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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台州的一对年逾六旬的夫妇及其独子李某某,因不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受让人洪先生告上法庭。七年前,洪先生以80万元的价款,从该夫妇之子李某某手中购得某小区的一间三层套房及底层店面一间半,并一次性付清价款。洪先生和李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李某某的父母也签了字,但该夫妇一直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洪先生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但这时李某某已卷走80万并消失,而其父母辩称,本以为是借款合同才签字的,属于重大误解签定的合同,合同不应成立。
男子骗父母卖掉养老房 卷走80万房款后失踪
都说养儿防老,但临海一个儿子做法却着实让人心寒:骗大字不识几个的父母签了“卖房协议”,收了80万元卖房款后玩失踪,现在父母被人家告了,泪洒法庭。
儿子七年前卖房收了80万现金
事情还得从7年前说起,2010年2月9日,临海市民洪先生,从李某某手里购买了,位于临海市一小区的一间三层套房及底层店面一间半,价款为80万元。
洪先生和李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李某某的爸妈也签了字。当日,洪先生一次性付清了购房款,李某某则出具了一张收条。
浙江一男子骗父母卖了养老房 卷走80万元玩失踪
由于产权问题,房屋拖延了几年没有过户。近几年,房屋终于可以过户了,洪先生多次与李某某联系,希望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然而对方一直拒绝协助办理。
无奈的洪先生,将李某某一家三口,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父亲泪洒法庭:以为签的是“借款合同”
开庭时,被告李某某并没有出现,只有他年逾六旬的父母出现在法庭上。
李父李老汉称,李某某是自己的独子。当时,他拿着一份“借款合同”让他和老伴签字,说自己在外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向朋友借款。自己与老伴均不识字,出于对儿子的信任,两人都在合同上签了字。
老人是自己一直不知道,这个所谓的“借款合同”,实际上竟是一份房屋买卖合同。80万款项已经被李某某独吞,人也是好几年不见了踪影。
法庭上,李老汉一直无法克制住自己的情绪,眼泪不断的往下流。他认为这是重大误解签定的合同,合同不应成立。他不愿意将房子转给洪先生,表示愿意在今后不确定的时间里,慢慢偿还这80万。
法院判定合同有效
洪先生在得知真相后表示,鉴于该房产当时买入价相对便宜,如果李某某愿意转让房子的话,自己愿意按市场价再补贴一部分差价给李老汉。如果李老汉坚持不愿意转让房产的话,希望对方将自己已经支付的80万购房款,一次性归还。
法院审理
李老汉辩称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是因为误认为是借款之用,并非卖房的抗辩理由,且其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法院予以支持。(台州晚报)
重大误解的认定与后果
李老汉夫妇已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本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两人辩称,并不知道所签的是房屋买卖协议,而一直误以为是借款之用,希望成立重大误解,撤销该合同。最终,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最终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一、重大误解的认定
在合同订立时并不见得每一个合同都能有效成立,有时候也会有效力待定的合同,有时候也会出现可撤销的合同,导致合同出现此类情况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导致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之一便是重大误解。一般情况下,重大误解由以下要件构成:
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须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这种情况下,发生误解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如果对如下情况发生错误认识,一般则不能认为构成误解:
(1)对订立合同的动机发生错误认识。当事人订立合同都具有各种不同的动机,动机的错误不应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到交易的安全。当然,如果当事人将其订约的动机以条件的形式订立于合同中,则动机的错误有可能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2)对某些用语发生错误,如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内容,也不应作为重大误解而使合同撤销。
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主要是指对合同主要条款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对次要的且不会过多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发生误解,一般不应当作为重大误解处理。当然,对哪些条款认识错误构成重大误解,应当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等因素来认定。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而误解完全是由一方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如果是因对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事实使一方陷入错误,则属于欺诈而不是重大误解。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按误解处理。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其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在实践中区分一般过失或者重大过失,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正是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的错误,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而订约,必然会影响到其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此才能称为重大误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误解会给误解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法律正是从保护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误解方的利益出发,才允许其撤销或变更合同。
二、重大误解的法律后果
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
此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内容符合重大误解后,权利人行使撤销权须符合相应的除斥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重大误解中,误解完全是由一方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如果是因对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事实使一方陷入错误,则属于欺诈而不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须符合以上四个要件才可认定为法定撤销事由,误解人可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此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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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骗父母卖掉养老房卷走80万玩失踪,重大误解的认定与后果
