县勐宋乡驾驶员陈进凯负责。根据项目要求需购买羊465头,项目资金共计人民币41.85万元。但陈进凯没有按要求进行采购,而是大量购买小羊,以大小参半的形式将羊发放给贫困户,且没有向糯有村委会回老村民小组35户足额发放,每户少发1头羊。陈进凯实际支出购羊款32万元,个人获利9.85万元。在调查组介入调查前,陈进凯进行补救,除去补发35头羊款2.966万元和建羊圈费用1.8万元,陈进凯共获利5.084万元。2017年4月7日,陈进凯把获取的5.084万元主动退回到勐宋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2017年5月,陈进凯被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陈云飞身为勐宋乡党委委员、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在扶贫工作推进过程中履职不到位,对分管工作监管不力,导致陈进凯发放羊种过程中,没有按照项目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7年5月,陈云飞受到通报问责。

 

8.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红河管理处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余谦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2016年3月,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红河管理处原党委副书记、副处长(主持工作)李华先,副处长王昆祥收受他人贿赂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红河管理处部分站所9名工作人员刷预留卡长达一年时间,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影响恶劣。余谦作为红河管理处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委委员、班子成员和下属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不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2017年3月,余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给予降职处理(从正处级降为副处级),并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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