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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股权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交易的安全。许多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质押获得贷款,无论是作为出质人一方还是质权人一方,进行股权质押时还需注意法律陷阱。
股权质押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股权质押往往会涉及到多方的权益,尤其是作为质权人来说,应切实审核出质人的相关情况,如出质人为自然人时,要求其提供有关的身份证明,若出质人为法人的,则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的伟岸,并须有法人股东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首先,作为出质人,应认真分析处置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对股权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考察;同时,分析企业财务状况,要求企业提供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核实企业的银行对账单及个人银行卡流水单,考察企业每个月是否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以及该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其次,质权人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签订协议时,可以将以下内容通过协议形式予以确认,在质押期间发生对外担保等可能影响到质权人权益的行为时,应事先征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对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等可能影响质押权利实现的行为前应书面告知质权人,并确保质押权利不受损害;要求质押标的所在企业每月向质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及配合质权人对出质股权进行监控。
最后,股权质押双方不得约定流质条款,即订立股权质押贷款合同时,出质人和贷款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出质人未受清偿时,股权转移为贷款人所有;同时,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押的效力问题
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押合同生效并完成股权出质登记后,就产生法律拘束力,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股权质押产生的效力涉及到多方,而在本文中将着重介绍对质权人将产生什么样的效力。
首先体现在优先受偿权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质押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的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其次,我国担保法规定,因出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质权人有权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与一般动产不同,出质股权一般在公司解散或破产的情况下才会“灭失”,这时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针对公司全部剩余财产,而仅限于出质股东自身可分配到的公司剩余财产。考虑到对质权人的重大影响,质权人宜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未经质权人同意或提供其他担保,出质人不得提议解散公司或申请公司破产,或者对其他股东此类提议投票支持。出质人违反的,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股权质押不仅是担保方式,更可以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股权质押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多,在办理股权质押过程中,质权人一定要对质物及出质人进行充分调查,以保证借款的顺利回收或顺利实行质权,同时还应注意,因企业的性质以及类型不同,股权质押的限制性条件还有着较多的差异,在进行质押时需要特别注意,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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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股权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交易的安全。许多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质押获得贷款,无论是作为出质人一方还是质权人一方,进行股权质押时还需注意法律陷阱。
股权质押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股权质押往往会涉及到多方的权益,尤其是作为质权人来说,应切实审核出质人的相关情况,如出质人为自然人时,要求其提供有关的身份证明,若出质人为法人的,则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的伟岸,并须有法人股东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首先,作为出质人,应认真分析处置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对股权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考察;同时,分析企业财务状况,要求企业提供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核实企业的银行对账单及个人银行卡流水单,考察企业每个月是否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以及该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其次,质权人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签订协议时,可以将以下内容通过协议形式予以确认,在质押期间发生对外担保等可能影响到质权人权益的行为时,应事先征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对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等可能影响质押权利实现的行为前应书面告知质权人,并确保质押权利不受损害;要求质押标的所在企业每月向质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及配合质权人对出质股权进行监控。
最后,股权质押双方不得约定流质条款,即订立股权质押贷款合同时,出质人和贷款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出质人未受清偿时,股权转移为贷款人所有;同时,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押的效力问题
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押合同生效并完成股权出质登记后,就产生法律拘束力,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股权质押产生的效力涉及到多方,而在本文中将着重介绍对质权人将产生什么样的效力。
首先体现在优先受偿权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质押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的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其次,我国担保法规定,因出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质权人有权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与一般动产不同,出质股权一般在公司解散或破产的情况下才会“灭失”,这时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针对公司全部剩余财产,而仅限于出质股东自身可分配到的公司剩余财产。考虑到对质权人的重大影响,质权人宜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未经质权人同意或提供其他担保,出质人不得提议解散公司或申请公司破产,或者对其他股东此类提议投票支持。出质人违反的,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股权质押不仅是担保方式,更可以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股权质押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多,在办理股权质押过程中,质权人一定要对质物及出质人进行充分调查,以保证借款的顺利回收或顺利实行质权,同时还应注意,因企业的性质以及类型不同,股权质押的限制性条件还有着较多的差异,在进行质押时需要特别注意,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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