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程序的适用

许佳 2017-08-10 09:23:00
法院调解程序的适用

所谓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但是下列情形下是不适用调解的:即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是不适用调解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对于法院调解有着严格的规定。

 

调解程序的进行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具体来讲,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在二审中乃至在再审中也都可以进行调解。但是法院调解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依据我国民诉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经行调解。在普通程序中,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在简易程序中,对于以下六类案件,应该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案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件;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案件。

 

其次,法院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根据《民事调解规定》,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调解的进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调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亲自参加调解,确有困难无法亲自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应就离与不离问题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在法院的调解中,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做记录,并由当事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在调解协议中,双方可以约定下列事项: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双方也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此时应注意的是,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尚未约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在调解协议中不得约定以下内容: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调解协议不得具有以下情形:(1)协议内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协议内容侵害案外人利益的;(3)协议内容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而在我国民诉解释中同时规定了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依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判决相同。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法院调解可以有效及时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从而提高的法院的工作效率;调解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是纠纷双方相互让步的体现,其调解最终结果也易被当事人接受。有利于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保证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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