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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的总评议阶段,笔者曾发表了一篇题为《一场静悄悄的革命:从部门法学到领域法学》评议演讲,对刘剑文教授首倡的领域法学提出思考。笔者提出了中国社会科学界正在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知识竞争问题,即在如何应对已知世界和未知世界的矛盾中,各个学科的知识体系事实上处于竞争态势;哪一个学科知识体系能够在竞争中取得比较优势,既取决于一个时代固有的特定问题的属性,也取决于不同学科知识体系在处理同一时代问题的理论准备的发展状况。
笔者以为,“人们日益增长的对学术促进物质、文化和生活增长的需求与落后的学术供给能力之间的矛盾,是所有学科和所有的学问家不得不面对的一对基本矛盾。所有的学科与学科的分工与合作,所有的专业与专业的分工与合作,所有的研究方向的分工与合作,都必须服从这样一对基本矛盾。如果一个学科、一个专业、一个研究方向的存在无助于解决这样一对基本矛盾,甚至成为人们解决这样一对基本矛盾的制度障碍,那么,这个所谓的学科或者专业或者研究方向就没有存在的合法性。”
据此,笔者呼吁,“法学者不应该纠结于是否认同和接受‘领域法学’的这一理论创新,应该积极地抓住机遇,所有传统部门法学联合起来,整合出整个法学学科应对社会新问题的新动力,为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在引领时代进步的知识竞争中抢占先机。”笔者预言,“‘领域法学’为传统法学找到了解决社会综合问题的新契机,到了一定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即便是今天反对或尚在处于犹豫要不要接受‘领域法学’这个新理论的学者,‘领域法学’也已经在客观上为他们准备好了一片崭新的学术发展领地。”
从知识发生学的角度挖掘一下“领域法学”这一理论学说的产生,会发现一个非常诡异的现象。我们知道,领域法学是近10年来财税法学界最重要的学术成果。财税法学者先后提出公共财产观、理财治国观等理论假说,这些都是全国财税法学者最为重要的思想成果,但这些成果都不足以成为全国财税法学人10年来的思想成果的代表作。尽管公共财产观、理财治国观以及我们的同仁曾经先后提出过的税收债务理论、纳税人保护理论、平衡税法等理论的实际影响已经波及到财税法学以外的学科,但严格来说,这些理论仍然属于财税法研究范畴。领域法学堪称整个财税法学界同仁10年来思想成果的代表之作,原因是这一成果在学科边界上实现超越,是一项由财税法学者做出的、但其成果性质和理论辐射面却远远超出财税法学本身的理论创新。
我所谓的诡异也就在此:一项对事关“法学研究往哪里去?”的法学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为什么没有由法理学界率先提出,而是在财税法学这样一个被传统法学界视为“小法”的学术群体中率先实现突破呢?如前所述,我在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的演讲题目是“从部门法学到领域法学”,但有趣的是,在分析“领域法学”这一理论成果的归属领域时,却不得不回到部门法的思维才更容易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领域法学”是一项财税法研究成果吗?不是,“领域法学”是一项由财税法学者提出的典型的、“非财税法研究成果”,是一项严格的法理学范畴的重要研究成果。
作为法理学领域研究成果的“领域法学”为什么会由财税学者首先提出?这恐怕是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从成果的产生形式上说,“领域法学”是学者个人的理论观点,但从成果的产生背景上看,笔者认为,“领域法学”是全国财税法学者集体智慧的结晶。众所周知,早在30年前,财税法被看作是经济法学之下的一个三级学科,即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范围内的三级部门法。改革开放三十年来,财税问题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对财税问题的法学思考在知识体量和知识结构上已经完全颠覆从经济法的三级子部门法的角度对财税法作出的旧的定位。是继续抱守从宏观调控法的角度定义财税法的陈规,以错误的理论去裁剪真实的社会生活和法律实践,还是以积极的创新态度创设新的理论学说、提高理论的解释力,以更为科学的理论学说解释“真实世界的法律问题”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尽管如此,学科的生存危机从“财税法学”被提出的第一天开始就没有脱离过。
相比一些历史悠久的传统部门法学而言,财税法学的危机意识自始至终如影随形,这是包括财税法学在内的所有新兴领域和交叉领域的法学知识体系所共同面对的形势。也许可以这样说,“领域法学”这一理论成果由财税法学界提出可能具有偶然性,但由新兴法学领域或交叉法学领域的研究群体提出则具有必然性。
从法学学术史的角度看,不排除财税法学者在提出“领域法学”时受到了财税法学生存危机的影响,但如果由此而认为“领域法学”旨在为财税法、互联网法、医疗卫生法等法学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在法学学术体系中“找到位置”,则是极端错误的说法。必须在一个更大的背景中考察法学作为一门专门学问的意义,必须思考在国家兴亡、社会进步和民智启蒙的历史进程中,学术和学者的意义是什么。在民族复兴、国家强盛、社会进步和启迪民智的巨大的时代呼唤中,谁以及哪一个学科的知识体系可以成为这个“实践的时代”的理论先行的领头人呢?
