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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明中国1元出售资不抵债的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引起哗然。7月20日,新明中国的全资附属公司新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杭州蓝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值得注意的是,出售股权的代价仅为人民币1元,款项将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因在于,浙江新明于2017年4月30日评估资产净值为负1398.62万元,负债超于资产,且能成功追讨有关债项的机会不高。所以,杭州蓝绿同意购入浙江新明的全部股权及承担浙江新明所有债务,就象征式以人民币1元作为出售事项的代价。
新明中国1元出售资不抵债的物业管理服务业务
浙江新明负债超于资产值,能成功追讨有关债项的机会不高,而杭州蓝绿同意购入浙江新明的全部股权及承担浙江新明所有债务,故象征式以人民币1元作为出售事项的代价。
7月21日早间,新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将出售间接附属公司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新明”),浙江新明为该集团的所开发住宅物业的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公告,7月20日,新明中国的全资附属公司新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杭州蓝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
据此,杭州蓝绿同意购买浙江新明的100%股权。而值得注意的是,出售股权的代价仅为人民币1元,款项将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新明中国解释道,浙江新明于2017年4月30日评估资产净值为负1398.62万元。浙江新明负债超于资产值,能成功追讨有关债项的机会不高,而杭州蓝绿同意购入浙江新明的全部股权及承担浙江新明所有债务,故象征式以人民币1元作为出售事项的代价。
新明中国估计,出售浙江新明将在合并层面将录得未经审计收益约2988.83万元。
新明中国表示,出售浙江新明所有股权能减少集团整体负债。加上提供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的营运费用每年在增大,公司管理层对维持毛利稳定性不乐观,认为继续持有浙江新明不符合公司对股东的长远利益。(观点地产网)
企业资不抵债时应如何应对
浙江新明负债超于资产值,能成功追讨有关债项的机会不高,而杭州蓝绿同意购入浙江新明的全部股权及承担浙江新明所有债务,故象征式以人民币1元作为出售事项的代价,出售浙江新明所有股权能减少集团整体负债。企业资不抵债时如何认定与应对?
一、如何认定资不抵债?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提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认定“资不抵债”的标准。实践中,该标准是“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需要注意的是,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需要考虑企业信用、偿债能力等因素,同时,我们在计算债务数额时,不需要考虑是否到期,即包括已到期及未到期的债务。
更为具体的证据认定,我们可以查阅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如果显示“资不抵债”,那么一般就可以做出法律上的认定。当然,还存在例外情形,例如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具备以下情形也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资不抵债的应对方法
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来说,企业是否继续经营,或者结束经营清算注销,在不考虑国家政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执法等因素得情况下,主要取决于企业投资者的意愿、决策。但是,企业最终能否继续经营,还必须受制于以下两个条件的影响:
1、企业是否能够清偿到期债务,包括以现金、非现金资产、企业股权、举借新债偿还旧债、债权人同意减免部分债务或延期偿还等方式偿还。如果企业(包括盈利企业在内)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破产案件一旦被法院受理,无论企业是否盈利,企业均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企业经营被终止。
2、企业是否有足够的现金维持企业的日常运作。当企业没有足够的现金(包括以举借新债、吸收投资等方式筹措的现金)来维持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的话,企业(包括盈利企业在内)的经营将自行终止。
所以,资不抵债企业是否能够继续经营同样受到上述两个条件的制约。当资不抵债企业有能力清偿到期债务,且有足够的现金维持日常经营的话,企业不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当然,如果企业不想办法尽快扭亏为盈的话,则该企业迟早将会被破产清算。
需要注意的是,账面资不抵债并不代表实质意义上的资不抵债,且资不抵债的债需区分对待:
1、对于账面资不抵债的企业来说,由于资产评估增值的影响,企业实际上拥有和控制的资产总价值是有可能超过企业负债总额的。
2、对于资不抵债中的债,还应区分到期债务和未到期债务。由于未到期债务尚未到达偿还日期,目前无需偿还,因此,在扣除这部分未到期债务后,企业资产总价值是有可能超过企业需立即偿还的到期债务的。
当公司达到清偿不能或资不抵债时,公司董事会的每一董事都应当负有在一定时间内及时申请破产的强制义务。若董事迟延或不申请破产,则会产生系列法律后果:董事应当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1、董事个人应当对破产界限出现前已存在的旧公司债权人承担差额损害赔偿责任,对破产界限出现后产生的新公司债权人承担全额损害赔偿责任;
2、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一定情况下股东个人也可能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
这里的资不抵债是法律意义上的认定,一般是指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在上文的五种情形中,未达到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也可以认定为资不抵债。此外,企业面临资不抵债时,为避免股东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应尽量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当资不抵债企业有能力清偿到期债务,且有足够的现金维持日常经营的话,企业不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当然,如果企业不想办法尽快扭亏为盈的话,则该企业迟早将会被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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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明中国1元出售资不抵债的物业管理业务,资不抵债如何应对
