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胡涵 2017-08-13 08:08:00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或者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国家土地所有权是以国家为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也较为多样,主要包括出让、划拨等方式。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以及年限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在我国的国有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即居住用地最高为七十年;工业用地最高为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最高也为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最高为五十年。

 

首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主要包括(1)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取得;(2)但是,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又做了相应的限制条件,即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的。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其次,国有土地出让的,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者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若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适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三,土地使用者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将其享有的土地权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其他经济活动。若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所谓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下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须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土地管理法赋予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多样化,而使用者在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后,需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若需改变使用用途,应在法律要求的范围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若违反合同约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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