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老师强奸案”女童承认撒谎,究竟是诬告陷害还是夸大事实

杨帆 2017-07-12 09:16:00
“遭老师强奸案”女童承认撒谎,究竟是诬告陷害还是夸大事实

近日,12岁河南西华留守女生微博举报老师强奸事件引发关注,该事件首先由微博上一女学生手举遭两老师强奸数十次牌子的照片引起热议,涉世女学生姑姑在该照片后附上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以及全家走投无路的文字描述。12岁、老师强奸、公安机关不作为等敏感词挑战大众的道德底线,网友纷纷为其声援。但随着案件进展,该事件出现了反转,涉事女学生和她的姑姑,在医院检查后得知,孩子何佳佳的处女膜“未见明显裂伤”,姑姑对检查结果表示认可,承认检查结果没问题。女孩随后也表示强奸次数是编的,要向老师道歉。

 

“遭老师强奸案”女童姑姑称:处女膜“未见明显裂伤”

 

近日,有网友披露“河南省西华县12岁女学生被两教师强奸”一案有了最新进展。涉事女学生姑姑何争先(化名)称,在医院检查后得知,孩子何佳佳(化名)的处女膜“未见明显裂伤”。

 

记者采访了涉事女学生姑姑何争先,6月27日,她带着孩子前往西华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她看到医学证明结果是处女膜“未见明显裂伤”。7月4日,她又通过私人关系找漯河市当地医生对孩子进行检查,得知结果并没有什么问题。

 

“(强奸)的数字是我随便编的,我当时心里非常紧张。叔叔说为我做主,没啥,为什么要做主?我只是一直顺着说下去。我想过,这是骗人,我也考虑过如果说实话,大家也不会相信我的。”何佳佳说。

 

“姑姑发微博之前和我商量过。”何佳佳说,作为孩子,她没想到这件事会有这么大的影响。

 

“对不起老师们。”何佳佳哭着说道。

 

7月4日晚,河南省西华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西华”发布,关于对网民“白衣天使茉莉花”在新浪微博发布严重失实消息的情况通报。

 

第二天,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我局决定,由市公安局组成专案组,接手对该举报案情的调查。我局将根据调查的结果依法依规处置,并主动提请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

 

记者将会关注此事,并继续呈现详细报道。(中青在线)

 

诬告陷害的认定标准及例外情形

 

12岁女学生编造数字,称遭两老师强奸数十次,随后女学生家长向公安机关反映女学生遭强奸,但因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涉事家长并不认可。随后,采取在微博上举报女学生遭老师强奸不予立案,使得该事件迫于舆论压力重新调查。目前,多家医院均作出处女膜“未见明显裂伤”的检查结果。那么,女孩的姑姑和亲属是否属于虚构强奸事实,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如果女孩的亲属无故编造他人强奸的事实,并向公安报案,这将构成诬告陷害罪,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女孩确实遭受过性侵,尽管没造成处女膜破裂,女孩家属在不知具体程度的情况下,向公安报案,并对事实,即强奸次数进行了一定的夸大,那就不宜认定为诬告陷害罪了。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诬告陷害罪与一般诬告、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根据《刑法》第243条第三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此外,根据《宪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因此,应注意将诬告陷害与一般诬告、错告、检举失实区分开来:

 

1、一般诬告行为:如果行为人所诬告的事实不是犯罪事实或虽捏造了犯罪事实,也进行了告发,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按诬告陷害罪处理,因为这不可能使被诬告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且刑法也规定了诬告陷害行为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可以给予行为人纪律或行政处分。

 

2、错告或检举失实:如果行为人出于维护公共利益或自身合法利益,对情况了解不准确或分析问题存在片面性,而向有关机关或组织作了与事实真相不符的告发行为。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善意的,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意图陷害他人的主观特征,且告发的是情况了解不准确或片面分析问题的事实,而非故意捏造、无中生有的犯罪事实。

 

3、诬告陷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夸大事实是否属于诬告陷害

 

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诬告陷害的范围,夸大事实意图使被告人遭受更为严厉的处罚是否属于诬告陷害这一问题上存在争议。一般来说,司法实践中,诬告陷害罪仅仅包括捏造不存在的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相应的刑事追究的行为,不能包括意图使他人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追究的情况,否则将使刑法条文失去明晰性,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被害人夸大事实报案是否可以构成诬告陷害罪,需要具体分析。具体而言,夸大事实报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被害人将违法事实夸大成犯罪事实报案。如被盗800元(在非扒窃也非入户盗窃的情况下,盗窃800元未达到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却向司法机关报案称被盗5000元(5000元在全国各个地区均达到了盗窃罪的追诉标准)。这种情况下虽然也属于夸大事实,但这种夸大已经将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变成了犯罪事实,属于捏造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构成。

 

2、被害人在原有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虚构其它种类的犯罪事实。如被害人被抢劫,但在报案时却谎称犯罪嫌疑人在抢劫的过程中还实施了强奸行为。即使抢劫行为也属于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但被害人虚构的强奸事实也可以单独被评价为犯罪,进而使得犯罪嫌疑人受到相应的追究,故而被害人此种夸大行为属于捏造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构成。

 

3、被害人夸大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在同样符合入罪标准的数额上进行夸张,如被盗5000却虚假报案称被盗50000元。由于盗窃5000元的行为已经达到了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故被害人的夸大行为不属于捏造犯罪事实,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构成。

 

三、夸大事实当事人应如何处理

 

夸大事实检举他人的,可以认定为错告、检举失实或是一般诬告,对其进行行政处分。然而,如果行为恶劣,通过夸大事实,教唆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方式进行举报、控告的行为,可以不认定为诬告陷害罪,而认定为妨害作证罪:

 

首先,妨害作证罪包括使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其中“等方法”说明暴力、威胁、贿买并不是该罪仅有的表现形式,只要与这些行为具有相当性——即足以导致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就可以构成该罪。因此,请求、劝说他人作伪证的,亦构成妨害作证罪。

 

此外,将使用请求、劝说等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认定为妨害作证罪,符合该罪的立法精神。从共同犯罪的原理出发,威胁、强迫、哀求、劝说他人作伪证的行为都属于伪证罪的狭义共犯,可以按伪证罪论处。但刑法专门设立妨害作证罪,其处罚与伪证罪的处罚完全相同,目的就是将这种狭义共犯行为正犯化,用独立的罪名予以评价。因此,只要是采用了足以导致他人作伪证的方式妨害作证的行为,都不宜再认定为伪证罪的狭义共犯,而应当以妨害作证罪定罪论处。

 

诬告陷害罪并不等同于一般诬告、错告、检举失实等行为,前者属于刑事犯罪,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而后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只需要承担行政处分。此外,夸大事实并不一定构成诬告陷害罪,如果被害人将违法事实夸大成犯罪事实报案或者在原有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虚构其它种类的犯罪事实,则有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但如果只是夸大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可以按照一般诬告、错告、检举失实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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