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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国对驰名商标都提供力度更强的保护,主张保护的当事人需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发生时,其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属于驰名商标。司法实践中,商标是否驰名是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得出的结论,不能孤立地看相关的证据,也不能机械地要求必须提供哪一类的证据,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所涉及的商品特点等进行具体分析判断。
其一,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更高的知名度,其上积累的商誉使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正因如此,驰名商标较之普通商标更易遭到模仿、复制,我国为驰名商标提供范围更大,力度更强的保护。这种扩大保护集中体现在驰名商标的禁止权范围可以扩展到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发生时,其商标已经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成为驰名商标。
其二,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中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对于驰名商标的使用,新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一条规则,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对于主张驰名商标保护应当提交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3、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4、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6、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其三,对于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即使用在经营活动中,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行为均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侵权人没有实际使用引证商标,但引证商标如果与权利人商标或使用标识相同,或与权利人商标或使用的标识与引证商标仅存在阴阳文的细微差异,那么,权利人对其名称的使用、宣传,其上积累的荣誉可以及于引证商标,但需要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
此外,关于能否证明两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问题。如果引证商标未在商品上实际使用即不可能成为相关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可见,商标使用的概念十分广泛,只要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商标用于与其指定使用商品相关联的场合,使相关公众能够认识到其是该商品的商标即可。
其四,对于认定驰名商标时对证据的审查,商标是否驰名是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得出的结论,不能孤立地看相关的证据,也不能机械地要求必须提供哪一类的证据,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所涉及的商品特点等进行具体分析判断。
最后,如果争议商标已经注册使用时间超过一定期限,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不宜轻易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虽然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保护已经形成的市场秩序,但是该市场秩序应当是建立在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善意使用之上的。商标确权授权程序的原则为遏制抢注,维护他人在先商标与在先权益,防止混淆。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恶意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进行使用,则这种建立在恶意之上的“市场秩序”有待扭转。此外,商标是否驰名是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得出的结论,不能孤立地看相关的证据,也不能机械地要求必须提供哪一类的证据,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所涉及的商品特点等进行具体分析判断。法院尊重已经建立的市场秩序,但使用人需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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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商标是否驰名?
一直以来,我国对驰名商标都提供力度更强的保护,主张保护的当事人需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发生时,其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属于驰名商标。司法实践中,商标是否驰名是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得出的结论,不能孤立地看相关的证据,也不能机械地要求必须提供哪一类的证据,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所涉及的商品特点等进行具体分析判断。
其一,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更高的知名度,其上积累的商誉使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正因如此,驰名商标较之普通商标更易遭到模仿、复制,我国为驰名商标提供范围更大,力度更强的保护。这种扩大保护集中体现在驰名商标的禁止权范围可以扩展到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发生时,其商标已经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成为驰名商标。
其二,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中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对于驰名商标的使用,新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一条规则,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对于主张驰名商标保护应当提交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3、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4、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6、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其三,对于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即使用在经营活动中,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行为均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侵权人没有实际使用引证商标,但引证商标如果与权利人商标或使用标识相同,或与权利人商标或使用的标识与引证商标仅存在阴阳文的细微差异,那么,权利人对其名称的使用、宣传,其上积累的荣誉可以及于引证商标,但需要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
此外,关于能否证明两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问题。如果引证商标未在商品上实际使用即不可能成为相关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可见,商标使用的概念十分广泛,只要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商标用于与其指定使用商品相关联的场合,使相关公众能够认识到其是该商品的商标即可。
其四,对于认定驰名商标时对证据的审查,商标是否驰名是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得出的结论,不能孤立地看相关的证据,也不能机械地要求必须提供哪一类的证据,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所涉及的商品特点等进行具体分析判断。
最后,如果争议商标已经注册使用时间超过一定期限,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不宜轻易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虽然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保护已经形成的市场秩序,但是该市场秩序应当是建立在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善意使用之上的。商标确权授权程序的原则为遏制抢注,维护他人在先商标与在先权益,防止混淆。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恶意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进行使用,则这种建立在恶意之上的“市场秩序”有待扭转。此外,商标是否驰名是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得出的结论,不能孤立地看相关的证据,也不能机械地要求必须提供哪一类的证据,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所涉及的商品特点等进行具体分析判断。法院尊重已经建立的市场秩序,但使用人需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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