在前述“学术需求与学术供给之间的矛盾”面前,学科与学科之间、专业与专业之间,甚至在不同的研究方向之间隐然存在激烈的知识竞争,在以全面建成小康、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为特征的转型时期,哲学与社会科学领域的“知识竞争”的剧烈程度尤为突出。
回顾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过程,可以发现这里俨然存在一条学科知识竞争的历史轨迹。我们曾经走过“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的“工程师治国”的时代,也曾经见证过哲学在社会变革时代引领风骚的潮流,我们经历了经济学在各种学问中独领风骚的历史,也体验了在全面依法治国时代到来之际国家和社会对法学家的社会责任的迫切需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法学界提出“法治的春天”的概念,在这个繁荣的“法治的春天”的背后存在巨大的隐忧,可以说是“法学的危机”。表现在,我们正身处于全社会对法学学科解决时代问题的迫切需要与相对落后的法学学术供给能力之间的巨大矛盾之中。不得不承认一个事实,延续了上千年的传统部门法学的划分方法,在处理和解决社会新兴问题和交叉问题领域上显得捉襟见肘,传统分工理论指导下的部门法学体系面临挑战,精致的传统在现代的问题面前暴露出解决跨领域综合问题上的先天不足。
如果一定要说“领域法学”理论是一门“找位置”的学问的话,“领域法学”不仅仅是为财税法学找到了最为适格的位置,也不仅仅是为所有法学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找到了适当的位置,更重要的是为整个法学在这个“法律现象领域化”或者说“法律问题综合化”、“社会问题跨领域化”的时代找到了自己最为适合的位置。
多元化时代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法律问题不再以纯粹的部门法问题出现,任何现实世界的法律问题都是“跨部门法边界的法律问题”,“跨界的法律问题”需要跨领域的综合法学知识体系加以应对。诺贝尔奖获得者科斯提出,要研究“真实世界的经济学”,同样地,我们呼吁所有的法学同仁,要研究“真实世界的法学”问题。
作者简介:
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梁文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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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与出路:知识竞争中的法学领域和领域法学
在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的总评议阶段,笔者曾发表了一篇题为《一场静悄悄的革命:从部门法学到领域法学》评议演讲,对刘剑文教授首倡的领域法学提出思考。笔者提出了中国社会科学界正在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知识竞争问题,即在如何应对已知世界和未知世界的矛盾中,各个学科的知识体系事实上处于竞争态势;哪一个学科知识体系能够在竞争中取得比较优势,既取决于一个时代固有的特定问题的属性,也取决于不同学科知识体系在处理同一时代问题的理论准备的发展状况。
笔者以为,“人们日益增长的对学术促进物质、文化和生活增长的需求与落后的学术供给能力之间的矛盾,是所有学科和所有的学问家不得不面对的一对基本矛盾。所有的学科与学科的分工与合作,所有的专业与专业的分工与合作,所有的研究方向的分工与合作,都必须服从这样一对基本矛盾。如果一个学科、一个专业、一个研究方向的存在无助于解决这样一对基本矛盾,甚至成为人们解决这样一对基本矛盾的制度障碍,那么,这个所谓的学科或者专业或者研究方向就没有存在的合法性。”
据此,笔者呼吁,“法学者不应该纠结于是否认同和接受‘领域法学’的这一理论创新,应该积极地抓住机遇,所有传统部门法学联合起来,整合出整个法学学科应对社会新问题的新动力,为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在引领时代进步的知识竞争中抢占先机。”笔者预言,“‘领域法学’为传统法学找到了解决社会综合问题的新契机,到了一定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即便是今天反对或尚在处于犹豫要不要接受‘领域法学’这个新理论的学者,‘领域法学’也已经在客观上为他们准备好了一片崭新的学术发展领地。”
从知识发生学的角度挖掘一下“领域法学”这一理论学说的产生,会发现一个非常诡异的现象。我们知道,领域法学是近10年来财税法学界最重要的学术成果。财税法学者先后提出公共财产观、理财治国观等理论假说,这些都是全国财税法学者最为重要的思想成果,但这些成果都不足以成为全国财税法学人10年来的思想成果的代表作。尽管公共财产观、理财治国观以及我们的同仁曾经先后提出过的税收债务理论、纳税人保护理论、平衡税法等理论的实际影响已经波及到财税法学以外的学科,但严格来说,这些理论仍然属于财税法研究范畴。领域法学堪称整个财税法学界同仁10年来思想成果的代表之作,原因是这一成果在学科边界上实现超越,是一项由财税法学者做出的、但其成果性质和理论辐射面却远远超出财税法学本身的理论创新。
