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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止犯是因主观上的原因,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刑事案件中,若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满足中止情形,也将有利于刑事责任的减轻。
犯罪中止行为的构成
依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具体体现在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实行终了阶段这三个阶段。对于犯罪既遂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此时只能认定为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其次,犯罪行为中止主观上体现在行为人的自动性。要知道,犯罪中止的主观认识问题是区别与犯罪未遂的关键;发生以下情形时,成立犯罪中止:(1)因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的;(2)因被害人的哀求、对被害人怜悯、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的;因害怕受到法律制裁而停止的。
但是,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具体分析:(1)因担心被发觉而放弃犯罪行为时,若因担心被当场发觉而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从而放弃犯罪行为的,是未遂而非中止;但是因担心被当场发觉而使自己的名誉受到损害,从而放弃犯罪行为的,具有主动性,则成立中止。(2)行为人在实施财产犯罪时,因为没有发现当初预想的目的物而放弃犯罪行为时,如何定性应具体分析。若行为人没有盗窃特定财物的意图,只是想窃取一般财物时,如果因为财物价值不高而不窃取的,成立中止犯行为人意图窃取特定财物,但不存在特定财物的,此时认定为犯罪未遂。
第三,符合犯罪中止必须要求行为人具备中止行为。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行为人必须作出了真挚的努力,其行为对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否则不成立犯罪中止。即使在因果关系发展的短暂过程中,行为人一度认为或者估计已经既遂,但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第四,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管行为人采取何种中止行为,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中的中止行为
在刑事案件中,共犯情形经常存在,然而在共同犯罪中,若部分犯罪人自动中止犯罪行为,此时,能否认定犯罪中止应区别对待。(1)当共犯都是实行犯时,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能够阻止他人但未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不能作为中止犯认定,只能在量刑时酌轻。但是,若中止者采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断自己先前行为与犯罪的联系,即使后来发生危害结果,仍然可以认定为中止。
然而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消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也应认定为中止。
中止犯因其主观原因最终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应当免除或者减轻的规定。每个人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恪守法律、道德底线,不要试图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来满足自身的需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触犯刑法之人必将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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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犯罪中止的刑罚适用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止犯是因主观上的原因,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刑事案件中,若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满足中止情形,也将有利于刑事责任的减轻。
犯罪中止行为的构成
依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具体体现在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实行终了阶段这三个阶段。对于犯罪既遂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此时只能认定为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其次,犯罪行为中止主观上体现在行为人的自动性。要知道,犯罪中止的主观认识问题是区别与犯罪未遂的关键;发生以下情形时,成立犯罪中止:(1)因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的;(2)因被害人的哀求、对被害人怜悯、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的;因害怕受到法律制裁而停止的。
但是,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具体分析:(1)因担心被发觉而放弃犯罪行为时,若因担心被当场发觉而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从而放弃犯罪行为的,是未遂而非中止;但是因担心被当场发觉而使自己的名誉受到损害,从而放弃犯罪行为的,具有主动性,则成立中止。(2)行为人在实施财产犯罪时,因为没有发现当初预想的目的物而放弃犯罪行为时,如何定性应具体分析。若行为人没有盗窃特定财物的意图,只是想窃取一般财物时,如果因为财物价值不高而不窃取的,成立中止犯行为人意图窃取特定财物,但不存在特定财物的,此时认定为犯罪未遂。
第三,符合犯罪中止必须要求行为人具备中止行为。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行为人必须作出了真挚的努力,其行为对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否则不成立犯罪中止。即使在因果关系发展的短暂过程中,行为人一度认为或者估计已经既遂,但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第四,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管行为人采取何种中止行为,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中的中止行为
在刑事案件中,共犯情形经常存在,然而在共同犯罪中,若部分犯罪人自动中止犯罪行为,此时,能否认定犯罪中止应区别对待。(1)当共犯都是实行犯时,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能够阻止他人但未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不能作为中止犯认定,只能在量刑时酌轻。但是,若中止者采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断自己先前行为与犯罪的联系,即使后来发生危害结果,仍然可以认定为中止。
然而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消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也应认定为中止。
中止犯因其主观原因最终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应当免除或者减轻的规定。每个人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恪守法律、道德底线,不要试图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来满足自身的需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触犯刑法之人必将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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