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效的情形及遗嘱部分无效如何处理?

张阳阳 2017-07-13 09:01:00
遗嘱无效的情形及遗嘱部分无效如何处理?

近年来,随着不动产价格攀升,遗产纠纷中不动产分割问题愈演愈劣。对于年事已高、拥有房产的老人来说,订立遗嘱无疑是解决财产分割的一种比较好的方法,但是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有效,一般遗嘱的订立都需要一些法定的形式要求。因此,为保障法定继承人与订立遗嘱人的合法权益,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包括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此外,遗嘱部分无效又应如何处理?

 

一、有效的遗嘱必须的条件

 

首先,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所以,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此外,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

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遗嘱无效的情形

 

遗嘱要满足相应条件才能发生效力,同样地,遗嘱无效也要满足一些条件,遗嘱无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遗嘱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使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后来具备了完全行为能力,其先前所立遗嘱仍属无效遗嘱。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因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受胁迫、欺骗而设立的遗嘱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也应当是无效的;二是伪造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根本不是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使伪造遗嘱没有损害继承人的利益,或并不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也属无效。三是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遗嘱被篡改的,被篡改的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中未被篡改内容的效力。

 

3、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当然,严格来说,这三种情况应是遗嘱内容无法实现,并不是遗嘱无效。但是,可以看到,这三种情况和遗嘱无效的法律后果一样,在这里也把它归类于遗嘱无效。

 

4、遗嘱内容涉及到被处分过或无权处分的财产。超过必要处分额的遗嘱无效,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此外,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时,遗嘱的这部分也应认定为无效。

 

5、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遗嘱形式违反法律规定,遗嘱无效。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时间。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此外,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6、立遗嘱人表明对财产的处理办法,但却在去世前,未清偿立遗嘱人的全部债务,那么,其遗产在清偿全部债务后,有可能变成了负资产,这种情况下,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却继承不到任何财物,那么,这份遗嘱就是事实上的无效遗嘱。

 

7、其他无效情形。还包括其他无效情形:一是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二是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三是遗嘱的内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或者遗嘱所附的条件根本不可能实现,这种遗嘱无效等。

 

三、处理原则

 

遗嘱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在确认为有效遗嘱或者部分有效的遗嘱中,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或有效部分,择优选取出应当适用的那一份遗嘱或遗嘱那一部分。如果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失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所以,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确,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等同。

 

遗嘱的订立,不仅遗嘱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订立遗嘱的资格,同时,遗嘱的格式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这样才能真正成为一份有效的遗嘱,才能真正得以执行。此外,对于先后多份遗嘱的具体处理原则是,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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