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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优秀的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一个是曾为物理系在读博士生的犯罪嫌疑人克里斯滕森。从6月9日到现在,这起牵动无数人心的绑架案将他们联系起来,也拷问着美国司法制度的一系列问题。
一个多月过去了,虽然章莹颖仍未找到,但案件终于有了阶段性进展——克里斯滕森被以绑架罪名正式起诉,或将面临终身监禁的最高刑罚。从被捕到被起诉,一直保持沉默的犯罪嫌疑人还要沉默到何时?他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刑罚?
【警方为何至今未获得嫌犯有效口供?】
7月3日,克里斯滕森在伊州中区联邦法院第一次上庭,在短短9分钟庭讯过程中,他全程表情冷漠,只回答了一句"是",其余时间都没有发声,或只是与辩护律师低声交谈。
“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会在法庭上成为呈堂证供,审问之前你有权请律师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在美剧或电影中,经常能听到审判罪犯时这段耳熟能详的话。这出自于“无需自证其罪”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由此衍生出来的“你有权保持沉默”的米兰达警告。
嫌犯克里斯滕森自被逮捕以来,对于案件关键问题始终沉默:他只承认曾遇到过章莹颖,否认其曾杀害章莹颖,也拒绝透露章莹颖下落,导致警方一直未获得有效口供,案件进展艰难。
章莹颖家人的援助律师王志东曾表示,在美国刑事案件的侦查当中,嫌犯有权利保持沉默,任何人不得强迫嫌犯提供口供,尤其是对他自己可能不利的口供,这是美国的司法体制。
但就章莹颖案,有分析指出,“沉默权”不是警方的挡箭牌,反而暴露了警方在套取口供之外搜集证据的效果不佳,这是美国警方应当反思的。
【嫌犯律师为何要对其进行无罪辩护?】
在当地时间7月5日第二次聆讯结束后,嫌犯的律师布鲁诺就在法庭门口向公众及媒体解释了案件情况,律师表示嫌犯不会认罪,会等待陪审团的审判,同时他表示将对嫌犯做“无罪辩护”。
美国检方此前披露了对克里斯滕森的一段监听录音的内容。录音中,克里斯滕森解释他如何绑架了26岁的章莹颖。克里斯滕森说,章进行抗争,他把她带回他的公寓将她囚禁。
种种迹象都显示,章莹颖的失踪和克里斯滕森脱不了关系。在检方已经决定正式起诉克里斯滕森的情况下,嫌犯为何始终拒绝认罪,律师为何仍坚持无罪辩护?
分析指出,在刑事案件中,无论嫌犯最终被裁定有罪还是无罪,律师做无罪辩护都很常见。这不代表检方没有足够的证据,也不表明辩方有十足的把握。
章莹颖家人的援助律师王志东也就此表示,重大刑事案件的嫌犯如果在遭起诉一开始就认罪,那么接下来将只剩下宣判刑期,审判定罪的过程也将不存在了。
与此相反的是,嫌犯先不认罪,而后再通过检方和辩方的讨价还价,最后认下一个他认为能够接受的罪名,这种可能性是可能出现的。
【嫌犯将被如何量刑?可能被判死刑吗?】
起诉书称,克里斯滕森的行为违反了美国法典第18篇第1201章(a)(1)条:任何人为了赎金或报酬或其他目的,非法抓捕、限制、诱骗、引诱、绑架或带走任何受害者,应获长期或终身监禁;如果受害者死亡,则应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美国的刑事案中,需要由陪审团先认定被告有罪(convict),之后再由法官量刑(sentencing)。就量刑来说,每一种罪行都有特定的基本等级级别,法官依据罪行的特征增加或减少相应级别,再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检方正式起诉克里斯滕森的罪名是“绑架”,并未指控其“谋杀”。
分析指出,如果克里斯滕森被判绑架罪名成立,最高将面临终身监禁;如果今后检方掌握更多重要证据证明嫌疑人的确杀害了章莹颖,可能会改以谋杀罪来起诉他。由于此案的起诉方是并未废除死刑的联邦法院,若克里斯滕森谋杀罪名成立,最高量刑可至死刑。
不过,有熟悉美国法律的人分析,在章莹颖失踪案中,嫌疑人可能通过交代藏尸的地点与检方达成“辩诉交易”,以此换取轻罪起诉或减刑。如果这样,其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美国刑事诉讼一审程序一览】
美国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对抗式,法官和陪审团作为案件的裁决者,不主动调查证据,而是负责听取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和所作的陈述,分别就案件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承担司法裁判职能。
法庭审判正式开始前的程序