我所谓的诡异也就在此:一项对事关“法学研究往哪里去?”的法学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为什么没有由法理学界率先提出,而是在财税法学这样一个被传统法学界视为“小法”的学术群体中率先实现突破呢?如前所述,我在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的演讲题目是“从部门法学到领域法学”,但有趣的是,在分析“领域法学”这一理论成果的归属领域时,却不得不回到部门法的思维才更容易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领域法学”是一项财税法研究成果吗?不是,“领域法学”是一项由财税法学者提出的典型的、“非财税法研究成果”,是一项严格的法理学范畴的重要研究成果。
作为法理学领域研究成果的“领域法学”为什么会由财税学者首先提出?这恐怕是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从成果的产生形式上说,“领域法学”是学者个人的理论观点,但从成果的产生背景上看,笔者认为,“领域法学”是全国财税法学者集体智慧的结晶。众所周知,早在30年前,财税法被看作是经济法学之下的一个三级学科,即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范围内的三级部门法。改革开放三十年来,财税问题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对财税问题的法学思考在知识体量和知识结构上已经完全颠覆从经济法的三级子部门法的角度对财税法作出的旧的定位。是继续抱守从宏观调控法的角度定义财税法的陈规,以错误的理论去裁剪真实的社会生活和法律实践,还是以积极的创新态度创设新的理论学说、提高理论的解释力,以更为科学的理论学说解释“真实世界的法律问题”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尽管如此,学科的生存危机从“财税法学”被提出的第一天开始就没有脱离过。
相比一些历史悠久的传统部门法学而言,财税法学的危机意识自始至终如影随形,这是包括财税法学在内的所有新兴领域和交叉领域的法学知识体系所共同面对的形势。也许可以这样说,“领域法学”这一理论成果由财税法学界提出可能具有偶然性,但由新兴法学领域或交叉法学领域的研究群体提出则具有必然性。
从法学学术史的角度看,不排除财税法学者在提出“领域法学”时受到了财税法学生存危机的影响,但如果由此而认为“领域法学”旨在为财税法、互联网法、医疗卫生法等法学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在法学学术体系中“找到位置”,则是极端错误的说法。必须在一个更大的背景中考察法学作为一门专门学问的意义,必须思考在国家兴亡、社会进步和民智启蒙的历史进程中,学术和学者的意义是什么。在民族复兴、国家强盛、社会进步和启迪民智的巨大的时代呼唤中,谁以及哪一个学科的知识体系可以成为这个“实践的时代”的理论先行的领头人呢?
在前述“学术需求与学术供给之间的矛盾”面前,学科与学科之间、专业与专业之间,甚至在不同的研究方向之间隐然存在激烈的知识竞争,在以全面建成小康、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为特征的转型时期,哲学与社会科学领域的“知识竞争”的剧烈程度尤为突出。
回顾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过程,可以发现这里俨然存在一条学科知识竞争的历史轨迹。我们曾经走过“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的“工程师治国”的时代,也曾经见证过哲学在社会变革时代引领风骚的潮流,我们经历了经济学在各种学问中独领风骚的历史,也体验了在全面依法治国时代到来之际国家和社会对法学家的社会责任的迫切需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法学界提出“法治的春天”的概念,在这个繁荣的“法治的春天”的背后存在巨大的隐忧,可以说是“法学的危机”。表现在,我们正身处于全社会对法学学科解决时代问题的迫切需要与相对落后的法学学术供给能力之间的巨大矛盾之中。不得不承认一个事实,延续了上千年的传统部门法学的划分方法,在处理和解决社会新兴问题和交叉问题领域上显得捉襟见肘,传统分工理论指导下的部门法学体系面临挑战,精致的传统在现代的问题面前暴露出解决跨领域综合问题上的先天不足。
如果一定要说“领域法学”理论是一门“找位置”的学问的话,“领域法学”不仅仅是为财税法学找到了最为适格的位置,也不仅仅是为所有法学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找到了适当的位置,更重要的是为整个法学在这个“法律现象领域化”或者说“法律问题综合化”、“社会问题跨领域化”的时代找到了自己最为适合的位置。
多元化时代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法律问题不再以纯粹的部门法问题出现,任何现实世界的法律问题都是“跨部门法边界的法律问题”,“跨界的法律问题”需要跨领域的综合法学知识体系加以应对。诺贝尔奖获得者科斯提出,要研究“真实世界的经济学”,同样地,我们呼吁所有的法学同仁,要研究“真实世界的法学”问题。
作者简介:
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梁文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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