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破获未成年猥亵他人案,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如何审理

申本辉 2017-07-05 09:19:00
警方破获未成年猥亵他人案,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如何审理

近日,在梅州城区一名未成年少女在回家途中遭到一男子猥亵,由于事主呼救,该男子并未得逞,通过侦查,警方已将违法嫌疑人抓获,同时发现该违法嫌疑人为未成年人;近些年,由于受到网络等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许多未成年人通过合理的教育能够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为了能够正确的引导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采取了特殊的保护措施与审理机制。

 

警方破获6·30猥亵他人案 嫌疑人未成年

 

6月30日16时30分,梅州城区梅园新村发生一宗猥亵他人(未遂)案,一名10多岁未成年少女回家途中,遭遇一陌生男子尾随,在二楼楼道平台上该男子强行脱下少女的裤子,事主呼救后,该男子逃离了现场。接报后,梅江警方迅速前往案发现场处置和对案件展开调查,于7月2日11时许,将违法嫌疑人郑某(男,15岁,梅江区人)抓获。

 

为尽快抓获违法嫌疑人,梅江警方对该案高度重视,迅速抽调刑警、派出所警力对案件全力进行侦查。根据受害人对违法嫌疑人样貌特征的描述,警方迅速发出警情通报,向市民征集破案线索,敦促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民警通过梳理“平安梅州”监控视频和走访周边的群众,初步锁定违法嫌疑人的行踪,经过32个小时的连续工作,民警在梅园南小区一商铺内将该名违法嫌疑人抓获。

 

经查,违法嫌疑人郑某对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据郑某供述,当天经过梅园新村时,由于青春期的原因,不经意间盯上了该少女,对该少女身体产生了好奇,其一路尾随该少女上楼后,便上前强行脱下该少女的裤子,后来该少女呼救后,心里害怕便逃离的现场。

 

目前,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12条第一款和44条规定,已对违法嫌疑人郑某作出治安处罚。作者:唐林珍、马吉池(南方网)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

 

我们通常所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为了能够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会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我国的相关法律有着特有的适用规则。

 

其一,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刑事案件,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国的刑事法律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特定司法人员来处理该类案件。依据我国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以及刑诉法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

 

同时,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时,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本案无牵连的,经公安机关同意,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1)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教育。

 

其二,为了能够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被告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然而,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1)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2)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3)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以及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

 

其三,依据我国刑诉解释的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对依法公开审理,但是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若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若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以及心理上还不成熟,其犯罪案件大部分属于初犯、偶犯甚至是冲动型犯罪,通过特殊的司法程序保护,为未成年被告人重返社会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诚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学校等机构,应该积极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意识,以免误入错误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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