罪状认否程序:被告人在罪状认否程序中可以做出三种答辩:有罪答辩、无罪答辩和不予争辩的答辩。章莹颖案件中,克里斯滕森就准备作无罪答辩。对此,法官应当确定开庭日期,准备正式审理。
挑选陪审员程序:法院在第一审程序时需召集陪审团。为组成一个公正的陪审团,法律规定两种程序机制,随机初选程序和严格“庭选”程序。候任陪审员的人数达到法定的陪审人数时,本案的陪审团就正式组成了。
法庭审判正式开始后
开场陈述: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作的第一次陈述。辩护律师的开场陈述需说明主要的辩护要点,使陪审团对控方的案件产生疑问,说明被告人无罪。
起诉方举证:在开场陈述之后,起诉方应当向法庭提供证据以支持控诉,包括出示物证和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然后由辩护律师发问,进行交叉询问。当起诉方出示所有证人证言并认为这些证据已充分地证明罪行,起诉方就歇诉。审判到了这一阶段,被告方常规地提出直接裁决动议,要求法官认定起诉方并没有出示支持罪行各个要件的证据。当辩护方申请没有得到法官批准时,庭审进入辩方举证阶段。
辩方举证:对辩护方传唤作证的证人,同样由辩护方和起诉方进行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
总结辩论:证据调查后,由控辩双方作总结辩论。根据双方的举证和辩论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罪行。
法官指示陪审团:由于陪审员是法律的外行,在陪审团退庭评议之前,主持庭审的法官要对陪审团作总结提示。
陪审团评议:在陪审团退庭评议之前,由法官指定陪审团长或告知陪审团选出一名陪审团长和一名副团长,然后全体陪审员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由陪审团长主持,陪审团评议内容保密。
陪审裁决:陪审团就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做出裁决后,回到公开法庭,由陪审团长向法庭宣告裁决结果。如果是无罪裁决,法官必须接受,宣布将被告人当庭释放。如裁决有罪,法官可以命令将被告人押回监狱或取保释放以等待课刑。至此,正式庭审过程就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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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章莹颖案看美司法:警方为何至今未获有效口供?
一个是优秀的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一个是曾为物理系在读博士生的犯罪嫌疑人克里斯滕森。从6月9日到现在,这起牵动无数人心的绑架案将他们联系起来,也拷问着美国司法制度的一系列问题。
一个多月过去了,虽然章莹颖仍未找到,但案件终于有了阶段性进展——克里斯滕森被以绑架罪名正式起诉,或将面临终身监禁的最高刑罚。从被捕到被起诉,一直保持沉默的犯罪嫌疑人还要沉默到何时?他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刑罚?
【警方为何至今未获得嫌犯有效口供?】
7月3日,克里斯滕森在伊州中区联邦法院第一次上庭,在短短9分钟庭讯过程中,他全程表情冷漠,只回答了一句"是",其余时间都没有发声,或只是与辩护律师低声交谈。
“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会在法庭上成为呈堂证供,审问之前你有权请律师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在美剧或电影中,经常能听到审判罪犯时这段耳熟能详的话。这出自于“无需自证其罪”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由此衍生出来的“你有权保持沉默”的米兰达警告。
嫌犯克里斯滕森自被逮捕以来,对于案件关键问题始终沉默:他只承认曾遇到过章莹颖,否认其曾杀害章莹颖,也拒绝透露章莹颖下落,导致警方一直未获得有效口供,案件进展艰难。
章莹颖家人的援助律师王志东曾表示,在美国刑事案件的侦查当中,嫌犯有权利保持沉默,任何人不得强迫嫌犯提供口供,尤其是对他自己可能不利的口供,这是美国的司法体制。
但就章莹颖案,有分析指出,“沉默权”不是警方的挡箭牌,反而暴露了警方在套取口供之外搜集证据的效果不佳,这是美国警方应当反思的。
【嫌犯律师为何要对其进行无罪辩护?】
在当地时间7月5日第二次聆讯结束后,嫌犯的律师布鲁诺就在法庭门口向公众及媒体解释了案件情况,律师表示嫌犯不会认罪,会等待陪审团的审判,同时他表示将对嫌犯做“无罪辩护”。
美国检方此前披露了对克里斯滕森的一段监听录音的内容。录音中,克里斯滕森解释他如何绑架了26岁的章莹颖。克里斯滕森说,章进行抗争,他把她带回他的公寓将她囚禁。
种种迹象都显示,章莹颖的失踪和克里斯滕森脱不了关系。在检方已经决定正式起诉克里斯滕森的情况下,嫌犯为何始终拒绝认罪,律师为何仍坚持无罪辩护?