近日,浙江台州的一对年逾六旬的夫妇及其独子李某某,因不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受让人洪先生告上法庭。七年前,洪先生以80万元的价款,从该夫妇之子李某某手中购得某小区的一间三层套房及底层店面一间半,并一次性付清价款。洪先生和李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李某某的父母也签了字,但该夫妇一直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洪先生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但这时李某某已卷走80万并消失,而其父母辩称,本以为是借款合同才签字的,属于重大误解签定的合同,合同不应成立。
男子骗父母卖掉养老房 卷走80万房款后失踪
都说养儿防老,但临海一个儿子做法却着实让人心寒:骗大字不识几个的父母签了“卖房协议”,收了80万元卖房款后玩失踪,现在父母被人家告了,泪洒法庭。
儿子七年前卖房收了80万现金
事情还得从7年前说起,2010年2月9日,临海市民洪先生,从李某某手里购买了,位于临海市一小区的一间三层套房及底层店面一间半,价款为80万元。
洪先生和李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李某某的爸妈也签了字。当日,洪先生一次性付清了购房款,李某某则出具了一张收条。
浙江一男子骗父母卖了养老房 卷走80万元玩失踪
由于产权问题,房屋拖延了几年没有过户。近几年,房屋终于可以过户了,洪先生多次与李某某联系,希望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然而对方一直拒绝协助办理。
无奈的洪先生,将李某某一家三口,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父亲泪洒法庭:以为签的是“借款合同”
开庭时,被告李某某并没有出现,只有他年逾六旬的父母出现在法庭上。
李父李老汉称,李某某是自己的独子。当时,他拿着一份“借款合同”让他和老伴签字,说自己在外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向朋友借款。自己与老伴均不识字,出于对儿子的信任,两人都在合同上签了字。
老人是自己一直不知道,这个所谓的“借款合同”,实际上竟是一份房屋买卖合同。80万款项已经被李某某独吞,人也是好几年不见了踪影。
法庭上,李老汉一直无法克制住自己的情绪,眼泪不断的往下流。他认为这是重大误解签定的合同,合同不应成立。他不愿意将房子转给洪先生,表示愿意在今后不确定的时间里,慢慢偿还这80万。
法院判定合同有效
洪先生在得知真相后表示,鉴于该房产当时买入价相对便宜,如果李某某愿意转让房子的话,自己愿意按市场价再补贴一部分差价给李老汉。如果李老汉坚持不愿意转让房产的话,希望对方将自己已经支付的80万购房款,一次性归还。
法院审理
李老汉辩称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是因为误认为是借款之用,并非卖房的抗辩理由,且其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法院予以支持。(台州晚报)
重大误解的认定与后果
李老汉夫妇已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本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两人辩称,并不知道所签的是房屋买卖协议,而一直误以为是借款之用,希望成立重大误解,撤销该合同。最终,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最终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一、重大误解的认定
在合同订立时并不见得每一个合同都能有效成立,有时候也会有效力待定的合同,有时候也会出现可撤销的合同,导致合同出现此类情况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导致合同可撤销的情形之一便是重大误解。一般情况下,重大误解由以下要件构成:
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须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这种情况下,发生误解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如果对如下情况发生错误认识,一般则不能认为构成误解:
(1)对订立合同的动机发生错误认识。当事人订立合同都具有各种不同的动机,动机的错误不应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到交易的安全。当然,如果当事人将其订约的动机以条件的形式订立于合同中,则动机的错误有可能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2)对某些用语发生错误,如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内容,也不应作为重大误解而使合同撤销。
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主要是指对合同主要条款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对次要的且不会过多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发生误解,一般不应当作为重大误解处理。当然,对哪些条款认识错误构成重大误解,应当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等因素来认定。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而误解完全是由一方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如果是因对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事实使一方陷入错误,则属于欺诈而不是重大误解。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按误解处理。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其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在实践中区分一般过失或者重大过失,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正是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的错误,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而订约,必然会影响到其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此才能称为重大误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误解会给误解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法律正是从保护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误解方的利益出发,才允许其撤销或变更合同。
二、重大误解的法律后果
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
此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内容符合重大误解后,权利人行使撤销权须符合相应的除斥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重大误解中,误解完全是由一方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如果是因对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事实使一方陷入错误,则属于欺诈而不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须符合以上四个要件才可认定为法定撤销事由,误解人可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此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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