近日,新明中国1元出售资不抵债的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引起哗然。7月20日,新明中国的全资附属公司新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杭州蓝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值得注意的是,出售股权的代价仅为人民币1元,款项将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因在于,浙江新明于2017年4月30日评估资产净值为负1398.62万元,负债超于资产,且能成功追讨有关债项的机会不高。所以,杭州蓝绿同意购入浙江新明的全部股权及承担浙江新明所有债务,就象征式以人民币1元作为出售事项的代价。
新明中国1元出售资不抵债的物业管理服务业务
浙江新明负债超于资产值,能成功追讨有关债项的机会不高,而杭州蓝绿同意购入浙江新明的全部股权及承担浙江新明所有债务,故象征式以人民币1元作为出售事项的代价。
7月21日早间,新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将出售间接附属公司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新明”),浙江新明为该集团的所开发住宅物业的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公告,7月20日,新明中国的全资附属公司新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杭州蓝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
据此,杭州蓝绿同意购买浙江新明的100%股权。而值得注意的是,出售股权的代价仅为人民币1元,款项将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新明中国解释道,浙江新明于2017年4月30日评估资产净值为负1398.62万元。浙江新明负债超于资产值,能成功追讨有关债项的机会不高,而杭州蓝绿同意购入浙江新明的全部股权及承担浙江新明所有债务,故象征式以人民币1元作为出售事项的代价。
新明中国估计,出售浙江新明将在合并层面将录得未经审计收益约2988.83万元。
新明中国表示,出售浙江新明所有股权能减少集团整体负债。加上提供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的营运费用每年在增大,公司管理层对维持毛利稳定性不乐观,认为继续持有浙江新明不符合公司对股东的长远利益。(观点地产网)
企业资不抵债时应如何应对
浙江新明负债超于资产值,能成功追讨有关债项的机会不高,而杭州蓝绿同意购入浙江新明的全部股权及承担浙江新明所有债务,故象征式以人民币1元作为出售事项的代价,出售浙江新明所有股权能减少集团整体负债。企业资不抵债时如何认定与应对?
一、如何认定资不抵债?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提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认定“资不抵债”的标准。实践中,该标准是“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需要注意的是,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需要考虑企业信用、偿债能力等因素,同时,我们在计算债务数额时,不需要考虑是否到期,即包括已到期及未到期的债务。
更为具体的证据认定,我们可以查阅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如果显示“资不抵债”,那么一般就可以做出法律上的认定。当然,还存在例外情形,例如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具备以下情形也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资不抵债的应对方法
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来说,企业是否继续经营,或者结束经营清算注销,在不考虑国家政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执法等因素得情况下,主要取决于企业投资者的意愿、决策。但是,企业最终能否继续经营,还必须受制于以下两个条件的影响:
1、企业是否能够清偿到期债务,包括以现金、非现金资产、企业股权、举借新债偿还旧债、债权人同意减免部分债务或延期偿还等方式偿还。如果企业(包括盈利企业在内)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破产案件一旦被法院受理,无论企业是否盈利,企业均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企业经营被终止。
2、企业是否有足够的现金维持企业的日常运作。当企业没有足够的现金(包括以举借新债、吸收投资等方式筹措的现金)来维持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的话,企业(包括盈利企业在内)的经营将自行终止。
所以,资不抵债企业是否能够继续经营同样受到上述两个条件的制约。当资不抵债企业有能力清偿到期债务,且有足够的现金维持日常经营的话,企业不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当然,如果企业不想办法尽快扭亏为盈的话,则该企业迟早将会被破产清算。
需要注意的是,账面资不抵债并不代表实质意义上的资不抵债,且资不抵债的债需区分对待:
1、对于账面资不抵债的企业来说,由于资产评估增值的影响,企业实际上拥有和控制的资产总价值是有可能超过企业负债总额的。
2、对于资不抵债中的债,还应区分到期债务和未到期债务。由于未到期债务尚未到达偿还日期,目前无需偿还,因此,在扣除这部分未到期债务后,企业资产总价值是有可能超过企业需立即偿还的到期债务的。
当公司达到清偿不能或资不抵债时,公司董事会的每一董事都应当负有在一定时间内及时申请破产的强制义务。若董事迟延或不申请破产,则会产生系列法律后果:董事应当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1、董事个人应当对破产界限出现前已存在的旧公司债权人承担差额损害赔偿责任,对破产界限出现后产生的新公司债权人承担全额损害赔偿责任;
2、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一定情况下股东个人也可能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
这里的资不抵债是法律意义上的认定,一般是指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在上文的五种情形中,未达到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也可以认定为资不抵债。此外,企业面临资不抵债时,为避免股东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应尽量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当资不抵债企业有能力清偿到期债务,且有足够的现金维持日常经营的话,企业不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当然,如果企业不想办法尽快扭亏为盈的话,则该企业迟早将会被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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