分析指出,在刑事案件中,无论嫌犯最终被裁定有罪还是无罪,律师做无罪辩护都很常见。这不代表检方没有足够的证据,也不表明辩方有十足的把握。
章莹颖家人的援助律师王志东也就此表示,重大刑事案件的嫌犯如果在遭起诉一开始就认罪,那么接下来将只剩下宣判刑期,审判定罪的过程也将不存在了。
与此相反的是,嫌犯先不认罪,而后再通过检方和辩方的讨价还价,最后认下一个他认为能够接受的罪名,这种可能性是可能出现的。
【嫌犯将被如何量刑?可能被判死刑吗?】
起诉书称,克里斯滕森的行为违反了美国法典第18篇第1201章(a)(1)条:任何人为了赎金或报酬或其他目的,非法抓捕、限制、诱骗、引诱、绑架或带走任何受害者,应获长期或终身监禁;如果受害者死亡,则应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美国的刑事案中,需要由陪审团先认定被告有罪(convict),之后再由法官量刑(sentencing)。就量刑来说,每一种罪行都有特定的基本等级级别,法官依据罪行的特征增加或减少相应级别,再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检方正式起诉克里斯滕森的罪名是“绑架”,并未指控其“谋杀”。
分析指出,如果克里斯滕森被判绑架罪名成立,最高将面临终身监禁;如果今后检方掌握更多重要证据证明嫌疑人的确杀害了章莹颖,可能会改以谋杀罪来起诉他。由于此案的起诉方是并未废除死刑的联邦法院,若克里斯滕森谋杀罪名成立,最高量刑可至死刑。
不过,有熟悉美国法律的人分析,在章莹颖失踪案中,嫌疑人可能通过交代藏尸的地点与检方达成“辩诉交易”,以此换取轻罪起诉或减刑。如果这样,其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美国刑事诉讼一审程序一览】
美国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对抗式,法官和陪审团作为案件的裁决者,不主动调查证据,而是负责听取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和所作的陈述,分别就案件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承担司法裁判职能。
法庭审判正式开始前的程序
罪状认否程序:被告人在罪状认否程序中可以做出三种答辩:有罪答辩、无罪答辩和不予争辩的答辩。章莹颖案件中,克里斯滕森就准备作无罪答辩。对此,法官应当确定开庭日期,准备正式审理。
挑选陪审员程序:法院在第一审程序时需召集陪审团。为组成一个公正的陪审团,法律规定两种程序机制,随机初选程序和严格“庭选”程序。候任陪审员的人数达到法定的陪审人数时,本案的陪审团就正式组成了。
法庭审判正式开始后
开场陈述: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作的第一次陈述。辩护律师的开场陈述需说明主要的辩护要点,使陪审团对控方的案件产生疑问,说明被告人无罪。
起诉方举证:在开场陈述之后,起诉方应当向法庭提供证据以支持控诉,包括出示物证和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然后由辩护律师发问,进行交叉询问。当起诉方出示所有证人证言并认为这些证据已充分地证明罪行,起诉方就歇诉。审判到了这一阶段,被告方常规地提出直接裁决动议,要求法官认定起诉方并没有出示支持罪行各个要件的证据。当辩护方申请没有得到法官批准时,庭审进入辩方举证阶段。
辩方举证:对辩护方传唤作证的证人,同样由辩护方和起诉方进行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
总结辩论:证据调查后,由控辩双方作总结辩论。根据双方的举证和辩论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罪行。
法官指示陪审团:由于陪审员是法律的外行,在陪审团退庭评议之前,主持庭审的法官要对陪审团作总结提示。
陪审团评议:在陪审团退庭评议之前,由法官指定陪审团长或告知陪审团选出一名陪审团长和一名副团长,然后全体陪审员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由陪审团长主持,陪审团评议内容保密。
陪审裁决:陪审团就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做出裁决后,回到公开法庭,由陪审团长向法庭宣告裁决结果。如果是无罪裁决,法官必须接受,宣布将被告人当庭释放。如裁决有罪,法官可以命令将被告人押回监狱或取保释放以等待课刑。至此,正式庭审过程就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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