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

曾博 2017-07-03 08:54:00
产品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

产品安全事关百姓人身与财产安全,国家监管机构对此也进行了较大力度的整治,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免责的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应尽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安全隐患对于消费者来说就是一大威胁,作为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其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首先生产的产品的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标准;其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在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其次,生产者在包装以及产品的标识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首先由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还应具备有中文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其次,依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表明;若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则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第三,对于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四,对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产品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产品责任的生产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要求生产者赔偿时,无需证明生产者是否有过错。而是由生产者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其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免责事由、自己是否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即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的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生产者处于什么样的主观心理态度,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严格责任。但是它的存在仍然是有一定的条件的,产品质量法同时还规定了企业的免责事由,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是该产品未投入流通的;而当产品投入流通的时候,引起损害的缺陷还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即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得产品存在缺陷的,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销售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质上说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过错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做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产品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维权;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的安全责任作出规定,作为消费者,应明确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的手段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利益。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的,是侵权责任,不受合同法相对性的限制,受到侵权损害的受害人都可诉讼,可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并且二者可以同时作为被告。若事后查明不可归责于生产者、销售者,而是可归责于仓储者或者运输者,则前者可以向后者进行追偿,但是,仓储者或者运输者是不能作为被告的。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的,而产品的销售者进行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进行追偿,反之,则生产者也可以向销售者进行追偿。

 

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应该坚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坚持诚信经营,为自己的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当发现自己的产品存在缺陷的时候,应该尽快采取补救措施,以免给消费者或者使用者造成伤害;若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已经造成伤害的,则应积极协调赔偿问题,在法律的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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