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挂名股东中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陶华 2017-07-08 09:02:00
浅析挂名股东中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所谓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挂名股东一般是无法从公司拿到分红,然而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时,挂名股东却不得不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时,对于挂名股东及其幕后出资人来说,其本身股东资格的认定也不得不引起关注。

 

挂名股东的表现形式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些出资人因为其他原因而不愿公开其身份,故与另一方约定,仅以对方名义参加设立公司,而公司注册资本均由出资人投入,则未出资一方被称为挂名股东。在实践中,有的挂名股东是被借名,有的是双方之间有所约定,具体的表现形式为以下两种形式。

 

首先是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依据幕后出资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又分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幕后出资人为规避法律,由于自己的身份受到有关法规、政策的限制不宜公开,而借用他人身份设立公司。二是幕后出资人出于其他原因不愿公开身份而借用他人名义开设公司。在实践中,被借名者大多是亲属、朋友或者在管理、产权等方面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与法人单位。

 

而另一种形式的挂名股东为约定挂名的股东;这种形式大都出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为规避税收、规避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规定等不同原因,约定在股权转让后不办理工商登记,从而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及股东名册上转让方成了挂名股东。而受让方虽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但却具备参与公司治理、收取资本收益等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

 

挂名股东及其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问题

 

不论是否为实际出资人,凡是通过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证明自己股东资格的股东,就应被推定为公司合法股东,和其他股东一样,依法享有股东权益,有权在公司赢利时分取红利。同时,也应该履行出资的义务,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然而,在涉及到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东资格又该如何认定。

 

首先,当除挂名股东以外的实际股东人数为两人以上时,挂名股东多是为了某个隐名投资人的利益而设立,如隐名投资人为不得经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时为了遏制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当否认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进而切断隐名投资人获得不法收益的通道,其中对于隐名投资人已经获得的收益,由于属于非法所得,因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收归国有,这一点比较简单;对于隐名投资人已经投入到公司中的资本,因与所得的收益相对,因此应当允许其收回,但收回的方式应当以不影响公司的存续为基本前提。

 

其次,股东资格的取得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条件如有取得股东资格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等,形式要件如在股东名册上进行了记载、在工商登记簿上进行了登记等,因此从理论上说,任何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欠缺都会导致股东资格的无法取得。所以,只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有文件证明挂名股东出了资;第二,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证明上有挂名股东的名字,则不管事实上该挂名股东是否出资,就应该推定为该挂名股东已经实际出资并确认该挂名股东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

 

当公司产生法律纠纷的时候,挂名股东与其他股东的资格该如何进行认定,面对此种情况,需要从不同的方面进行考虑,如果内部股东发生矛盾,则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否认股东资格的存在。如果公司与外部发生矛盾,如债权人追债等,这种情况则承认挂名股东的资格。同时,由挂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如果挂名股东的资格能够得到有效的确认,其合法权益就会得到维护,从而能够保障其获得合法利益;诚然,在公司的正常经营过程中,对挂名股东并不会产生明显的不利;尤其是在公司对外债务中,则挂名股东与其他股东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幕后出资人通过对公司管理的干涉,也进一步的增加了挂名股东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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