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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被纠正的大多数冤假错案,都是因证据不足,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的,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出现了意外‘逆转’,比如‘真凶再现’或‘死者归来’后才被动纠错。”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纠正错案的情形正发生变化”,在李建明看来,这体现出中国最高司法机关直面问题、有错必纠的勇气和决心,也折射出中国司法工作理念由浅至深的转变:严守防范冤假错案“途中”每道关,追求正义不打折扣。
不让“带病”的证据过岗
近年来发现并纠正的呼格吉勒图案等冤错案,都是在证据和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错误,且大多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密切相关。
检察机关处于防范冤假错案关口的“前端”:一起案件从侦查、批捕、起诉,到审判,前3个“链条”都紧连检察机关。
在公诉部门工作17年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孙勇感慨地说,防范冤假错案,从构筑侦查取证“防火墙”、编织审查起诉“过滤网”,到当好审判环节“守门员”,一个都不能少。一方面,从源头上排除非法证据,过滤“带病”之证;另一方面,敢于对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有证据“硬伤”的案件做“存疑不诉”。
为杜绝刑讯逼供、证据“带病”,江苏检察系统实行了系列规定,如办案区24小时监控、同步录音录像、保证嫌疑人每天至少连续休息6小时等。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监督纠正违法取证、违法适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34230件次,同比分别上升1%、4.9%和7.4%。
不做“留有余地”的判决
迫于观念、体制原因,过去,司法机关有时会对疑罪案件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有专家认为,这种判决往往就是冤假错案。
李建明直言,有些案件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极大,但证据又不到位,不能排除可能无罪的合理怀疑。这种情况下,有些法院宁可“降格处理”判轻一点,以交待各种“考虑”、舒缓各方压力,也不愿或不敢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
“这与疑罪从无原则完全是背道而驰的”,在李建明看来,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在有罪无罪的问题上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疑罪只能宣告无罪。
“江苏尚未发生一起重大刑事冤假错案。对那些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我们要求严守证据裁判原则,不作‘留有余地’的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刘亚军告诉记者。
法院处在案件审判的最后一道关口。刘亚军说,对刑事案特别是死刑案,江苏法院坚持五级定案把关机制、严格审理死刑案,有效防止了一些潜在冤错案件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6》白皮书显示,中共十八大以来,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34起重大刑事冤假错案,通过法院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引入“人工智能”精准“断案”
原始、陈旧、落后的侦查取证手段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之一。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也要借助高科技手段,提升依法搜集证据、打击犯罪、审案判案的能力。
“法官办案辅助机器人”今年3月起在江苏试行。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禄生是该系统的设计者之一。王禄生说,“法官办案辅助机器人”利用法律人工智能、司法大数据技术,吸纳了百万量级的判决文书为“肚量”。其中的智能辅助量刑系统,可通过自动分析公诉书、庭审记录,提取案件情节信息,精准推荐相似案例,智能预判量刑结果,支持法官上传判决书计算偏离度。
目前,“法官办案辅助机器人”已在江苏、上海的部分法院、检察院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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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防范冤假错案 严守“路上”每道关
“近年来,被纠正的大多数冤假错案,都是因证据不足,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的,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出现了意外‘逆转’,比如‘真凶再现’或‘死者归来’后才被动纠错。”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纠正错案的情形正发生变化”,在李建明看来,这体现出中国最高司法机关直面问题、有错必纠的勇气和决心,也折射出中国司法工作理念由浅至深的转变:严守防范冤假错案“途中”每道关,追求正义不打折扣。
不让“带病”的证据过岗
近年来发现并纠正的呼格吉勒图案等冤错案,都是在证据和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错误,且大多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密切相关。
检察机关处于防范冤假错案关口的“前端”:一起案件从侦查、批捕、起诉,到审判,前3个“链条”都紧连检察机关。
在公诉部门工作17年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孙勇感慨地说,防范冤假错案,从构筑侦查取证“防火墙”、编织审查起诉“过滤网”,到当好审判环节“守门员”,一个都不能少。一方面,从源头上排除非法证据,过滤“带病”之证;另一方面,敢于对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有证据“硬伤”的案件做“存疑不诉”。
为杜绝刑讯逼供、证据“带病”,江苏检察系统实行了系列规定,如办案区24小时监控、同步录音录像、保证嫌疑人每天至少连续休息6小时等。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监督纠正违法取证、违法适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34230件次,同比分别上升1%、4.9%和7.4%。
不做“留有余地”的判决
迫于观念、体制原因,过去,司法机关有时会对疑罪案件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有专家认为,这种判决往往就是冤假错案。
李建明直言,有些案件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极大,但证据又不到位,不能排除可能无罪的合理怀疑。这种情况下,有些法院宁可“降格处理”判轻一点,以交待各种“考虑”、舒缓各方压力,也不愿或不敢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
“这与疑罪从无原则完全是背道而驰的”,在李建明看来,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在有罪无罪的问题上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疑罪只能宣告无罪。
“江苏尚未发生一起重大刑事冤假错案。对那些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我们要求严守证据裁判原则,不作‘留有余地’的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刘亚军告诉记者。
法院处在案件审判的最后一道关口。刘亚军说,对刑事案特别是死刑案,江苏法院坚持五级定案把关机制、严格审理死刑案,有效防止了一些潜在冤错案件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6》白皮书显示,中共十八大以来,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等34起重大刑事冤假错案,通过法院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引入“人工智能”精准“断案”
原始、陈旧、落后的侦查取证手段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之一。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也要借助高科技手段,提升依法搜集证据、打击犯罪、审案判案的能力。
“法官办案辅助机器人”今年3月起在江苏试行。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禄生是该系统的设计者之一。王禄生说,“法官办案辅助机器人”利用法律人工智能、司法大数据技术,吸纳了百万量级的判决文书为“肚量”。其中的智能辅助量刑系统,可通过自动分析公诉书、庭审记录,提取案件情节信息,精准推荐相似案例,智能预判量刑结果,支持法官上传判决书计算偏离度。
目前,“法官办案辅助机器人”已在江苏、上海的部分法院、检察院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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